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承诺书

1.养狗保证书
养狗保证书
1.我保证,狗狗的吃喝拉撒睡由我来负责,不拖累家人。
2.我保证,狗狗吃剩的东西、叼坏的东西一定及时清理并更换。
3.我保证,狗狗身上一定干干净净的,不给家里环境造成污染,粪便在第一时间内清除
4.我保证,定期给狗狗做检查,不让家人受到病菌干扰。
5.我保证,不让狗狗的叫声扰乱家庭、邻居的睡眠。
6.我保证,不让狗对人员造成伤害,并定期给够打预防针。
7.我保证,以上六条一定遵守,并承诺;试养一个月后如以上几条如果有犯,可给予处罚,严重时可将狗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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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养狗需要办什么证件
北京市养狗需要办《养犬许可证》。
养犬证办理流程如下:
1、养犬人持犬只,养犬人本人身份证明,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手续在居住地辖区办事处社区领取《北京市养犬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报办事处社区审核盖章。禁养犬和大型犬不得登记办理。
2、养犬人持犬只盖章审核登记表,自行准备养犬人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1张,6*8.9厘米彩色犬只侧身全身照2张到各区城管局养犬管理办公室签承诺书,免费领取养犬证(牌),未领取养犬证(牌)的犬只,不佩戴犬牌溜犬的,将一律视为流浪犬只予以收容处理。
扩展资料:
办理狗证需要条件
1、狗狗要满4个月大
一般来说,住在城市中的狗狗,在4个月大之后,主人就应该带着去办理狗证了。很多狗狗在这个年龄的时候,各种核心疫苗已经打完。有些管理部门也是考虑到这一点,所以会建议在4个月大之后,带狗狗进行养犬登记。
2、给狗狗打疫苗
狗狗出生后的第六个星期,我们要带狗狗去打疫苗,包括狂犬病疫苗、犬瘟热疫苗以及犬传染性肝炎疫苗等。给狗狗打完第一针之后,接下来每隔3到4个星期注射一次一共三针,之后每1年注射一次。
3、狗狗不属于烈性犬只
很多城市都禁止养一些大型的或者烈性的犬只,因为怕主人在遛狗的时候会牵不住它,导致主人自己或者他人受伤。常见的烈性犬只包括藏獒、德牧、牛头梗、秋田犬、杜宾犬等等,这些狗狗除了体型大之外,也比较凶猛,难以控制。
4、主人有固定居住场所
在城市养犬,还要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办理狗证的时候,最好选在自己长期居住的地方,因为狗证不是全国通用的,如果去其他地方定居,如果把狗狗带到另外一个城市居住,还要再办理一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
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4.《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内容
个人认养犬应具备四条件:
目前留检所实行电话预约认养的方式,市民电话预约确认后,持住所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养犬证明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留检所办理认养犬只手续。
个人养犬应具备的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北京市发出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
2006年11月07日 13:26
11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通知,并公布了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农村地区,已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已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对违规出户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四、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
五、养犬人严禁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对违规进入上述地区遛犬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八、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九、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逾期不迁移或不送交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十、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
十一、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凡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不文明养犬九大问题:
1.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2.无证养犬
3.一户养多犬
4.遛犬不拴犬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
5.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6.犬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流浪犬
8.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街头非法贩犬
9.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
5.北京最新养狗规定
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
1、管理区范围的规定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2、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品种
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标准:
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如:巴哥、北京犬、博美、查理士王小猎犬、蝴蝶犬、吉娃娃、马尔吉斯、迷你杜宾、西施、约克夏、迷你贵宾犬等犬种。
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狼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
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三)城八区公安分局犬类管理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 69738604
东城分局 64206881
西城分局 68052003
崇文分局 67120124
宣武分局 63540375
朝阳分局 85527171
海淀分局 82519533
丰台分局 63780326
石景山分局68669264
6.北京市养犬的禁养犬种以及禁养范围和处罚措施
养犬管理规定解读 昨天下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人们普遍关心的养犬收费、携犬乘电梯都有了明确的答案。 ■养犬条件———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规定中提出了个人养犬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养犬登记———养犬人要签义务保证书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收费标准———第一年管理服务费降到1000元 根据规定本市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的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实行免收管理服务费。对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和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人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养犬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要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数量———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养一只犬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携犬出户———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携犬上楼———避开高峰期可乘电梯 根据规定,携犬可以乘电梯,但携犬乘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同时要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禁遛区域———饭店、公园、公共绿地等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犬伤他人———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院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纠纷解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养殖犬类———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 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健康免疫证;不得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 ■罚款金额———禁遛区遛犬个人最高罚500元 对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对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在禁遛区遛犬、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携犬乘坐交通工具的;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电梯的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636f70797a686964616f31333234316137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
7.北京养犬管理规定内容有哪些呢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
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丢失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
8.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