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查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1.律师的调查权在哪些法律中有明文规定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另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2.关于强制执行的律师事务所函怎么写
律师事务所函(委托调查用)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委托调查函是律师事务所向有关单位出具的,请求该单位对有关事宜协助代为调查的文书。律师通过向有关单位发出委托调查函,请求代为调查相关事宜,可以节约时间和精力,具有行事简单、便捷的特点。但对于一些重要的证据收集,不宜用委托调查函,而宜由律师亲自调查。
2.文书制作要点
写作委托调查函,首先应写明委托调查的原因,如因路途遥远,可能增加委托人经费负担,或对当地情况不熟,语言不通等。然后写清委托调查的事项,以便于被委托单位进行调查。事项比较复杂或耗时、耗力很大时,在委托调查函中应注明请求被委托单位函告具体调查费用、支出数额等。
(二)格式
律师事务所函
字第 号
____________:
我事务所受理的____________事务,特委托贵单位代为调查以下事项:
1.
2.
贵单位所需收费,请函告具体数额,以便汇上。
回函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人:
此致
敬礼 ________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3.律师调查取证有什么规定
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扩展资料 调查取证的原则 围绕委托人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原则 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而要解决争议,必须靠证据证明。
只有调查取证围绕着争议事实进行,由此取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有证明力。否则,即属于无用证据。
客观、及时原则 由于案件李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当是客观的。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无论物证、书证或人证,都不能将虚构的事实和推测、假设后得出的言论写成材料当成证据。 为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
合法、细致原则 (1)合法,是指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
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收集证据合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调查函》或《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并讲明来意,同时必须告诉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其次,调查笔录应当记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律师事务所;调查的年、月、日,调查的地点;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最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再次,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交由主管人员核实并加盖其单位公章:注明年、月、日;并附调查人(代理律师)的证明。
最后,向证人调查取证,不得采用威胁、诱骗、刑讯等非法手段进行。 (2) 细致,是指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细致认真,不能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与证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
如,当证人回答询问的内容含糊不清时,代理律师应当明察细问,问出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内容,并作简单、明了的记录。 调查和提取物证时,应以原物为主;如果提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制品;对有可能发生变质、毁灭的物证,应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对书证也应收集和提取原件;提交给法庭时,先交复印件,法庭审判时再提交该书证的原件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调查取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律师调查取证权。
4.律师事务所符合接收实习人员情况说明怎么写
情 况 说 明
本所拟接收实习人员一名,且本所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不具有以下规定情形:
(一)设立未满一年;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四)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五)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特此说明。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5.调查取证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委托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怎样取得派出所出警的证明内容
可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法院调查。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扩展资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 8.律师调查令的内容 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的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律师的姓名、性别、律师证编号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间; (七)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和院印。
7.我国那个法律规定律师调查笔录需要二个人
律师是没有取证权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律师取证时必须两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讯问笔录的书写应当用钢笔、毛笔或其他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
