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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警编队承诺书

    1.急

    决心书的写法

    题 解

    当上级号召完成某个任务,个人或集体响应这个号召,积极投入活动之中,为了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时,向上级递送的一种书信式的文字,便是决心书了。如“投身教学改革决心书”、“参加社会调查决心书”等。

    这也是常用的应用文体。

    理 由

    决心书有像寄信一样寄送的,也有用毛笔抄录,张贴墙上的,还有在动员大会上当众宣读的。所以写决心书,一方面是让领导了解自己的态度和决心,更好地鞭策自己,努力去完成任务;一方面也是为了鼓舞别人,制造气氛,使自己所在的集体同心协力,实现既定目标。同时,决心书也是应用文体中的一种具体形式,应该学会。

    操作指导

    首先,决心书的格式同一般书信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也有它自己特殊的地方,即决心书的内容有三个重点:一是交代决心参加什么活动,写出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二是决心怎么实现目标,要求有措施、有步骤。这部分应写具体、充分。三是表明决心和态度。这部分用话不必多,必须简洁有力,有号召性,最好能成为易记顺口的口号。这是一份决心书写得好不好的关键。

    其次,写决心书要把革命精神和实事求是态度结合起来。革命精神是指团结奋斗的精神、不怕困难一往无前的精神、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等,这是完成任务、实现目标的精神力量之所在,写决心书一定要表达出这种精神风貌;实事求是,是指预定的目标和措施不能过高,高到努力也达不到,那就会听起来鼓舞人,做起来完不成,这不但不能鼓舞决心,因努力也完不成,便容易使人泄气,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实事求是还指目标和措施不能太低,太低了,不努力也能做到,还用表什么决心呢?

    第三,决心书是要张贴出来给人看的,或是在大会上念出来给人听的,故不能写得太长,应该短小些,精悍些,通俗些,简要些。任何太长的讲话、演说,都不能从头到尾吸引人,何况是表决心呢?决心书不但要简洁,还要通俗,让大家看得懂,听得明白。

    第四,集体的表决心,应该由集体讨论、通过,让集体的人都认可,以便能真正代表集体的意志。决心书不是念念就完了,它还有“公约”的性质,贴出来后,让大家监督。若不经集体讨论,内部都不统一,你干我不干,那种表决心是没有意义的。

    参考资料http://218.24.233.167:8000/Resource/XX/XXYW/ZW/XXSYYWXZ/s001c081ZW_0026.htm

    2.法警队申请增加人员的申请

    1、警务方面。由于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上级警队对下级警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力度加大,警队纵向、横向之间的沟通联系更为紧密,司法警察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级法警队内部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完善。2006年,根据中院法警支队年初的工作安排和省院法警工作教育训练大纲,我院法警队先后派员参加了分别在区法院和县法院举行的庭审观摩活动并学习了两地法警规范化值庭、队伍管理和警队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这对于我院今后法警规范化管理和提高业务技能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下半年,我院全体法警参加了由市中院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射击比赛,通过为期五天的艰苦训练,进一步培养了吃苦耐劳的精神,提高了相关的业务素质。

    2、执行方面。执行工作是目前我院法警工作的重点,两名法警几乎参与了所有执行案件的执行。在执行中能吃苦耐劳,不怕困难和危险,与执行局同志并肩战斗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特别是在今年上半年的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参与积案清理组的两名法警更是起早摸黑,有时都顾不上家庭和孩子,一心扑在执行上,由于全体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该专项活动取得了领导及上级的好评,同时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在参与外勤的同时完成了执行案件的立案登记、卷宗装订、结案移送、执行费用的收取、各类执行报表的统计及上报等繁杂的执行内务工作。

    在全院标的款管理上,能做到及时、准确、清楚,严格履行标的款支付的收支两条线,努力纠正时有发生的帐户外支付现象。对内做好其他业务庭的标的款结报和核对工作;对外及时与县会计结算中心结报、对帐。几年来,我院几十万元的标的款帐户的管理中,无一漏报、错报,帐户余额始终相符,无任何差错。

