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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度已上墙情况说明

    1.危险化学品制度上墙的依据

    1、生产、储存和使用

    1.1生产、储存、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使其熟悉化学品的性能,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人生伤害。

    1.2生产、储存、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3对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装置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情况上报市安监局。

    1.4液氯储槽区的管理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5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执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1.7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8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如果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1.9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同时配备吸附棉及防泄漏托盘等,并由专人管理。

    1.10使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

    1.11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2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13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

    2.制度不够完善,建立制度少,办公室上墙制度不够怎么办

    转载以下资料,仅供参考:[篇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执行力度]制度建设是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过程。

    制度的制定和制度的执行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不去制定制度,执行就没有依据;没有执行力,制定的制度就没有生命力,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可以说,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

    制定出好的制度是制度建设的前提。完善制度建设。

    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首先需要在建章立制和制度创新上下功夫,着力提高制度制定的科学化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三性”上:一是全面性。

    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各项制度,力求覆盖反腐倡廉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构筑全方位的制度防线。二是针对性。

    从实际出发,从群众呼声最高、最为关切的地方抓起,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环节突破,围绕制约和监督权力这个核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着力降低权力集中和垄断造成的风险。三是可操作性。

    杜绝软话、活话,尽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严防制度之间相互掣肘;不仅健全实体性制度,而且健全程序性制度;不仅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而且明确规定违反了怎么处理;不仅做到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相配套,而且做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配套,确保制度可行、管用。完善制度建设。

    执行好制度是制度建设的根本着眼点。离开了执行,再好的制度也没有意义。

    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在于提升制度的执行力。为此,需要夯实“三大基础”。

    首先,夯实思想基础。广泛宣传制度,深入学习制度,使广大党员干部了解制度、崇尚制度、遵守制度,增强制度意识,把制度转化为行为准则、自觉行动。

    其次,夯实群众基础。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执行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以遵守制度为荣、以违反制度为耻的浓厚社会氛围。

    再次,夯实作风基础。以求真务实的作风狠抓制度的执行,敢于碰硬,勇于较真,坚决反对上下级和干部之间逢迎讨好、相互吹捧以及对违反制度的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的好人主义,坚决纠正以文件代替贯彻、以会议代替落实、把制度停留在纸上嘴上的形式主义;处处、时时、事事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做到有法有纪必依、执法执纪必严、违法违纪必究,毫不妥协地同一切违反制度的现象作斗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迁就,绝不放过,形成“正气存内,邪不可干”的良好局面。

    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关键在领导。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来说,提升制度执行力也有一个“两手抓”的问题:一手抓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强化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执行制度成效的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一手抓领导干部表率作用的发挥,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务求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篇二:完善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向全国检察机关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检察日报>11月28日一版曾报道),对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为有助于读者了解<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这些年来一直在做,为什么选择这个时机发布新的规定?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经过。

    答:近年来,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都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出部署。2011年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并在北京市召开全国现场会,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高检院党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要把检察人员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作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深入研究,积极推进。2009年至2011年,高检院先后在北京市原崇文区、山东省青岛市、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会议,有条不紊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各级检察机关也按照中央要求和高检院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目前,高检院机关有8个内设机构开展试点工作,全国有30个省级检察院部署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20个省全面推行,10个省开展试点工作,21个省出台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呈现出内容不断深化、领域不断拓展、覆盖面逐步扩大、成效逐步显现的良好发展态势。

    为贯彻落实全国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现场会精神和中央纪委<指导意见>,规范和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高检院认为有必要制定<实施意见>。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高检院纪检组监察局将调研起草<实施意见>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

    为保证起草工作顺利开展,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包括认真。

    3.急求单位员工考勤制度上墙挂的那种框子里的内容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对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假和加班作出如下规定。

    一、完善考勤制度 1、遵守作息时间。市教育局机关作息时间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规定,由办公室及时公布。

    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2、建立考勤登记制度。

    如实填写《考勤表》,每月底交办公室汇总,考勤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搞回忆考勤。 3、建立人员去向公示栏。

