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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乐死医学伦理辩论赛稿件

    1.有关是否应当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辩论赛

    辩词可以写观点以及做法。

    大家好,我代表的正方观点,我认为应当将安乐死合法化,一下是我的辩词。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本文以此为宗旨,对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内容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安乐死在我国早日立法。

    一、安乐死问题的实质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1、国际安乐死运动的不断壮大 安乐死作为一种零星的社会现象古已有之,但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被提出和研究,却是在进入现代社会,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才开始的。并在以后的岁月中愈演愈烈,发展成为一项新的人权运动-安乐死运动。

    从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并由此引发了安乐死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从30年代到50年代,尽管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有人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允许安乐死的议案。

    2、我国对生命保护法律体系欠佳的现实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社会的要求产生的。就死亡过程而言,只要社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则法律就应该认真对待,尊重社会的要求。而安乐死之所以在我国作为一个问题出现,就在于它已成为社会需求的强烈表现。

    但是,出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从而导致了对生命保护的不力。尽管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安乐死作为犯罪来处理,以此防止因实施安乐死而导致的各种弊端。但是这种“一杆打死”的做法并不符合社会要求,从而也不能使人们自觉遵守,而只是导致人们对其规避。

    总之,我国目前有关安乐死的规范还很混乱。笔者在此撰文的宗旨在于呼吁尽快立法。这样才能使其从目前的无序状态走向有序,从而既有利于个人也有利于社会。

    2.医学伦理学: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您好!相信不少人都想知道赞成和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各是什么?医学教育网编辑为您搜集整理了赞成和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的相关信息,供您参考。copy

    1、赞成安乐死意见认为:

    ①安乐死是帮助病人结束痛苦的死亡过程,符合病人自身的利益,是最根本的人道主义。

    ②可以使社会将有限的资源合理使用于急需之处,减少社会,家庭不必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zhidao

    ③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人有选择死亡及其方式的权利。

    2、反对安乐死的意见认为:

    ①生命神圣,不能主动促其死亡,否则是不人道的;

    ②安乐死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不相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③有生命现象就有被救治的可能,安乐死可能使病人错过自然改善、恢复和出现新的治疗方法的机会

    ④防碍医务人员对晚期病人的救治研究无益于功克医学难关;促进医学的进步;

    ⑤不利于维护法制和社会安定。

    3.用医学伦理道德的观点如何看待安乐死

    安乐死与一般的死亡相比,应该具有这样几个特征: (1)安乐死执行者的动机和意图必须是道德的。

    安乐死执行者的目的、意图和动机必须是"善意"的,是为了解除病人的痛苦。而且这种痛苦是指不堪等待自然死亡的身体的剧烈的痛苦而言,至于精神上的痛苦,如因失恋而精神沮丧、因贫困而厌世悲观等则除外。

    (2)安乐死必须由医务人员参与。安乐死的实质是帮助病人无痛苦地度过死亡阶段的医学干预措施,必须由医学专业人员参与实施。

    其他人如病人家属帮助实施导致病人死亡,不是医学伦理学所讨论的安乐死,而至多是所谓仁慈杀人。 (3)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在目前医学条件下身体品质无法复原的绝症患者。

    由于大多数绝症患者在病情晚期会承受剧烈的肉体疼痛折磨,并丧失做人的尊严和自由,毫无幸福可言。他们中会有人迫切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以结束自己所承受的痛苦。

    安乐死实施对象的特殊性正是安乐死存在的必要性之所在。 (4)安乐死必须是由病人或家属自己提出要求,才可以实施。

    接受安乐死的病人,须要由病人或家属自己提出要求。为了慎重,还要考察病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坚定性,并经过一定的等待期才可以实施安乐死。

    4.用医学伦理道德的观点如何看待安乐死

    安乐死与一般的死亡相比,应该具有这样几个特征:

    (1)安乐死执行者的动机和意图必须是道德的。安乐死执行者的目的、意图和动机必须是"善意"的,是为了解除病人的痛苦。而且这种痛苦是指不堪等待自然死亡的身体的剧烈的痛苦而言,至于精神上的痛苦,如因失恋而精神沮丧、因贫困而厌世悲观等则除外。