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
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
特别是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对于涉及黑话、方言、特殊内容的词语也要用括号作说明解释;对于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语气、体态语等也要用括号作准确适当的描写。
讯问笔录结尾核对手续一定要认真履行,以保证笔录的法律有效性。
讯问笔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侦查结束时,讯问笔录存入侦查案卷(主卷)。
扩展资料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虽然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含义不同;
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 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三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四是适用范 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讯问笔录
8.有关律师的行业调查
(一)律师行业概况 1、律师业总体情况。
全市现有律师事务所24个(市属所12个,县区所12个;合作所14个,合伙所9个,国资所1个)。2005年全市执业律师226人(市属所132人,县区所94人),全市律师业务创收821万元,全市平均每所业务创收34.2万元,全市人均律师业务创收36300元,全市律师人均年收入11434元(税务机关核定律师收入为其创收的31.5%,因律师隐性支出较大,律师纯收入远远低于此标准),与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其他中介行业相比,律师收入水平较低。
2、律师所经营成本构成分析(按全市律师所财务收支平均数测算)。 (1)律师办案工资及业务费占律师所创收的60%; (2)律师的三大强制性保险费占律师所创收的9.2%; (3)律师福利、工会、教育经费占律师所创收的5.5%; (4)营业税及附加占律师所创收的5.55%; (5)行政辅助人员工资占律师所创收的5%; (6)上缴律师协会会费占律师所创收的2.1%。
以上必须支出的项目已占律师所创收的87.35%,其中,税费支出占了创收的27.35%,这还不包括律师个人所得税及律师所所得税。律师所创收在返还律师办案成本后,大部分作为税收贡献给了国家,律师所实际可支配收入不足其创收的12.65%,故我市多数律师所经营困难,几乎没有结余,无法谋求发展,部分律师所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且近年来律师队伍呈萎缩趋势,2003年以前全市律师250余人,去年已降至226人。
(二)律师行业税负及征管情况 1、律师行业应税收入主要是律师代理费,但律师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等具有代收代付性质的费用也被认定为应税行为纳入其他业务收入征税。 2、税收征管方式。
多数律师所实行查帐征收,个别律师所实行核定征收(其应税所得率为20%)。 3、律师行业缴纳的税目主要有: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合伙所除外)。
4、律师行业实际税负。营业税及附加5.55%。
个人所得税实行包干核定(合伙人除外),即律师个人按其创收的45%核定包干工资及业务费进入税前成本,其中个人创收的13.5%作为律师办案业务费不计入个人所得,31.5%作为个人收入所得适用9级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合伙人的个税参照个体工商户执行,即合伙所不缴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缴个税,合伙人的法律服务创收作为经营所得,而不享受非合伙律师包干核定工资及业务费的政策。
合作所、国资所参照一般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三档全额累进税率执行,分别为18%(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27%(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和33%(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的)。 5、律师所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的主要项目(查帐征收)。
律师工资及包干业务费(税务机关核定为律师所创收的45%,但实际支出远远大于此数,普遍达到60%以上),营业税及附加(律师所创收的5.55%),职工福利费(工资的14%),工会经费(工资的2%),职工教育费(工资的1.5%),职工养老保险费(工资的20%),医疗保险费(工资的7%),失业保险费(工资的2%),接待费(律师所创收的0.5%),广告费(律师所创收的2%),宣传费(律师所创收的0.5%),行政辅助人员工资(合伙人除外)、办公费、会议费、律师所经营管理必需的差旅费、车辆费、协会会费等按实列支。 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律师是“高收入”行业的税收定位不符合实际。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6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将律师行业列入高收入行业,进而实施高收入行业的征税措施,这种定位及实施的措施是否准确和适当,值得探讨。 我国律师面临着案源少、收费低、税负重的困境,对绝大多数律师来说收入并不高,从上面律师收入情况可以看出,我市律师也不例外。
将律师业定位于高收入行业,是社会对律师经济状况产生的误解。律师业内部贫富分化,差距颇大,发展极不平衡。
除少数名律师外,多数律师属于中低收入阶层。以少数代表多数的定位方法不准确,对于律师的高收入,不能只看表面收入,更要考虑他对风险的承担及费用尤其是隐形费用的支出。
将起步晚、执业环境差的律师行业定位为“高收入”行业,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壮大。 (二)没有专门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 1、律师缴税税目及税率参照其他服务业执行,但又没有享受到其他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因律师所的组织形式不同,其缴税的主体不平等,导致同一行业执行不同的税负,违反了税负公平这一基本原则。合作所、国资所参照一般企业缴企业所得税,合伙所参照个体工商户缴个人所得税。
没有区分合伙人的办案所得和经营所得,而是全部作为合伙人经营所得计算个税,导致合伙所的税负相对较重,这与鼓励发展合伙所的政策相违背。 (三)税收征管重严格、规范,轻扶持、发展 1、与其他行业相比,律师业税负较重,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和队伍建设,近年来我市律师队伍呈减少趋势。
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率为3%,律师业参照“其他服务业”执行5%的营业率税。建筑业的所得税率核定为1%,而实行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