    市教育局统一设立中层以上干部去向公示栏,及时公布当天中层以上干部的流动去向,其中局领导的去向公示由办公室办理。 4、实行外出通报制度。

    上班时间如有事外出,应征得处室负责人同意;处室负责人外出,应向处室人员告知去向;局领导外出,告知办公室。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

    二、落实请假制度 1、请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由请假者本人提出申请,处室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2、年休假由各处室在年初提出安排意见,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报局长批准。

    3、请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一天以下(含一天)的事假,由处室负责人批准,其中处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局领导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下(含三天)的事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其中局领导由局长批准。

    三天以上的事假均由局长批准。 4、请病假的批准权限与事假相同,三天以上的病假应附有医疗单位的证明。

    病假一般应当日请假,特殊情况可以稍迟补办手续。 5、未办理准假手续不到岗者,视作旷工;无故不参加机关集中学习和会议的视同旷工。

    三、建立加班登记和补休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应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在上班时间完成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布置的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由处室负责人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并根据加班实际时间进行登记。

    节假日统一安排的值班视同加班。 2、实行加班补休制度。

    对已加班的工作人员,处室可视当月工作情况安排补休,也可与所请的事(病)假相抵销,但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3、工作人员出勤、加班和补休情况,各处室要在《考勤表》上认真记载。

    4、把考勤与奖惩相结合。请事、病假者,按每天10元扣除考核奖;每月事、病假期累计超过15天者,全额扣除当月考核奖;累计旷工一天以上的,扣除当月全部考核奖。

    同时,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较多的工作人员,年终将给予一定的补偿。 四、自觉维护办公秩序 1、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严禁闲谈、串办公室聊天、玩电脑游戏、私自上街购物等。

    2、自觉维护安静、和谐、有序、文明的办公环境,严禁宣哗。一般不得将家属或小孩带入办公室。

    自觉保持办公楼内的整洁和卫生,不在办公室内乱挂张贴画及图表。 3、每天下班前,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有关公文、函电,对保密文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下班时关闭有关办公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要求,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实行服务行业的考勤制度。

    每周六天工作制,周末全员上班,休息时间调整到周一至周五,(各部门依自身情况进行调整)上班时间调整为上午9点——下午5点。 打卡时间为每天上午8:40—9:10、中午12:00—12:30、下午13:45—14:10、下午17:00—17:30。

    因工作原因未打卡者,应与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及时通报人事部。 无任何原因未打卡者,按旷工处理。

    不得有代打卡的行为,一经发现代打卡者与被打卡者双方均予以通报批评并按《员工考勤制度》进行处罚。 请全体员工认真阅读《员工考勤制度》,财务人事部和监事会人员将不定期的对各部门的人员到岗、在岗情况进行抽查。

    附《员工考勤制度》: 员工考勤制度 第一条、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要求,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午9点、下午5点准时上、下班制,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再另行通知。

    第三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四条、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计每日四次).员工应亲自打卡,开箱时间为每天上午8:40,关箱为下午18:00,上班打卡时间为上午8:40-9:10、中午12:00-12:30、下午13:45-14:10、下午17:00-17:30为打卡时间。

    因工作原因未打卡者,应与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及时通报人事财务部。 第五条、考勤奖罚制度 一、管理层考勤制度: ① 高管层:每月出勤工资为400元,违反出勤制度一次扣100元,两次扣200元,三次全部扣除并通报批评。

    ② 中管层:每月出勤工资为200元,违反出勤制度一次扣50元,两次扣100元,三次全部扣除并通报批评。 二、员工考勤制度: ① 员工迟到或早退10分钟内扣工资10元、10-30分钟内扣工资20元,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每次扣当月工资的5﹪,提前30分钟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每次扣当月工资的10元,提前下班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每次扣当日工资的5﹪。

    ② 无任何原因未打卡者,按旷工处理。不得有代打卡的行为,一经发现代打卡者与被打卡者双方均予以通报批评并按以下制度处理:第一次按30元/人次处罚、第二次按60元/人次处罚、第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③ 上班时。