    (2)安乐死必须由医务人员参与。安乐死的实质是帮助病人无痛苦地度过死亡阶段的医学干预措施,必须由医学专业人员参与实施。其他人如病人家属帮助实施导致病人死亡,不是医学伦理学所讨论的安乐死,而至多是所谓仁慈杀人。

    (3)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在目前医学条件下身体品质无法复原的绝症患者。由于大多数绝症患者在病情晚期会承受剧烈的肉体疼痛折磨,并丧失做人的尊严和自由,毫无幸福可言。他们中会有人迫切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以结束自己所承受的痛苦。安乐死实施对象的特殊性正是安乐死存在的必要性之所在。

    (4)安乐死必须是由病人或家属自己提出要求,才可以实施。接受安乐死的病人,须要由病人或家属自己提出要求。为了慎重,还要考察病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坚定性,并经过一定的等待期才可以实施安乐死。

    5.辩题:安乐死不是自己的事,求论点~

    如果是我们生命垂危、意识模糊,医生要对我们进行安乐死,我们的亲人会愿意吗?将心比心,只要还有一线生机,谁都不能放弃! 坚持下去就有希望!很多人选择安乐死,就是因为感到现实的绝望。

    然而,只要我心不死,生命就终会有所转机。 很少听说有人在战场上自杀,也许正是因为战士们见多了生命的毁灭,比谁都更懂得珍惜。

    在选择安乐死之前,请想想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否真的比战场还残酷! 父母给了我们生命,谁忍心让白发苍苍的他们看着自己的孩子逝去?即使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也要投入全部力量努力活下来,为了咱爸咱妈。 植物人也好,绝症加身也好,只要还有一丝呼吸,就让身边的人感到希望的存在,就像黑暗中微弱的烛光一样。

    别熄灭我们心中的烛光。 街上有多少乞丐连四肢都没有!有多少人和癌症抗争了大半生!我不言败,不去想如何死亡,只想如何走好漫漫人生路。

    比死亡更可怕的,是放弃生存的权利。哀莫大于心死,一个心灵死亡的人,才是最可悲的。

    选择安乐死,是死亡战胜了勇气;选择坚强面对,是勇气战胜了死亡。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 荷兰是对安乐死实行合法化的先行国家,在荷兰每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合法化死亡”。

    但是现在有许多老年人担心他们在医院会被医生“杀死”. 荷兰法律规定,实施安乐死有3个前提条件:医生必须首先确认病人正在经受着“难以忍受的持续痛苦”,且当代医疗手段根本无法解除这种痛苦;医生必须采取过一切可能的治疗方法,但均宣告无效;医生必须向患者本人求证其自愿实施安乐死,而不得有任何胁迫及威逼的情况发生。只有在这3个前提均满足时,安乐死才算合法。

    但是,据从医27年之久的凡 沙朗医生估计,目前荷兰仍至少有一半医生秘密为病人实施安乐死。他分析说,由于报告病例的手续太过繁琐,一些医生宁愿违规操作,在不满足法定前提的情况下为病人实施安乐死。

    不少反对者称,即使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上述3个条件,考虑到重症患者的神智往往并不清醒,他们的亲属可能会出于减轻病人痛苦的角度,催促医生实施安乐死,结果一些完全有可能被救治的病人因此而“非意愿死亡”。另外,医生也可能给未能救活病人找到“合法解释”。

    他们还称,按照现有法律,只要现行技术无力回天,医生就可以劝说病人放弃治疗、自动“走上绝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使医疗技术发展停滞不前。正如一位反对者所言:“杀死一个生命并不等于治疗。”

    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

    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

    6.辩题:安乐死不是自己的事,求论点~

    如果是我们生命垂危、意识模糊,医生要对我们进行安乐死,我们的亲人会愿意吗?将心比心,只要还有一线生机,谁都不能放弃! 坚持下去就有希望!很多人选择安乐死,就是因为感到现实的绝望。

