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拨党费领取情况说明
1.追缴党员党费最后通知怎么写
您好!《2016中国共产党员补交党费的通知》没有叫停。
举例如下: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党委(党工委): 针对我市一些党员交纳党费不及时、不足额,交纳党费基数把握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根据《党章》以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安徽省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皖组字〔2008〕15号)等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严肃党费交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纳党费时间。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
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关于交纳党费比例。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关于交纳党费基数 1、机关工作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包含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保、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若绩效工资为年终一次性发放,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加上上年度平均到每月的绩效工资为计算基数。 3、企业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固定部分”是指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岗位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4、实行年薪制人员交纳党费基数: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5、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基数:这类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由党员本人主动向党组织申报上季度的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其他类型的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相关文件规定。 四、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按期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也是争做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将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工作,作为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有力抓手,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认真核定。各基层党组织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不能图省事、嫌麻烦,笼而统之。
要将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列出单子,发放到每名党员手中,通知到每位党员。 三要严格补交。
各基层党组织要对2013年以来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督促其限期改正,及时补交党费。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党委(党工委)要将本地、本单位补交的党费,于6月15日前上交市委组织部。
【2016中国共产党员补交党费的通知2】 园区机关党支部、各企业党支部: 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费工作检查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全面掌握园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促进园区党员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争做合格党员;督促各级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党费工作,提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经研究决定,近期将在园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党费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3—2015年度全区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 1.党费收缴方面。主要检查党员是否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地交纳党费;各级党组织是否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上缴党费等情况,重点检查党费交纳基数的核定和收缴情况。
2.党费使用方面。主要检查党费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和下拨党费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
3.党费管理方面。主要检查党费管理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党费定期检查制度是否坚持落实到位;党费账目是否清楚,党费账簿是否建立并归档管理,各种票据是否齐全;党费工作是否及时公开等情况。
4.问题整改方面。主要检查2013年以来园区党费检查调研工作指出的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到位。
三、检查方法 (一)全面自查(4月下旬) 1.认真自查。各支部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特别是要以党支部为单位,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2013年以来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核查。
2.边查边改。对自查中发现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2013年以来党费检查调研工作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及时纠正,规范管理。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限期改正,及时补交党费;对在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中,经查找取得联系的“失联党员”和“口袋党员”,要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党费。 3.登记造册。
根据核查和整改情况,各党支部填写《2013—2015年度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登记表》,并报园区党工委。 (二)集中抽查(5。
2.党员情况说明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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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啊呆啊多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说明一、总体要求1.党支部通过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考察,认为已具备党员条件且公示无异议后,将其有关材料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433623737上报各二级党组织预审。预审通过后,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备案,将《入党志愿书》发给党支部。党支部要将《入党志愿书》内的项目向申请人解释清楚,指派专人指导填写。2.填写《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如实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申请人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不得使用打印材料。为避免填写上的差错,可让申请人对“入党志愿”等重要栏目先写好草稿,经修改后再填入《入党志愿书》。3.填写《入党志愿书》各栏目内容时,应简明扼要,尽量不超出本栏目。如内容确实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填写。如某些栏目没有内容可填,应在该栏目填写“无”,不得划“*”或“/”。二、各栏目填写说明封面: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申请人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一致)第1页1.“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2.“民族”填写全称。3.“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分填写到县(市、区)。4.“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得填写“相当xx学历”。5.“单位、职务或职业”,无单位、职务的,填写职业。6.“现居住地”填写现
3.关于学习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总结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
4.下拨党员活动经费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以下3条可供参考:
1、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讲课费、场租费、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必要的设备等,不得用作党员的误工补贴。
2、社区党员活动经费使用范围。社区党员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组织党员学习或外出参观;表彰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慰问老党员、补助生活有困难的党员。
3、专用经费使用管理及监督。各党组织要建立单独的明细账,有计划安排使用上述两项专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