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农民工保证金情况说明
1.建设部对劳务保证金收取的规定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属国家命令禁止收取的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代收编码,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以缴纳工资保证金取得的收据为凭据记入“预付工程款”中,作为预付工程款的明细科目处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理由,不拨付或少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工资保证金后,计入“暂存款”科目。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有关材料,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认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意见;对建设单位不认可、但事实清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施工企业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到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因其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解决。
第十六条 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令。建设单位将拖欠的工程款全部偿清,将已使用的工资保证金补缴,且后续建设资金有保证时,方可重新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不得使用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详细台账,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2.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交到哪里
按照合同约定,通常缴纳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
1. 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
2.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
3. 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4. 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3.建设部对劳务保证金收取的规定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属国家命令禁止收取的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代收编码,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以缴纳工资保证金取得的收据为凭据记入“预付工程款”中,作为预付工程款的明细科目处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理由,不拨付或少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工资保证金后,计入“暂存款”科目。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有关材料,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认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意见;对建设单位不认可、但事实清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施工企业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到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因其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解决。
第十六条 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令。建设单位将拖欠的工程款全部偿清,将已使用的工资保证金补缴,且后续建设资金有保证时,方可重新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不得使用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详细台账,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4.建设单位需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吗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扩展资料
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的工作程序及提供资料
1、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联系电话号码;
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承诺书;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情况(年检合格证);
7、法人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8、提供资料名录及页码;
9、凭以上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标合同或工程合同造价预算书核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基数,签订《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承诺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10、建筑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凭证,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领取《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书》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该项目的工程开工手续。
对未完善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强行开工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造成重大后果的,由司法部门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工资保证金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e68a84e8a2ad7a686964616f31333365666233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إ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二、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إ 三、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具体交纳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这四种。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扩展资料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6.建设单位需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吗
建设单位需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e68a847a686964616f31333339653739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及时补缴建设项目要停工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
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7.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证明
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
附件2
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申请书
以下由工资保证金缴存企业填写:
工资保证金缴存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申请
(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 :
我单位已向你行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请你行在款项收妥后予以证明。我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如有划转至他人或提现,请及时告知本单位。
附: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工资保证金缴存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填写:
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以上工资保证金缴存企业向 (专用账户名称) 专户(账号: )缴存工资保证金,扣除服务管理费后,余额为¥ 元(大写: ),款项已于
年 月 日存入工资保证金专户。
特此证明。
(开户银行业务用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留存单位自行根据需要填写:
工资保证金使用记录
本申请书一式三联,专户开户银行、缴存企业各留存一联;另一联为开户单位留存联,由缴存企业交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