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产生情况的说明
1.村党代表选举产生的证明
首先,大会选举应到会有选举权村民或村民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的4/5方可,如应到10人实到8人方可,少于8人为无效会议。
其次,因故不能到会的有选举权村民,可以委托符合参加选举大会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代为投票,但受委托人投票必须完全体现委托人的意志;也可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大会选举秘书处表示真实意图,选举大会秘书处必须在大会上予以说明。这实际是尊重有选举权人因故不能到会的选举权。
以上所说,第一,口头委托也可以,但必须证实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否则无效。第二,出现几十张委托票,关键是选举大会实到人数是否超过4/5,否则大会也是无效的,即这几十张委托票已超过了有选举权人数的1/5,那应该是认定为无效的选举。
具体你可以参阅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和组织法。
2.党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有哪些
具体如下:(1) 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全体党员,充分酝酿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按多于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 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党组织,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3) 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提名的方法步骤、提名原则及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结构等情况写出报告,连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一起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代表多的选举单位还应填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4) 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3.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有哪些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 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 秀分子。
一般应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条件: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 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 上;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 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③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 中,起表率作用并做出显著成绩;④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 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⑤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 行使党员的权利;⑥按有关规定应具有一定的党龄要求。
4.召开党代表大会决议(草案)的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一般应由党的委员会的 负责同志就《中国共产党X X X第X届委员会第X次全 体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 X X第X次代表大会的决 议》(草案)作出说明。
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 X X第X次代表大会决议草 案的说明,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起草。主要内容包括:(1) 召开党代表大会的依据和召开党代表大会的 时间。
(2) 党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3) 党代表大会的议程。
(4) 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分配原则及选举产生办法。(5)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原则和候选 人预备人选酝酿提名办法。
(6) 出席上一级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提 名办法。(7) 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有关事宜及其他需要说明 的问题。
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何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 )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 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7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