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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自律承诺书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批准,不得为 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 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3)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 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 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 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5)应 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 须作出委托记录。

    (6)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 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7)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 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 金;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为牟取佣金收人,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 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 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2.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的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2.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3.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4.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5.不得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6.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7.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8.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9.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10.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11.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帐户上翻炒证券; 12.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13.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4. 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15. 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等。

    3.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和自律的政策建议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于5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监局积极组织相关落实工作,于4月29日下午召开了深圳辖区贯彻落实《规定》座谈会。深圳17家证券公司主管经纪业务的高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规定》对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完善证券公司基础性制度,推动证券经纪业务转型,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落实《规定》应该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经纪业务的重点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同时,与会人员就如何落实《规定》介绍了公司现状和具体工作方案。目前大部分公司均已组织了内部学习并对照《规定》的要求对经纪业务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梳理,并从制度修订与落实、流程改造与优化、系统升级与完善等方面拟定了整改工作方案。

    例如:安信证券、中投证券和长城证券逐条对照法规全面梳理了公司现行做法中与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准备分步骤、分情况落实到位;招商证券和国信证券在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将工作重点放在“客户回访、风险测评、客户交易监控、营业部负责人管理”等重点方面并制定了具体措施;平安证券、世纪证券和众成证券为保证整改进度,制定了具体的整改落实时间表。 深圳证监局就如何抓好落实提出了四点要求:第一,要全员学习,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经纪业务各级相关负责人和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规定》,把《规定》的各项要求领会到位。

    第二,要做好自查,对照《规定》要求逐条进行自查,查找差距、制定整改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在两周后向深圳证监局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要健全机制,增强落实《规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立即着手修订相关的公司制度和业务规则,完善合规与风控组织体系,消除可能被采取监管措施的违规情况。

    第四,要抓好机遇,以落实《规定》为契机,在规范的基础上促进本公司经纪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客户服务工作,贯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做好客户分类管理,开发适应不同客户的产品,不断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继续保持经纪业务的优势地位。

    证监会2010年11号令《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制定背景解读 4月15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 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5 月1 日起实施,《规定》在对证券经纪业务相关法规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现有经纪业务法规进行了整合、修改和补充,废止了部分落后于实践的规定,进一步调整完善了证券经纪业务的各项监管要求。 。

    4.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什么规定

    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

    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

    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证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置密码,提醒客户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并在证券营业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网上证券客户端及自助证券交易客户端提示客户加强身份证件、账号、密码的保护。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查询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保证客户至少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的纠纷。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保证投诉电话至少在营业时间内有人值守。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六)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客户资料安全完整。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客户档案应当包括客户及代理人名称、地址、通讯联系方式、客户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客户资金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揭示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

    5.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哪些行为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最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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