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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个人漏报事项的情况说明

    1.个人事项报告漏报说明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nuowa189 个人事项漏报检讨书尊敬的领导:由于本人疏忽大意,在填写个人事项报告时,漏报了本人名4只投资型保险及妻子持有的1只投资型保险。

    给单位的集体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我对此十分愧疚,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认真检讨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组织保证以后绝不再犯类似错误。这次漏报我懊悔不已,深刻检讨后发现造成本次漏报错误的有以下几点:1.认识及重视程度不够。

    在填报过程中,没有认真的对待每一条填报事项,就凭自己主观意识、惯性思维填写。2.对于投资类专业知识了解不够。

    在填报过程中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没有意识到保险也有投资类型的,所以未能及时填报。3.对自己要求不严格。

    在平时未关注家属购买各类保险的情况,更没有在填报表格之前认真询问家属,以至于造成了本次的错误。上述问题虽然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但还是反应出我个人在对待纪律观念、规矩意识上还有一定差距。

    通过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填写要求的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按要求实际填写,此项制度必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不仅严格要求自己,更要严格要求家人。

    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查自己、提醒自己、批评自己、教育自己,同时自觉接受监督。

    2.考察中发现个人事项申报中漏报怎么办

    可以进行补报,并说明漏报原因。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3.严重不良事件漏报情况求助

    首先:发生SAE后研究者要向哪里报告这样的知识应该是监查员向研究者强调的内容,而且事情过了三四个月监查员才知道说明没有建立与研究者畅通的沟通渠道。

    监查员在给研究者准备的资料中应将SAE上报的各种事宜都注明,包括上报的部门及电话。然后:研究者的SAE报告单当时给了当地的伦理,那当地伦理有无上报?如已上报,当地伦理都报了那些部门?如未上报,原因是什么?为什么这么久申办者才知情?当时的SAE报告单科室还有复印件否?因为:其实补报是很简单的事,在你们知情后马上补报并说明延期的原因即可,无论如何,SAE的报告研究者负有主要责任,申办者要证明自己在本次事件中该做的都已经做了。

    但至少你们要搞清楚事情的过程,才好有的放矢,防止以后出现同样的情况。

    4.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会有哪些后果

    对于党员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在执纪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第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每年度需要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事项主要有: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要求是“如实报告”,包括不得漏报,更不得虚假报告或隐瞒不报。

    这也要求领导干部尽量详细报告,上述要求报告的事项,若有特殊情况应如实作出说明。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需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第二,对党员领导干部以他人名义持有的财产未予报告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理。

    根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本人名下的房产或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必须如实报告。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为规避报告制度,故意把个人所有的房产、股票、基金等登记到他人名下,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未予报告。

    我们认为,对此类行为应坚持“实质判断”这一标准。即只要根据证据能证明上述财产确系领导干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没有如实报告,则违反了组织纪律,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第三,关于条规适用和处理问题。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况稳妥处理:一是对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由于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类行为如何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作出纪律处分。

    此外,对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同时该事项本身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二是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上述行为。

    根据2010年5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实践中,对能否直接依据该规定给予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存在不同认识。

    经研究,我们认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认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但由于该文件未明确具体处分档次,因此不宜将其直接作为给予党纪处分的条规依据。考虑到1997年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对此类行为如何处分均未作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可区别不同情节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方式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如党员领导干部既有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也有其他违纪行为(如受礼行为)需要处理,可以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纪律审查文书中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作为情节一并表述。《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

    5.如何抽查核实了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通过开展抽查核实工作,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方面的作用初步显现,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因抽查核实发现存在问题,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数十名拟提拔厅局级和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湖北省通过抽查核实,将6名发现有问题的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在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

    根据中央要求,中央组织部将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不断加大抽查核实工作力度。通过抽查核实,凡发现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存在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坚决维护报告制度的权威性和报告纪律的严肃性,切实发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在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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