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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情况说明

    1.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会被处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工程中的货物是适用于招投标法,工程招标 的监管机关国家发改委和各级发改部门。

    而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货物,是 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均属于《政府采购法》管 辖的范围,由财政部门监管。当然,政府采购中的工程招标,按《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 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业内普 遍遵循的是“谁立项、对谁负责”的做法,即如果不同法律对同一招标项目均有适用性, 那么,招标单位一般会优先遵照立项部门的规定。一个招标采购项目,是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还是走财政部门, 是遵从《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多大的模糊界限了。

    如 果是工程以及工程不可分割的货物和服务,应该走前者;如果是跟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 采购,应该走后者。

    2.未实行政府采购而擅自采购的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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