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纪律自我评价
1.律师执业纪律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律师执业纪律具体表现在;
1,律师执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以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2,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化,并以相应的行业协会处分乃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强制实施。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将会受到律师协会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社会职能,维护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保证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
3,律师执业纪律在表现形式、强制力和指引功能等方面区别于律师职业道德。在表现形式上,律师职业道德通常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律师执业纪律则相对具体和明确,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4,律师职业道德以律师内心的信念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保证实施,刚性不足,很难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而律师执业纪律以律师协会的行业协会处分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为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保证律师切实遵守。
2.律师应遵守哪些执业纪律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受 理业务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1)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 管理。
(2)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 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3)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4)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5)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你知道律师的执业纪律和惩处制度吗
律师除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之外,还应遵守律师的职业道 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不得违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 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律师协会章程;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律师事务所内履行律师职务;不得帮助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 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得兼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兼任法律教 学、研究的除外。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纪律行为的律 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纪律惩处和法律制裁,是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的重要内容。
我国《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44 条和第45条规定对律师惩处的种类有:(1)警告;(2)停止执 业3个月至f年;(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对律师事务所的惩处和法律制裁种类有: (1)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2)停业整顿; (3) 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法》第48条和第49条还规定,受到罚款处罚,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 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违法执业或因 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
4.试述律师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编辑本段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本段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编辑本段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
5.39、律师执业纪律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具体的内容可查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
6.39、律师执业纪律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具体的内容可查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