    4.制度在文化中的作用

    在当代社会,企业多强调以人为本,建设和谐企业,也就是说现代企业开始由重视制度建设逐渐向注重尊重人、关心人、发挥人的作用的人文文化建设上来。

    从企业发展的远景来看,这是好事,在企业成长发展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归根结底是人。当然了,在企业中,每位员工都要受到企业的关心和尊重,都要给予施展才能的机会和自我实现的发展空间。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难以成方圆”,人首先是社会的人,是企业的人,是团队的人,然后才是个体的人。人要发挥作用,首先要融入社会、企业、团队,了解社会、企业、团队的需求,才能知道自己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

    而不是一味的以自我为中心,不注重团队的配合,一意孤行,到头来你就成了孤家寡人,被团队抛弃人。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要求通过文化建设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

    这同样也是对我们国有企业文化建设的要求。 制度是一个文化体中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它属于上层建筑,是文化的实体,是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

    相对于精神文化而言,制度文化更具有外观的凝聚性、结构的稳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 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渗透到社会的每一角落,中国企业制度也一样受其影响,多少也有宗法制的体现,也成为维护宗法制的有力工具。

    其次,传统法律执行时,呈现出“礼治”的特色。 这一特色表现在“德主刑辅”和重义务轻权力两方面。

    就目前中国企业的管理模式现状来看,大多还是处于科学管理阶段,还没有上升到文化管理的要求上来,有的国有企业更落后,刚刚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阶段迈进!就企业文化建设来说,要想上升到文化管理,需要在制度文化上多下些功夫,通过加强制度文化建设来缓冲进行文化管理所带来的压力和阻力。 一、制度文化与企业文化的关系 我们把企业文化划分为四个层次:企业精神文化、企业制度文化、企业行为文化和企业物质文化。

    文化与制度之间是一种蕴含与互动的关系,文化中蕴含着制度,制度中也体现了文化,没有文化的制度与没有制度的文化都是不可想象的。 文化形成制度,即文化观念是制度形成的依据,制度要反映文化的要求;制度强化文化,即制度对文化观念特别是对新文化的巩固与发展有重要作用。

    企业制度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文化是一定精神文化的产物,同时它对于企业文化具有强化作用。人们总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导下去完善和改革企业各项制度,企业的组织结构如果不与企业目标相适应,企业目标就无法实现。

    制度文化又是精神文化的基础和载体,并对企业精神文化起反作用。一定企业制度的建立,又影响人们选择新的价值观念,成为新的精神文化的基础。

    企业的制度与规范如果违背企业的精神文化,那么企业将陷入“知行不一”的病态文化之中,阳奉阴违、溜须拍马将成为员工们的“理性选择”。 因此,企业文化变革的首要任务是根据精神文化的要求塑造出自己的制度文化。

    企业文化变革的成功或失败,不在于企业提炼了什么精神,而在于制度化的力度,制度化是企业文化的重中之重。企业文化总是沿着精神文化—制度文化—新的精神文化——新的制度文化的轨迹不断发展、丰富和提高的。

    制度文化不健康引起的行为表现有: 一是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现象较为普遍,执行规章制度没有成为普遍的行为习惯。有的甚至逆流程操作,违章违规操作,导致企业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失,由此引起的操作风险(含道德风险)成为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二是制度软约束,执行带有随意性,或执行制度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 三是对持续改进的重视不够。

    主要表现在对市场的反映慢,新产品设计和开发的效率不高;对内部改进合理化建议没有及时采纳并付诸行动。执行力不强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1、不重视制度建设,无章可循,使管理出现真空。

    2、制度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适用不了企业文化管理的需要。 3、检查监督不力,提高执行力的方法有待改进。

    不少管理人员简单地将加大处罚力度作为加强管理的主要手段,甚至等同于加强管理,没有从企业文化、采用科学化和技术化的管理措施和工具上着手,给本来工作就满负荷的员工过重的心理负担。 4、资源配备不足,制度执行得不到物质上的保障。

    如由于人手紧张,培训不足,没有时间按制度办事,特别是许多员工反映主管人员只管下任务,不提供资源和条件支持。 5、提高执行力的技术手段落后,企业文化对部分员工的影响有限,自律意识和团队意识有待加强。

