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时间不对有效吗
1.承诺书有效期多长时间
承诺的期限依据要约分为两种情况:
一、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当遵守该期限。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当到达要约人始为有效。
要约有效期,应当视为承诺期间,但一般的,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该承诺应当为有效。而非以到达要约人为要求。承诺期限可以是一定时间,也可以确定为到某日为终止。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确定该合理的期间,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合理的在途时间;
二是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并作出承诺决定的时间;
三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所需要的在途期间。
扩展资料:
受要约人在要约限定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为逾期承诺。逾期承诺因为其作出的时间晚于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能作为有效的承诺,其对要约人没有法律拘束力。
但因为该种承诺只是时间上有欠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约人在接到该种承诺时,如果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认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如果要约人接到逾期承诺后未通知承诺人该承诺有效的,则只能作为新的要约,而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因在途期间的耽误,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要约人的,为承诺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承诺生效时间如何规
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
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时,如果另一方不在场,那么意思表示以其到达另一方时发生效力。”
我国地区“民法典”第95条中也规定:“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方时,发生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时,承诺才生效,合同才成立。
如果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原因导致承诺通知丢失或延误,一律由发出承诺的人承担后果。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英美法系一般认为,承诺应当送达至要约人,而且直至要约人已被告知并真正收到承诺以前,合同并未成立。
承诺必须真正送到要约人的手中,这是个基本原则。 但是,在承诺通过邮局发送时,则有了特别重要的例外。
通过邮局发送承诺,承诺的意思表示自发送之时生效、合同成立。这就是学者所讲的发信主义,或称为送信主义。
根据送信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件丢进邮筒或者把承诺的电报交给电报局,则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 承诺的通知因邮局、电报局或者其他原因迟延、丢失,后果由要约人承担。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中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
6条中也规定:“对一项要约的承诺于同意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可见公约和通则排除了英美法的以信件与电报发送承诺通知上的发信主义,而采用送达主义。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解释说,认可送达主义优先于发信主义的理由在于:由受要约人承担传递的风险比由要约人承担更合理,因为是受要约人选择的通讯方式,他知道该方式是否容易出现特别的风险或延误,他应能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以确保承诺送达目的地。我们的合同法也采纳了送达主义的做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3款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
6条第3款作了基本一致的规定。通则规定:“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建立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做出某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
”通则并举例说明这个规定:为建立一个数据库,甲要求乙拟出一份专门的计划。 在未给甲发出承诺通知的情况下,乙开始草拟计划,并在完成后要求甲根据要约中所开列的条件付款。
此时,乙无权要求付款,因为乙从未通知甲,他对要约的所谓承诺没有生效。但如果甲在其要约中通知乙随后的两周甲不在。
如果乙有意承诺该要约,为节省时间,他应立即着手草拟计划。一旦乙开始起草,合同即告成立,即便乙未能将承诺立即通知甲或是延迟通知甲。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即: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需要说明的是,不采用特定系统发送的传真、电传、电报应当与信件同样看待。
3.没有落款日期保证书有效吗
保证书格式通常保证书由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和落款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保证书标题有两种方式构成。其一,单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第一行正中用较大字体写“保证书”字样。
其二,由保证内容和文种名构成。如:《卫生保证书》。
(二)称呼保证书称呼在标题下空两行顶格写上送达方的机关组织、团体单位或个人的称呼或姓名,然后加冒号。(三)正文正文一般而言须包括写保证书的缘由,保证的具体内容两部分。
1.保证书的缘由要阐明为什么写保证书。要叙述清楚当时的条件和有关情况,使保证的具体内容建立在一定的前提之上。
2.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的内容主要是指保证人作出保证的具体事项。如保证做到什么,在多长时间里,达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来实现自己的保证等。
保证书此部分一般以条条的形式列出。(四)结尾保证书的结尾可以再次表示实现目标的决心,如“上述各项保证做到”。
也可用“此致——敬礼”等的礼貌用语。还可以在正文结束后,什么也不再写,自然结束。
(五)落款落款即在保证书右下方署上保证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并署上发文的日期。
4.请问: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和撤销时间
1、该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它的有效期是多久?
该承诺书涉及放弃权利的部分为效力待定,可向法院主张撤销;即使没有撤销,也不能仅凭该承诺书就认定你们放弃拆迁补偿权利,因为签字等问题。
2、如果将来房屋拆迁的话,是不是真的不能按店面房赔偿,村里可以将此承诺书作为房屋拆迁安置的依据或最终证据吗?
房屋拆迁补偿应针对房屋性质执行,对于没有办理权证但历史上均用作店面的,应按照店面标准补偿;你们出具的承诺书并不能作为最终认定权属性质的依据。
3、我(本人已婚)在承诺书上的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你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签的是你父亲的名字,并不必然构成代理,如果你父亲明确表示不予追认,签字是无效的,因为村里开的证明上,肯定写明了该房产为你父亲所有。至于你签了字,为无权处分,严格意义上讲,不发生法律效力。
4、若干年后该楼房不营业,只是当住房使用的话,承诺书是否可以算无效呢?
承诺书的效力从内容、形式上认定,不因该楼房的使用用途改变而发生效力变化。
5、如果要撤销该承诺书最长要在多久向法院提出?
如果要撤销,应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综上,为避免村里拿那份承诺书做文章,建议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承诺书无效,以你父亲的名义起诉。
5.承诺还有效吗
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 限内到达受要约人,但却由于其他原因而迟到的,属于未迟发而迟到的承 诺。
其中,“其他原因”是指受要约人预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约人对该 事由的发生无主观上的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对这样的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
某贸易公司及时进行了承诺,他的承诺书本可以在2013年6月5日 之前到达要约人C公司,但是因天气原因,未能在约定承诺期限届满前到 达,C公司同意合作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应当注意对 于“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现在通行的做法是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 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 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 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