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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部门拆迁写情况说明

    1.房屋拆迁说明怎么写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或自(翻)建住房的证明材料:(1)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证明); 如属共同共有产的,应持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2)《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属自(翻)建住房的,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使用宅基地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抵押(反担保)合同》;(3)购买新建普通住房30%的首付款凭证(单位购房补贴,可合并计算,下同。);(4)如借款申请人曾借贷住房公积金已还清的,还需承办银行开具的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份数,详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下同。2、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证明材料:(1)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证明); 如属共同共有产的,应持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2)首付购房款40%的凭证;(3)原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屋置换成交协议、住房成交(评估、认定)价格证明;(5)如借款申请人曾借贷住房公积金已还清的,还需承办银行开具的证明。

    2.临时收到限时拆迁通知无法执行情况说明书怎么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3.营业房被拆迁怎么办

    关于拆迁不合理,被拆迁人的具体解决方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营业性住宅拆迁如何补偿

    根据《江苏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八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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