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和签署承诺书
1.公司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是否合法
签合同公司要求签承诺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公司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是否合法
签合同公司要求签承诺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431366331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关于签订用工担保协议和承诺书的合法性
关于这个案子,我其实写了很多,但是在这边缩写了一下,我想过多的内容只是我对法律知识上的探讨并非在解决实际问题。就你这个问题,我给出自己的答案和法条。希望能帮到你。(说句题外话,这个问题从实践角度,用“谁签都行”4个字就能搞定)
1、事实上你已经和你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只是法律上的形式要求。用工之日应为你正式工作之日。
2、根据目前情况看实习期就是试用期。只不过你的公司在用名词来偷换概念而已(类似的判决法院已经判了无数,网上搜下就看到了)。区别是实习期不受劳动法保护。法律规定的试工期最长是6个月所以,你的试工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但是依据法律规定你公司应与你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方为合法。
3、至于这个承诺的效力。我看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来说,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公平,自愿原则。应为无效。但是我个人认为应该“签”,只要法院找不到人,随便谁签都可以。第一可以保住工作(现在经济萧条找个活不容易)第二即便打到法院,不是当事人本人签署的合同自然无效,况且他们提出你欺诈,你完全可以说是他们胁迫不签订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无奈之举。法院会相信你的(除非他们花钱),因为担保合同也是合同,需要本人协商签署,否则是无效的。(防止公司查,可以留朋友手机号,现在我们这满大街送卡的有的事,办几天不要了就行了。)
4、签劳动合同注意日期。好讨双倍工资保险什么的,当然了主要是保留个录音证据什么的,等不干了再说。(录一个,**经理,我那年那月进公司的,现在这个劳动合同日期写哪天啊?就ok。)
唠叨一句,这个承诺书有效无效,不是绝对的,如果是你和公司之外“第三人”自愿签的,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并未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条: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文很少,和《劳动合同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你工资方面的计算问题,可以参考上边的内容,条文很少,相信价值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