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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入职承诺书有什么作用

    1.公司要求签订一份扯淡的《员工入职承诺书》请问一下这种承诺书要

    没有法律效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你和单位不存在一下问题单位就不能向你索要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离职人员再入职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应

    本人 ??????,于 年 月 日再次入职,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_部门任职 岗位,为明确本人在工作期间之责任和职业道德,我愿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在再次入职时保证个人资料、相关证件真实有效,并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务关系,无劳资或经济纠纷等相关事宜,若出现原单位追究我本人相关责任,均与公司无任何关系,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将由我本人承担。

    二、本人再次入职保证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后方可离职。

    三、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我已学习和明确,将严格遵守和履行各项制度;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公司相关处罚,触犯法律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任职期间,不在外兼职,并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因工作需要将服从加班的安排和接受岗位调配。

    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不将公司的任何材料带离工作场所,不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保证不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论,更不做中伤公司的事,自觉维护公司声誉。

    六、公司提供的工装工具等相关用品保证完好;中途辞职,所发放的用品需要上交,若遗失,非正常损坏则按价赔偿。

    七、个人意见或建议,保证做到逐级反映;当反映意见或建议未获解决或采纳时,保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反映。如确需当面反映时,保证在工作结束后进行。

    八、因故不满一年离职时,我将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并办妥相关移交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如擅自离职,甘愿将本人未领的所有工资、福利等作为违约处罚。

    九、离职后,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实施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鼓动其他员工离职;若有违背,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愿之反映。承诺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离职人员再入职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应

    离职后签署不进入某行业的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该职工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且在竞业限制期间,原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了经济补偿的,则视为职工和单位间存在竞业限制约定,该承诺有效。 2、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因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则该承诺书仅是职工的单方行为,对职工没有约束力。

    职工在离职后签署不进入某行业的承诺书的,在法律上属于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且在竞业限制期间,原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而且,根据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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