    然而,只要我心不死,生命就终会有所转机。 很少听说有人在战场上自杀,也许正是因为战士们见多了生命的毁灭,比谁都更懂得珍惜。

    在选择安乐死之前,请想想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否真的比战场还残酷! 父母给了我们生命,谁忍心让白发苍苍的他们看着自己的孩子逝去?即使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也要投入全部力量努力活下来,为了咱爸咱妈。 植物人也好,绝症加身也好,只要还有一丝呼吸,就让身边的人感到希望的存在,就像黑暗中微弱的烛光一样。

    别熄灭我们心中的烛光。 街上有多少乞丐连四肢都没有!有多少人和癌症抗争了大半生!我不言败,不去想如何死亡,只想如何走好漫漫人生路。

    比死亡更可怕的,是放弃生存的权利。哀莫大于心死,一个心灵死亡的人,才是最可悲的。

    选择安乐死,是死亡战胜了勇气;选择坚强面对,是勇气战胜了死亡。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 荷兰是对安乐死实行合法化的先行国家,在荷兰每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合法化死亡”。

    但是现在有许多老年人担心他们在医院会被医生“杀死”. 荷兰法律规定,实施安乐死有3个前提条件:医生必须首先确认病人正在经受着“难以忍受的持续痛苦”,且当代医疗手段根本无法解除这种痛苦;医生必须采取过一切可能的治疗方法,但均宣告无效;医生必须向患者本人求证其自愿实施安乐死,而不得有任何胁迫及威逼的情况发生。只有在这3个前提均满足时,安乐死才算合法。

    但是,据从医27年之久的凡 沙朗医生估计,目前荷兰仍至少有一半医生秘密为病人实施安乐死。他分析说,由于报告病例的手续太过繁琐,一些医生宁愿违规操作,在不满足法定前提的情况下为病人实施安乐死。

    不少反对者称,即使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上述3个条件,考虑到重症患者的神智往往并不清醒,他们的亲属可能会出于减轻病人痛苦的角度,催促医生实施安乐死,结果一些完全有可能被救治的病人因此而“非意愿死亡”。另外,医生也可能给未能救活病人找到“合法解释”。

    他们还称,按照现有法律,只要现行技术无力回天,医生就可以劝说病人放弃治疗、自动“走上绝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使医疗技术发展停滞不前。正如一位反对者所言:“杀死一个生命并不等于治疗。”

    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

    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

    7.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3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本文以此为宗旨,对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内容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安乐死在我国早日立法。

    一、安乐死问题的实质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这类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

    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

    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

    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一)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必要性 1、国际安乐死运动的不断壮大 安乐死作为一种零星的社会现象古已有之,但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被提出和研究,却是在进入现代社会,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才开始的。并在以后的岁月中愈演愈烈,发展成为一项新的人权运动-安乐死运动。

    从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并由此引发了安乐死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从30年代到50年代,尽管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有人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允许安乐死的议案。

    但是,由于对安乐死问题的认识不清,并且担心被人利用而导致“合法杀人”,社会上绝大部分民众反对安乐死。二战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观念的更新,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开始呈上升趋势,有关安乐死的民间运动和立法运动也日益增多。

    1967年美国建立了安乐死教育学会。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立法法案。

    1976年日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宣称要尊重人“尊严的死”的权利。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其后两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法案。据有关民意测验统计,进入90年代,美、法两国支持安乐死的比率分别为90%和85%.荷兰立下患致命疾病时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遗嘱的已有10万人。

    而日本、瑞士等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也与日俱增。可见在一些发达国家,民众对安乐死已由不理解到理解,由反对转而支持。

    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为其立法的工作也是势在必行。2、我国对生命保护法律体系欠佳的现实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社会的要求产生的。

    就死亡过程而言,只要社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则法律就应该认真对待,尊重社会的要求。而安乐死之所以在我国作为一个问题出现,就在于它已成为社会需求的强烈表现。

    但是,出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从而导致了对生命保护的不力。尽管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安乐死作为犯罪来处理,以此防止因实施安乐死而导致的各种弊端。

    但是这种“一杆打死”的做法并不符合社会要求,从而也不能使人们自觉遵守,而只是导致人们对其规避。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半公开的或隐蔽的对病人采用类似安乐死的做法虽然比比皆是,但法律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各种制度还没有建立,故对此却显得无能为力。

