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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合同金额变更的情况说明

    1.人们的合同变更有怎样的说明

    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

    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 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

    ①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未变更。此外,合同变更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遵守规定 (三)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

    如原合同为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原合同为口头形式,变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四)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

    2.变更合同说明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般来说,合同的格式并不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所以,《合同法》在此使用了“一般包括”的用语。

    阁下所要求规范的是什么具体合同,请详细说明其分类,比如:买卖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运输合同,还是无名合同?这也是不同分类的合同,其格式、约定内容也会不同。

    3.什么是合同中的情形变更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实质上是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延伸,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理论上一般认为,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发生。

    即作为合同环境及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 (2)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异常变动无法预料且无法克服。如果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已预见该变动将要发生,或当事人能予以克服的,则不能适用该原则。

    (4)该异常变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如果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造成或是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则应当由其承担风险或责任。

    (5)该异常变动应属于非市场风险。如果该异常变动其实是市场中的正常风险,则当事人不能主张情事变更。

    (6)情事变更将使维持原合同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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