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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总则的总结

    1.民法总则心得体会识300字

    民法的属性是保护人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开篇之作,其立法过程就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回应人民关切的过程。通观民法总则全文,我们可以看到,保护人的权利、提升人的尊严、服务人的发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宗旨,让民法总则饱含浓厚民生情怀。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光中,每个人都是整个世界”。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我国民法总则的民生情怀首先体现在立法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全面保护。

    胎儿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这个问题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民法总则从加强胎儿权利保护角度出发,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鼓励他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下降到了八岁,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

    同时,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的加剧,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也是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为此,民法总则突破性地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即成年人可以在意思能力健全时预先选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的民生情怀还体现在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立法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关心的重大民生话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理念尤其深入人心,也特别需要立法机关及时将党的这一重要主张上升为法律,体现在立法工作之中。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这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性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也规定了“恢复原状”一项,这一条是对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要求,破坏环境者必须承担恢复环境原状的责任,这也是民法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无外乎人情。从监护制度到非营利性法人制度,从个人信息保护到网络数据虚拟财产保护,在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这种充满人情味的法律条款比比皆是,这让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深度与广度都进入到了一个新境界,从而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需要。

    2.企业民法总则学习宣传总结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的法条。在目前没有民法典的情况下,民法通则大概相当于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学习民法的前提,他系统的介绍了民法的相关概念和知识。学好了总则才能看懂分则。司法考试辅导三大本里有民法总则部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2.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3. 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总结

    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总结是:

    1.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2.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

    连带责任构成要件为:

    ①连带责任人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②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请求权基础;

    ③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

    4.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系著名法学家施启扬先生之重要著作。

    《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以明白浅显之语言,介述与研讨民法基础理论,融法律条文释义、典型案例评析、部院解释与指令等为一体,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务公职经历,于理论阐释之际多有经验体悟,较之一般学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点。施先生于书中尤重视对于民法基本理论之比较研究,而不囿于地方性实践。

    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八大亮点。

    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通过梳理总结,有以下八大亮点。

    亮点1: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

    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3: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

    亮点4: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第32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这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亮点5:居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

    第96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亮点6: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这意味着“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亮点7:倡导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亮点8:一般诉讼时效增至3年。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针对各界提出诉讼时效过短问题,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

    5.对于民法的认识300字

    民法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它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新中国建立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民事法律。一、关于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关系乃至商事关系的最基本、最普遍、最一般的事项。

    二、关于物权法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经济体制与财产权制度的基石。三、关于人格权法所谓人格权,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或抛弃。四、关于侵权责任法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了各种危险和损害的社会。

    这些危险和损害多半是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法(草案)为了充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合法权益,设立专编规定侵权责任法。

    五、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所谓涉外民事关系,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诸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外国有联系。

    6.如何学习民法总则全文

    这时我们可以研究一下《考试大纲》所列的各种考试题型,而不必逐字逐句死记硬背。

    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寻找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复习。

    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在答题时,还要对知识点进行记忆前的理解。

    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掌握学习方法,理解是记忆的基础,想尽一切办法把厚厚的一本《民法》教材学薄,例如、合同的保全,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合同的履行。 学习《民法》更需如此,互无联系。

    比如;夫妻财产,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 比如做案例分析题、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条文与案例相结合,有理有据。

    把握理论体系 学习任何一门学科,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 关键点串知识 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哪些只需了解就可以了;第三步是确定构成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

    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就是既要准确把握民事法律条文规定的法律标准和民法理论的观点,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又缺乏系统性,相近的概念太多了,哪些该记、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分析其出题特点。这就是所谓的“点”。

    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其次是确定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如何产生:婚姻的生效条件。在此基础上,然后串成串:首先从案例的事实陈述中:看见合同的成立,我想做到这些;第四步是确定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合法,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变更或消灭的,也尽量要联系题中的具体案例,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无效婚姻。

    此种题型主要是考查考生运用民法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把握相应的答题要领,这其中有个灵活掌握的问题,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 学习讲求“两性” 民法中的法律条文特别多。

    总的来说、违约责任。 在记忆的时候,又能够在解答具体问题时灵活地运用有关的民法理论;最后是确定侵权或违约的责任等。

    联想理解记忆 民法中,其实,可以减少记忆量: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离婚的限制。

    在答题的时候、可撤销婚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将其融会贯通;离婚标准、合同的解除,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再挑剔的判卷老师也挑不出毛病,可以按照这样的步骤。这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具体内容

    您好,一、《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分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附则,共206条。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

    1.立法目的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现实需要,对基本原则的内容作了丰富,共有六项:

    一是平等原则。

    二是自愿原则。

    三是公平原则。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五是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六是绿色原则。

    3.法律渊源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中对民事主体规定了三种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

    3.监护制度

    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人

    1.非营利法人

    (1)事业单位法人

    (2)社会团体法人

    (3)捐助法人

    2.特别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三、《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本章共24条,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等。

    四、《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在《民法通则》中,将合法的行为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将违法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行为称为民事行为。这个与国外的一些法律规定有很大区别。《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

    五、《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

    (二)诉讼时效

    望采纳。

    8.民法总则修改的认识3000字论文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

    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

    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

    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

    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

    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

    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

    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

    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

    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

    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

    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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