    例如,我国大多数医院公开规定拒收晚期癌症病人,放弃对其救治,这实际就是一种不作为的安乐死方式。我国卫生部关于对晚期癌症病人一。

    8.关于安乐死的一个辩论 求材料

    现代的安乐死,来源于希腊词euthanasia,这个词有两部份组成:前缀eu-意思是 美好的、善意的、有助的;词根 -thanasia,意思是致死,或使生命结束,二者结 合构成一个新词,译为中文“安乐死”。

    作为现代的科学术语,意思是“对无法 治愈的疾病,好意地帮助患者死亡,或使他致死”,没有明确使用什么方法。 从 法律的意义说,对病者采用安乐死的措施,个人无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和见证人, 如患者自己的志愿要求,或者家属恳求,或者法制机构的决议。

    Modern euthanasia, and whether he considers comes from the Greek word, the word has two parts :Prefix eu- mean better goodwill and help. Roots -thanasia mean deathor over, the two will form a new word,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 "euthanasia."As modern science jargon, which means "no cure for the disease, sympathetic help patients died, or his death."not clear what methods were being used.From the legal significance of the patients using euthanasia, the right individual must have a legal basis and witnesses.If the voluntary patients, or family members begged or legal bodies. (一) 西方现代的思潮,宗教信仰单薄,讨论安乐死话题,都避免宗教伦理,只从社 会意义和生命价值以实用主义分析。 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存能力,对社会没有了 贡献,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减少对别人的倚赖和对社会的负担。

    (二) 安乐死可以彻底消除病人的疾病痛苦,精神压力和思想懮愁。 (三) 人总难免一死,早晚都是死;一死百了,死人活人都解脱,患者与亲朋皆大欢 喜。

    (四) 人的生命属于自己,个人有权结束生命,这是个人自由和独享的人权。 modern Western ideas and religious beliefs of our topic of discussion of euthanasia, to avoid religious ethics.only social meaning and value of life in a pragmatic analysis.If a person loses the survivability of the community has not contributed to lose the meaning of life.reduce reliance on others and a burden on society. (2) the complete elimination of euthanasia patients can be painful diseases, mental stress and depression thinking exists.(C) a person bound to die sooner or later die; One hundred dead, the living dead are free, patients and relatives reflex happy.(D) the lives of their own people, individuals have the right to end their lives, which is opposed to the human rights and personal freedom. 美国全国民意研究所抽样调查,赞成安乐死的1947年为37%,1973年上升到51%, 1983年为63%,近年则达到了72%。

    National Institute of public opinion poll in 1947 to 37% in favor of euthanasia.51%,1983, rising to 63% in 1973, reached 72% in recent years.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应社会要求的。二战以来,安乐死合法化 的呼声越来越高。

    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 势在必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安乐死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 需要的强烈表现。

    而我国通常认为实施安乐死是一种犯罪,这种“一棒子打死”的 做法已不符合社会需求,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来完善对生命权 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 的现实意义. The law as a tool for social norms that are responsive to community needs.Since World War II, increasing demands for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Euthanasia as the rights are of universal significance in the world, its legislative work is imperative.With the passage of time, euthanasia in China has become a new social problem, has become a strong performance needs of the community.China, the practice of euthanasia is a crime that often, "killed a stick" approach that do not conform to the needs of society.Therefore, in China to enact a law on euthanasia to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life.intensify efforts to protect the lives of not only theoretical feasibility are positiv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综上所述,无论在外国还是我国,无论以情理分析,还是以法理分析,安乐死 合法化都是可行的。但是,任何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把“ 安乐死”纳入法制轨道。

    从目前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建设状况和医疗保 障水准等方面看,现在为安乐死全面立法的确有些不现实,我们不妨报着积极的态 度,为安乐死立法创造条件。比照近些年的“税收”试点(已收到很好效果)我们 可以在我国东部一些经济,科技,文化发达的城市做一些“试点”工作之后,先为 安乐死“打开半扇门”,在人们可以接受的程度内为安乐死部分立法,确定哪些安 乐死可以允许,哪些应当禁止,并随着社会的发展给予其修订与改正,等待我国东 西部经济差距缩小,再把该结果推向全国。

    In short, whether in a foreign country or in China, both in reasonable analysis, or to a legal analysis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are feasible.Howev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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