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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格执行招投标情况说明

    1.招标基本情况说明如何填写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_________(项目名称)已由 ___________(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抄称)以 ________(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袭_________ ,建设资金来自 _______(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_________ ,招标人为 _________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_________(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百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度标人须具备_________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如何填写招标文件中的"履行合同能力说明

    招标文件中的“履行合同能力”的说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人才:即具有法律专业、工程专业、财会专业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业绩:已经履行了哪些合同。将合同的范围、金额、履行时间等做个汇总说明。

    从这两个方面阐述,即能符合标书制作的要求。

    标书是招标工作时采购当事人都要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因此逻辑性要强,不能前后 矛盾,模棱两可,用语要精炼,对政策法规的准确理解与执行,有利于标书制作者剔除歧视性条款。

    标书是整个招标最重要的一环。标书就像剧本是电影、话剧的灵魂。标书必须表达出使用单位的全部意愿,不能有疏漏。标书也是投标商投标编制投标书的依据,投标商必须对标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响应,否则被判定为无效标(按废弃标处理)。标书同样也是评标最重要的依据。

    3.投标书中投标报价说明怎么写

    设计投标承诺书致:XXXXX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在我单位的设计工作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并贯彻甲方的意见,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把设计质量关,把向甲方提供优质、经济、美观、创新性的设计产品,作为我们设计目标。

    我单位本着想甲方之所想,急甲方之所急。在报批、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与甲方密切配合,随时随地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设计服务,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力争为建筑事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具体措施如下:(一)、成立专项工程组,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程(详见人员名单)。(二)、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规范和地方法规,贯彻设计终生责任制的质量要求。

    (三)、本企业已上了工程设计保险。(四)、派遣驻地设计代表,及时处理工地问题。

    提供全面细致的后期服务。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4.标书中保证合同履行的情况怎么写

    标书是整个招标最重要的一环。

    标书必须表达出使用单位的全部意愿,不能有疏漏。标书也是投标商投标编制投标书的依据,投标商必须对标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响应,否则被判定为无效标(按废弃标处理)。

    标书同样也是评标最重要的依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建议与对策 1、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及标准目前很难有准确的说法。

    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采购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采购人要求高于上述额度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的15%还是可以的,如果为合同价的25%就太高了)。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数额没有特别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本人认为以5%~10%为宜。

    2、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比较合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合同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3、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履约保证金收取时间一般情况应该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

    具体的时间规定应在标书中明确注明,便于中标人操作,目前的投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几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授予另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等。 4、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

    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5、也有些集中采购机构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笔者认为,收取履约保证金目的就是保证供应商诚实经营和防范风险,收与不收要区别对待。

    对于一直从事政府采购业务,诚信度高的供应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体系与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就能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作出正确的评估。随着诚信体系与评估制度的完善,对诚信度高的供应商不收履约保证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主体一般都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招标采购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证金条款,通常又分为缔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政府采购国*规则和各国的政府采购法中,都有资金担保的规定。

    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却寻找不到一个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招标投标法中对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额度也没有作出规定。

    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应该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比例、返还日期、权利义抚丁掂股郾噶淀拴丢茎务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才具有可操作性。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务必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力度,使履约保证金真正发挥其确保工期和质量、防范风险的作用。

    5.法律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有什么规定

    澄清和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e68a847a6431333431376633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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