    3、刑事方面。全年共出警 人次,值庭 次,提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人次。在该项工作中,当值法警能按时将人犯提押到指定地点、庭审中维护法庭秩序,做好法庭警卫,根据庭审工作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据等。在维护法庭秩序中,法警能服从审判长指挥,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传递证据,提押犯人,处置违反法庭纪律等行为。

    3.司法警察队伍如何进行专业化建设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目前很多法院已采取了司法警察聘任制,除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外,在35岁以后,大多数法警都需“转岗”或流向社会。

    作为干警个人而言,面对如此情形,谁都不可能没有“后顾之忧”。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是必须把握的原则,也正是实现职业化的根本前提和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解决“人”的思想问题。要让干警正视问题,理解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同时深刻体会到组织上对干警“出路”问题的关心和重视。

    其次,应完善用人机制,关注“人”的保障问题。法院应及时与本辖区的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建立有关聘任制法警的一整套保障制度。

    第三,要一视同仁,重视“人”的发展问题。对聘任制法警,应与在编干警一视同仁,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各类在职教育、培训的机会。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双重领导”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即既受本法院领导又受上级法院职能部门的领导。但在现实中,“双重领导”下的司法警察工作往往面临着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工作任务上的冲突。

    下级法院司法警察本身就面临着繁重的工作任务,而上级法院一旦调警,又必须服从,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应接不暇”或正常工作节奏被打乱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二是领导者之间的冲突。

    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与上级法院的司法警察职能部门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当两者均需要用警时,必然形成分歧和冲突。三是存在上级法院“只用不管”的情况。

    由于司法警察队伍的人、财、物均隶属于下级法院,上级法院或是不愿意参与管理,或是“心有余、力不足”,难以实行管理。解决好上述问题,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

    首先,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强化司法警察工作的前瞻性、规范性和计划性。其次,要协调发展,兼顾各方,实现三个“主体”的正相关关系。

    作为上级法院职能部门,确需调警的应及时与下级法院领导班子进行沟通。在培训、训练上,上级法院应发挥资金、技术、装备、场地等方面的优势,为下级法院提供便利条件。

    作为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应确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积极支持上级法院的整体性工作,以使上级法院有调整工作部署和计划的“回旋余地”。 三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明确职责与全面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必须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好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等八大职责,但是,随着司法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服从和服务审判工作的视野和范围又在不断拓展。

    司法警察应处理好履行职责与全面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之间关系,应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努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和综合服务水平。首先,要摆正位置,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司法警察在履行自身职责特别是重要警务时,应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其次,转变观念,提高素质,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法警归不归公安局管

    不归。

    法警的正式名称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列 1997年5月4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 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 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 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 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 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 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 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 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 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 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 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 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

    5.法院法警是否收归公安

    不归。

    法警的正式名称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列 1997年5月4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二十一条 人民。

    6.法院的法警主要做什么

    1、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2、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本级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的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四)组织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 (五)协助管理司法警察警衔; (六)管理司法警察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考评司法警察工作; (三)制定司法警察教育训练计划; (四)承担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职备案工作; (五)管理司法警察警衔; (六)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七)承担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录用的司法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录用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调任、转任到人民法院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或者晋升职务、授予或者晋升警衔。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3、警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指令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 第二。

    7.我想写两篇文章关于司法警察,但是我一点头绪都没有,跪求赐教提点

    第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意义(你稍加改动就可以改为你的题目)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司法警察的一项基本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并确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也明确规定:“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享有对财产强制执行的唯一国家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既包括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部分,也包括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强制执行。

    在当前“执行难”成为社会性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优势,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纠正“执行乱”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客观需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反应迅速、装备先进、威慑力强等特点,在依法强制执行各类案件,尤其是抗拒执行的案件,果断处理执行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遇到被当事人围攻、执行受阻、执行人员人身受到严重威胁时,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往往会起到增强执行力度,维护法律尊严的效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能够有力地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行观念;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证案件执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执行秩序,为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与一般的强制执行不同,二者有如下区别:一是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具有武装性,一般的强制执行不具有武装性。二是执行对象不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不但可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还可以对财产强制执行;一般的强制执行只是对财产的执行。 三是使用的手段不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械具,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是无权使用武器、械具的。四是人员身份不同。

