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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婚生子落户情况说明书范文

    非婚生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1353333子落户情况说明书各地虽有不同,一般有以下固定格式:

    非婚生育说明书

    男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女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县 (医院或地址)生育 孩,姓名 ,性别:

    彼时双方没有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 。

    兹有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可以证明此事。

    上述情况本人承诺完全真实,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为登记户口而进行的相关检查,并愿意承担相关应的法律责任。

    说明人签字:

    日期:

    扩展知识:

    一、非婚生育说明的办理如下:

    1、如果要开非婚生育证明,需要到计生部门去办理。

    2、在办理前,需要缴纳部分的社会抚养费。

    3、有了缴费收据,计生部门就会给你出具未婚生育证明。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新华网

    2.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哪些情形下,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5)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6)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为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3.老公在外面有私生子算重婚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实践中,同时还可以处以重婚者向无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事实婚姻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对重婚罪的界定,据此,重婚罪有两种情况,是本人无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名副其实的重婚,对本人来说并不构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当然,相婚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

    坚持对包括双重事实婚姻在内的各类事实婚姻均应治罪的认识,现阶段还有其实情考虑:其一,事实婚姻在广大农村还是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边远山区,事实婚姻占有很高的比例。事实重婚是败坏社会风尚的最严重的污染之一,如果法律对事实重婚不予打击,无疑是对毒化社会风气的行径的容忍与放纵。

    其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中一些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人便饱暖思淫欲。有的弃家别子,另寻他欢,包二奶现象大增,如不以重婚论,会更加严重地冲击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其三,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离婚、重婚使妇女、儿童无家可归,更不利于对儿童的教育。对前后都为法律婚的重婚行为认定重婚罪并无异议,那么,事实婚能否构成重婚罪呢?事实重婚罪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先婚是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二是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三是先后两个都为事实婚的情况。

    关于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看,至少,对待事实婚姻,仍是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在现阶段,还不能绝对说事实婚姻法律一概不予保护。因此,对事实重婚,法律也必须予以制裁。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这足以说明,司法解释肯定了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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