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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地补偿款拨付的情况说明

    1.国家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说明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337613238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2.国家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说明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3.享有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几种情况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三个部分: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财产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补偿,如果这个妇女原来在家是有承包地的,他的承包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就只归承包者个人,其它任何人都不得参与分配。2、安置补助费是对需安置人员丧失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而土地补偿费则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

    3、土地补偿费是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的受益者不是被征收承包地的农户,也不是作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而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根据这个概念,这个妇女虽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但她的常住居住地已经不再在本小组,而是在男方居住地的所在地,所以我认为她不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有成员资格的人。

    不应该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4.关于政府土地征收的补偿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若干问题归纳如下: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物权法规定可能还存在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1)根据最高院解释及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管理、使用。 (2)物权法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即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具体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3)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对土地被全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国家及地方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其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人同时有权要求征地主管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事由组织听证。 3、征收土地的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同级财政专户中全额拨付(根据山东省的立法规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4、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5、参考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土地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农村土地互换问题 1、在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即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2、具体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报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享有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几种情况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三个部分: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财产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补偿,如果这个妇女原来在家是有承包地的,他的承包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就只归承包者个人,其它任何人都不得参与分配。

    2、安置补助费是对需安置人员丧失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而土地补偿费则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

    3、土地补偿费是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的受益者不是被征收承包地的农户,也不是作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而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根据这个概念,这个妇女虽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但她的常住居住地已经不再在本小组,而是在男方居住地的所在地,所以我认为她不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有成员资格的人。不应该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6.如何确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分配给村民,后再统一调整本村(组)农业承包地。

    1. 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失地农户或安置单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由此可见,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选择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或按失地农户分配。最终具体方案确定需要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一般80%分配下去,20%留归集体使用,村集体解体后剩余欠款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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