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教师不在岗人员情况说明

    1.关于要求对 在编不在岗处理的报告

    一、清理的范围和对象 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不在岗人员(包括处级干部)。

    主要是:(1)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人员;(2)经单位同意离岗未上班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不符合有关规定参加脱产学习的人员;(5)因伤残或长期病假不能正常上班的人员;(6)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跨区域、跨部门被借用人员;(7)其它情形不在岗的人员。 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批准抽调到党委、政府临时性机构工作、选派到经济实体任职或挂职锻炼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聘人员,不列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的主要依据 1、国家公务员和参(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辞退。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其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 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文件规定,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3、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职人员在学期间及毕业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6)125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按国家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考取非定向研究生的,原则上不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应转入就读学校。毕业后,执行应届毕业生工资待遇。

    因特殊情况,经原所在单位报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留在原单位,原单位要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习期限、工资待遇、毕业去向、违约责任等事项。在学期间如本人仍然承担原单位一定工作、且能够胜任的,学习期间的表现和成绩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等次的,在学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对毕业后按协议回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安排其工作,原工资待遇不变;对毕业后未按协议回原单位工作、经原单位同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重新就业后,工资待遇按应届毕业生重新确定”;“按国家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考取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在职人员,在学期间的工资待遇等按合同约定履行”;“按国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招生计划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职人员,不再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必须转移到就读学校,在学期间不发工资”。 4、工作人员请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其工资 待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 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己丧失工作能力人员, 经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干部职工医疗鉴定领导小组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七天后,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5、中小学教师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0(闽教人[19973 110号),在离岗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并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适当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因故请假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分自查、处理和检查三个阶段开展清理工作;要认真研究制定清理方案和措施,搞好调查摸底,为开展清理工作夯实基础。对已开展清理工作的县(市、区),要认真对照此次清理工作要求,仍要开展新一轮清理工作;对今年正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县 (市、区),也要按照市里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组织“回头 看”,防上在编不在岗现象回潮。

    全市清理工作从下文之日开 始于11月30日前结束。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东侨经济开发区将总结报告及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将在12月中旬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检查组对县 (市、区)、东侨经济开发区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主要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随机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结束后,将对各级、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发 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清理 工作情况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年度考核、工资管理等长效机制,力争杜绝在编不在岗现象再次发生。四、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清理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

    2.有关教师编制的问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教师在编不在岗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出的解决教师在编不在岗的问题,区政府获悉后高度重视,经查证,我区教育系统中小学校确实有在编不在岗情况,教育系统教师在编不在岗人员目前共有98人(其中:因病不在岗的85人、离岗创业的3人、近期即将离退的5人、病残工伤的1人、事假1人、产假3人)。

    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区政府责成教育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学校要把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作为常规管理工作,常抓不懈。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与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结合起来,与教师的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结合起来。

    要完善教职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日常考勤台账,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 二、各学校要继续对学校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全面清理。

    对长期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并按照人事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因病假、事假等原因长期离岗的人员,要逐人核查,按规定 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考勤制度处理;对其中以病假、事假等为借口,长期不在岗的,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辞退辞职或解聘手续。

    对于清理出的吃“空响”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追回所领工资,统一上缴。 三、各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要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认真核查。对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区政府将在近期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各个学校进行摸底调查,对属实无正当理由在编不在岗却领发工资的教师,要按照相关文件进行严肃查处,还要追究学校校长、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教师的管理,杜绝学校教师“吃空饷”的现象发生,以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谢谢。

    3.教师资格认定社会在职人员可以写不在职吗

    报考对象及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应为本省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本省。

    3.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就读院校所在地报考。

    (三)本省纳入统考当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本省纳入统考当年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