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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用资质情况说明

    1.什么是借用资质及如何防范

    投标人为了能够投标,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

    目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 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投标人甚至私刻印章,伪造他人资质参与投标,这些投标人一旦中标将直接影响履约行为,影响工程质量,败坏政府采购形象。为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严格防范借用资质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

    如何防范借用资质 1、采取投标法人签到制 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从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答疑到中标合同签订,都是由借用资质的投标人持被借用资质单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全程办理。

    而借出资质单位的人员、法人一般不参与投标,投标往往不到场。其原因:一是怕麻烦,二是怕承担责任。

    为此,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文件中载明,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评标专家提出的答疑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必须要投标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这样既可以逼迫投标法人参与投标事项,增强投标的责任感。

    也可以因借出资质要法人到达投标现场,带来的责任和麻烦,限制他们借出资质。 2、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 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二,就是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招标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进入投标人临时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财务账户。

    其原因:一是借出资质单位财务收支账目不好做。二是借用资质投标人害怕资金被截留。

    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文件和中标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银行的常用账户,以便退取投标保证金、中标工程款等直接转入所提供的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从而以此来进一步限制借用资质。 3、采取中标资质回访制 借用资质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都是自行组织,并非借用资质单位人员,与借用资质无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针对这种状况,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为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以邀请招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回访的主要内容就是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是否与投标单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员的 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通过回访可以有效防止借用或假冒资质行为。 4、加大监督防范力度 总之,要彻底解决投标人借用资质,各级主管部门还应加强打击力度。

    发现借用资质的,依据有关规定,首先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对借用资质的投标人,不但要取消其投标资格,还要给予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假冒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

    建筑资质证书的有无,关系到了施工企业能不能拿到工程款,《司法解释》统一将欠缺资质的施工合同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为无效,从而可见建筑资质证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取得资质证书,那么我们就会有干了工程可能拿不到钱的风险。

    建筑企业在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之前,就等于没有取得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所签订合同之合法性也无从谈起,如果施工时企业没有相应资质,即使之后取得了资质或建筑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此时有可能不能认定合同有效。

    3.借用资质投标最高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法律效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扩展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怎么把借用资质的工程协议书合法化

    如何防范借用资质 : 1、采取投标法人签到制 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

    从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答疑到中标合同签订,都是由借用资质的投标人持被借用资质单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全程办理。 而借出资质单位的人员、法人一般不参与投标,投标往往不到场。

    其原因:一是怕麻烦,二是怕承担责任。 为此,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文件中载明,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

    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评标专家提出的答疑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必须要投标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

    这样既可以逼迫投标法人参与投标事项,增强投标的责任感。也可以因借出资质要法人到达投标现场,带来的责任和麻烦,限制他们借出资质。

    2、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 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二,就是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招标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进入投标人临时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财务账户。其原因:一是借出资质单位财务收支账目不好做。

    二是借用资质投标人害怕资金被截留。 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文件和中标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银行的常用账户,以便退取投标保证金、中标工程款等直接转入所提供的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从而以此来进一步限制借用资质。

    3、采取中标资质回访制 借用资质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都是自行组织,并非借用资质单位人员,与借用资质无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针对这种状况,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为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以邀请招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

    回访的主要内容就是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是否与投标单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员的 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通过回访可以有效防止借用或假冒资质行为。

    4、加大监督防范力度 总之,要彻底解决投标人借用资质,各级主管部门还应加强打击力度。发现借用资质的,依据有关规定,首先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对借用资质的投标人,不但要取消其投标资格,还要给予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假冒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投标人为了能够投标,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 目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 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投标人甚至私刻印章,伪造他人资质参与投标,这些投标人一旦中标将直接影响履约行为,影响工程质量,败坏政府采购形象。

    为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严格防范借用资质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 本回答由科学教育分类达人 包建英推荐。

    5.借用资质应注意的问题

    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是采购操作中的一项基本工作。原则上,资质审核应该在报名环节就应该完成,但有些特殊情况也可以推到开标时进行验证,但不管是什么时候验证,这个程序都不可或缺,因为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借用资质投标的现象不能杜绝。因此,资质认证也就成为保证采购质量和其他供应商合法利益的必要手段。

