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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门诊校验逾期情况说明

    1.医疗纠纷延期和终止审理的情况是什么

    延期审理的情况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第二、四中情况出现的很少。更多的是第一、三中情况。

    如果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的,往往在诉讼前,法官会以传票的形式很“严肃”的通知到的,如果通知不到的,还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到。 因为,法官也很清楚,如果该当事人不能够到庭的,是不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

    他能够按时参加庭审是必须通过延期的方式等待他的到来!最常见的情况是第三中情形,有新的情况出现在诉讼程序中,有的时候也是一方当事人为了“策略”上的考虑,作为一种达到其诉讼目的的手段,比如:拖延时间、等待患者的病情恢复等等。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对自己不利的诉讼程序;合理利用诉讼的规定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3、诉讼中止和终结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出现特殊情况的,法官可以决定诉讼中止和终结 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由于医疗诉讼是患者及其家属一起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这样的情况类同于上面的叙述的情况,也不是太大的问题。 不会成为患者家属的诉讼障碍。

    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患者家属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理患者进行诉讼程序;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某些民办医院偶尔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过万一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很可能就不是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了。 往往是对方见到情况不妙,“卷铺盖”跑人了!患者及其家属面临的不是中止的情况,更可能的是法官宣布终结诉讼,就是下面我们叙述的情况了!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法同时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会继续进行下去。

    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医疗机构或者组织破产或者被撤销,没有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患者及其家属将面临无法得到判决结果的问题。

    就是有判决结论,患者及其家属胜诉,也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往往是“诚信极差”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事情。

    也是患者及其家属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好在,上述两种情况出现的几率都不高!由于医疗诉讼是患者及其家属一起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这在法律上不会成为什么重大的障碍。

    法院有相关的执行程序,患者及其家属还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在什么情形下被暂缓校验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下达整改通知书,并 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 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 作假情况。

    (2)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 限期整改期间。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 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得发布 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 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患者。

    医疗机构应当 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再 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再次进行校验。 再 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 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 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3.医疗机构在什么情形下被暂缓校验

    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4.如何书写医疗机构本校验期执业总结

    我门诊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到依法执业,为群众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现将校验期执业总结如下:

    一、我门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科目是内科和预防保健科,在开展诊疗活动中,能够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没有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门诊现有主治医生 人,执业医师7人,执业护士2人,已经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不聘用非专业人员从事医疗业务工作,不安排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护人员单独从事诊疗、护理工作。

    三、有健全的管理体系,中心领导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到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日清月结制度。各项收费工作确保规范化,有完善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并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热情周到为病人服务,关心病人疾苦,耐心细致询问病情,认真进行检查和诊断。每年接诊患者10000多人次,没有发生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五、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配备有门诊日志、处方、消毒登记本、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毁形登记本和收费票据等,对就诊病人进行登记,用药开具有处方。

    六、加强自身药品采购和保管工作,使用的药品全部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进药品有票据。不向非法企业和个人购买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变质药品,确保临床医疗用药安全。

    七、医疗废物交与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每两天交接一次医疗废物,有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对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八、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重点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点发热病人及时转诊上级医院;在诊疗工作中,没有发现传染病病人。

    九、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结合日常诊疗工作,向患者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上级下发的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能够张贴进行宣传。积极参与各项卫生活动,平时做到经常打扫内外环境卫生,保持门诊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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