    一个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身份,一个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身份。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促进法警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要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就必须在时间中锻炼,在实践中增长本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对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培养良好的作风、过硬的本领,促进法警工作的全面发展,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正规文明、装备精良、威武雄壮”的法警队伍,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怎样做一名认真履行职责的司法警察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肩负着在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任务的神圣职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涉及刑检、反贪、渎侦、控申、监所等诸多业务部门,是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力量。

    因此,抓好检察机关司法检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水平,对加强检察院全面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我市检察机关警务工作情况看,近年来,市、县两级检察院着力加强按照上级要求,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履行职责为目标,大抓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积极发挥警务职能作用,受到各方面的认可和好评。

    但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需要我们认真分析思考,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推动司法警察工作向前发展。 一、当前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犯罪呈现出新的特征,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新的难度和困难,也给司法警察参与办理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目前我州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履行职责错位。有的警务部门责任不明确,许多警务职责由检察官代行,不少司法警察成为“开车”、“打杂”、“跑腿”的一般勤务人员。

    二是编队管理不落实。有些单位对司法警察没有实行编队管理、统一使用,而是分散在其他部门,没有形成合力,难以发挥整体优势,更谈不上为办案服务。

    三是机构设置不健全。有的基层组织机构不到位,该建立的机构没有建立,该配备的人员没有配备,机构形同虚设,法警的组织基础比较薄弱。

    四是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单位的司法警察素质不高,文化偏低、年龄偏大、警务技能偏弱,任务重与素质低的矛盾比较突出。

    五是。

    8.制约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的因素是什么

    当前制约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机制不完善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中,除了少数基层法院对法警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司法警察还没有进行编队管理外,大部分法院已经对司法警察实行了编队管理。

    但是在一些人民法院中,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机制尚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法警队伍在进人方面把关不严,标准不一,致使司法警察队伍警员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 这一现象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司法警察任用条件严重相悖离(这一现象在基层法院比较突出),从而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带来了难度。

    就目前而言,现有法警队伍存在着警员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较差、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在结构和质量上难以完全适应审判保障工作需要的被动局面。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即既受本法院领导又受上级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的领导。

    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司法警察基本上是块块主义,各自为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务训练要么疏于指导,要么指导流于形式,这也是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不能正规化和系统化进行的原因。 (二)司法警察警务正规化训练的机构与设施不健全没有专门的司法警察警务训练机构和健全的警务训练设施,是直接遏制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重要因素。

    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系统没能设立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专门机构,致使许多法院对司法警察只能是“自用自训”这使得大多数法院的法警训练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严格正规的训练规划与方式,导致警训具有分散性、临时性和非系统性。 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很多法院法警训练经费不足,或根本就没有这项开支预算,或者是虽有训练经费但不能做到专款专用,这些都造成了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很多法院司法警察“有警而无训”“有训而无果”或“有果而不终”。

    比较常见的情形是,虽然也有不少的司法警察在入警前进行了岗前培训,但上岗后苦于没有训练条件和经费,业务技能和警务专业知识长期得不到更新与滚动提高,自然很难适应司法改革中的人民法院审判服务保障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三)用警与训警之间存在着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多元化,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也日趋加快,人民法院正在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职能机构,其审判与执行工作也日趋繁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受案数量统计报告,在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队伍人员数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所受理和解决的各类型案件总数却呈持续上升的发展趋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日益繁重,使得各类型案件对法警的使用频率和使用广度也在急剧增加,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司法制度锐意改革的今天,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的服务职能不断拓展,警务保障任务也日趋繁重,自然而然便形成了审判工作用警不断增加和警力有限之间的矛盾,于是便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即司法警察队伍“绷紧神经”保障了审判用警的需要,却不再有充分的时间对队伍自身进行正规化的警务训练。 因此可以说,用警与训警之间的矛盾也是制约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重要因素。

    法警编队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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