    通常认为,借用资质投标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质,借用符合准入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所谓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企业身份参与投标。采购机构如果不对资质和相关情况严格把关,根本不能发现秘密所在。另一种则是采购人借用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材料,“自导自演”投标活动。还有一种情况是屈从于领导的要求,为单位中标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投标代理公司专门替企业进行投标。

    以上几种行为其实都是借用或者变相借用资质的表现,这种行为不仅会对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造成影响,也极大地损害了其他合法供应商的利益。

    那么,如何有效地进行资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应该制定出哪些相应的防范措施呢?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张明治认为:

    首先,应设立资格预审制度。邀请潜在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企业资质原件给采购中心审核,同时填写资格预审文件,文件上必须要有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其次,投标人代表必须证明自己的身份。采购机构组织招标时,要对一些细节给予充分重视,对资料不全者一律不得代表企业参与投标。

    再次,鼓励供应商的内部监督,查实冒牌问题后坚决取消中标资格。给私借资质供应商作惩罚性的不良记录,同时对勇于监督的供应商作表扬性记录,对弄虚作假的采购单位报纪委严肃查处。

    最后,核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参与有疑问项目验收工作,堵塞不良行为发生渠道。为进一步防范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交易行为,杜绝自导自演现象发生,要加强对合同签署及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合同条款无原则更换,还要特别注意付款方式的前后统一。采购机构对履约情况的监督,其目的就是防止执行过程出现 “短斤少两”现象。同时要特别注意相关采购资料的妥善保管,以便为处理相应投诉事件提供第一手材料。

    6.借用资质应注意哪些问题

    这就要看乙公司 是不是一定要求 从丙账号打来的工程款一定要走乙公司账号。

    甲公司可以和乙商议以项目部的名义设立账号 让丙把工程款打到项目部账号上

    这样方便甲拿到工程款;也可以通过乙公司账号转款。

    甲乙双方可以私下里鉴定合作协议,确立双方的责任和流程,特别是财务上的,当然这是不能拿到台面上来说的。

    乙方的风险有很多,一是甲工程出事故,乙方会承担责任;二是如果甲被认定违法借用资质,乙方会受到处罚;三是乙方有可能陷入甲与丙以及甲与工程中其他单位发生的债务纠纷中;

    如楼上所说的,本来是一件违法的事,虽然现在这么做的很多,还是慎重的好!!

    7.如何具体认定借用资质(挂靠)行为

    《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在连带责任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负连带债务的人中的全体、部分或任何一个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负他应承担的份额。

    由于被挂靠企业的偿债能力一般都远大于挂靠的单位或个人,挂靠的单位或个人又极易转移和隐匿资产,所以在挂靠连带赔偿的实践中,被挂靠企业往往首先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但却难以向挂靠企业或个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8.浅谈如何防范投标人借用资质

    目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投标人甚至私刻印章,伪造他人资质参与投标,这些投标人一旦中标将直接影响履约行为,影响工程质量,败坏政府采购形象。

    为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防范借用资质行为。那么,如何防范呢?笔者认为,应从借用资质投标的软肋处下手。

    采取投标法人签到制。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

    从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答疑到中标合同签订,都是由借用资质的投标人持被借用资质单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全程办理。而借出资质单位的人员、法人一般不参与投标,投标往往不到场。

    其原因:一是怕麻烦,二是怕承担责任。为此,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

    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评标专家提出答疑问题后,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必须要投标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这样既可以逼迫投标法人参与投标事项,增强投标的责任感,也可以借法人怕麻烦和不愿承担责任的心理,限制他们借出资质。

    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二,就是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招标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进入投标人临时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财务账户。

    其原因:一是借出资质单位财务收支账目不好做,二是借用资质投标人害怕资金被截留。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银行的常用账户,以便退取投标保证金、中标工程款等直接转入所提供的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以此来进一步限制借用资质。

    采取中标资质回访制。借用资质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都是自行组织,并非借用资质单位人员,与借用资质无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为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以邀请招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

    回访的主要内容就是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是否与投标单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员的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通过回访可以有效防止借用或假冒资质行为。

    总之,要彻底解决投标人借用资质,各级主管部门还应加强打击力度。首先,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对借用资质的投标人,不但要取消其投标资格,还要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假冒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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