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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结算价格变更情况说明

    1.单价变更表格

    (—)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一般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

    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1。

    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2。 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

    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二)工程变更采用新费率或价格的情况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约定: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第一种情况 (1)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

    01%; (3)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4)此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2。

    第二种情况 (1)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2)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3)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i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 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Z202040掌握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结算方法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主要结算方式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

    1。按月结算。

    即先预付部分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竣工后进行竣工结算。 2。

    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无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4。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分年度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二,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工程预付款的具体事宜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有关工程预付款作了如下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 工程预付款额度,各地区,各部门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主要是保证施工所需材料和构件的正常储备。

    一般根据施工工期,建安工作量,主要材料和构件费用占建安工作量的比例以及材料储备周期等因素经测算来确定。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

    三,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其性质是预支。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数额不断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构件的用量逐渐减少,原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以抵扣的方式予以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可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

    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需分期扣还;有些工期较长,如跨年度工程,其预付款的占用时间很长,根据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2。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

    2.简述FIDIC合同条件关于工程变更和价格调整事结算与支付的规定

    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三.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

    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三,本条条文说明指出 一,按以下原则办理.经发。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 二,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

    五,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若合同未作约定,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否则: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

    四,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变更合同说明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般来说,合同的格式并不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所以,《合同法》在此使用了“一般包括”的用语。

    阁下所要求规范的是什么具体合同,请详细说明其分类,比如:买卖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运输合同,还是无名合同?这也是不同分类的合同,其格式、约定内容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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