    应该说执行是各级员工的天职,如何将个人责任心与追求效率的团队精神有机结合起来,需要得到企业文化包括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员工政治思想工作方面的支持。 二、制度文化建设的方式方法 (一)企业领导体制是企业制度文化的核心内容 企业领导体制是企业领导方式、领导结构、领导制度的总称,其中主要是领导制度。

    企业的领导制度,受生产力和文化的双重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文化的进步,就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领导体制。不同历史。

    5.浙江惠松制药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浙江惠松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猛。委托代理人:沈华佐。

    被告:张华清。委托代理人:周碧助。

    原告浙江惠松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华清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杭经开劳仲案字(2012)第17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申宁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惠松制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华佐,被告张华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碧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惠松制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企业在2006年2月15日招用被告为生产工场的操作工人,双方所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2012年8月10日,原告行政人事部书面发给被告《劳动合同期满续签通知书》,明确通知被告接此通知后慎重考虑,决定是否续签,并于2012年10月20日前,将意见书上交公司行政人事部,逾期按自行申请到期不再续签处理。

    被告逾期未将书面通知书交给原告的行政人事部。于是,原告等待到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的一天,才发现被告已经在2012年10月底前提前离开了原告单位。

    原告依法律规定,作出劳动合同终止的决定。被告在双方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2012年11月上旬擅自闯到原告生产工场寻到聂某,无理提出进制药工场上班。

    鉴于原告企业属于药业特殊行业,理所当然的被拒之门外。被告接着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诬告原告“在201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强制不让申请人上班”,提出了赔偿金和加班工资的请求。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现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双方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法律事实合法、有效;2、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3、请求判决原告应补发被告2011年度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1247元。原告浙江惠松制药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起止时间是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证据2、《劳动合同期满续签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合同期限届满时,于2012年8月10日书面通知被告续签合同,且续签通知书已经交给被告,但被告未向原告提交回执。证据3、原告公司人事干部“有关合同到期续签通知书交办情况”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该人事干部将续签通知书交给被告的事实。

    证据4、人事规章制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公司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有续签的规定、请假制度的规定,被告请假没有经过本公司规定程序。证据5、公示栏照片(复印件)二张,用以证明制度已上墙公示。

    证据6、(2012)第178号仲裁裁决书一份,用以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不服仲裁第二条裁决提起诉讼。证据7、被告在原告公司加班工资的发放记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加班工资已经如实发放。

    证据8、被告2011年1月、2月考勤卡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实际出勤时间。证据9、被告2011年、2012年每月工资清单(经原告申请,本院向仲裁委依法调取)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每月的工资情况。

    证据10、2011年夜班补贴工资单(经原告申请,本院向仲裁委依法调取)、2012年夜班补贴工资单(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已经发放了加班工资。证据11、2011年、2012年上下半年发放加班费汇总表(复印件)四份,用以证明被告的发放工资中,已经发放了加班工资。

    证据12、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连续旷工15日以上,经原告通知仍未到岗上班,原告决定终止合同。被告张华清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

    事实是:被告2012年10月27日因家中有急事,交接完工作后于凌晨5点多离开单位,8点多打电话给场长请假,并得到场长口头同意,要求被告回到厂里后补请假条。10月29日被告补假条时,场长签字同意,假条上的请假期限为:10月29日至11月14日。

    被告于11月13日提前回单位上班,11月14日开早会时,场长在早会上辱骂被告,被告反驳了几句,场长出具了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场不需要张华清这名员工。后管理人员强制不让被告上班。

    被告从未收到原告的劳动期满续签通知书。故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57400元,加班费114925.68元,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张华清为支持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杭州市社会参保证明(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作年限。证据2、(2012)第178号仲裁裁决书一份,用以证明本案已经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证据3、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证据4、考勤卡一份证据5、电子考勤记录一份以上二项证据共同用以证明被告的出勤天数及加班事实。

    证据6、考勤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工作日每天加班4小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12小时的事实。证据7、个人薪金收入证明及杭州市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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