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
1.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根据《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等规定:
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经与职工协商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依法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工资并付清,第二年1月10日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部工资余额,不能按期结算并付清的按照拖欠职工工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时,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付清职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结算并付清工资。推广由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职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农民工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筑施工企业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如实载明职工出勤和工资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经职工本人确认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同时逐月向职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劳务分包企业发生职工工资拖欠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责令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职工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资款为限。
2.<<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执行承诺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清理 和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2006)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做好清理和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清理和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切实维护本区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松江区建筑业行业特点,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为指导,做好清理和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款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农民工”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把维护广大建筑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条块结合、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各项任务。 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建立预防和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贯彻实施三项制度。
1、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建立起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办法,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将曾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督促企业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同时抄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2、贯彻建筑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充分认识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大意义,按全市统一部署,将因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集访闹访且处置不力的建筑业企业纳入全市“黑名单”,要求其在新开工项目的办理中缴纳工资保证金,以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 3、全面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
把企业是否履行《企业用工管理承诺书》制度,是否执行告示牌上墙制度及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公示制度等作为企业守法诚信的重要考核内容,以企业诚信体系来约束用工行为。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了有效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工作组织网络和责任网络,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将相关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1、进一步强化各镇、街道、园区维护建筑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能。根据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的工作责任制,组建建筑业农民工服务中心,配备3名专职协管人员。
具体工作职责:(1)设立接待窗口,负责辖区内建筑业农民工上访接待、调解处理工作;(2)把握动态,建立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办法,加强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各施工企业用工情况和工资结算和发放情况;(3)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保持信息畅通,按要求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报表;(4)建立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5)处置有力,做到小纠纷解决不出镇(街道、园区),大矛盾处置有序,联合解决。 2、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1)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探索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2)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建筑业企业严格执行《建筑领域务工者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3)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业务知识的培训;(4)对各镇、街道、园区建筑业农民工服务中心实施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5)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清欠工作。
3、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工作、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对建筑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4、司法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建筑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负责推行法律援助制度,维护建筑民工合法权益。 5、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暴力阻挠行政执法的违法活动,对在处理拖欠工资问题中发现的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事件,依法立案查处。
同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拖欠建筑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不安定因素的调处工作。
3.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怎么操作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联合会/家协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劳动保障部建 设 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以下简称)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
4.农民工工资支付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建设部2004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温州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怎么办理
一、企业需提供材料 1、《温州市区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调整(退还)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资金入账确认书 (原件) 4、竣工验收备案表 (复印件 备案时间应已满6个月) 二、办理程序 1、由市住建委签署意见 2、温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墨池坊3号,电话:89998005)办理审核手续 3、如符合调整(退还)条件,由温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开具《温州市区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调整(退还)通知单》 4、企业凭《温州市区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调整(退还)通知单》到银行办理资金退还及销户手续 三、注意事项: 1、企业所提供材料需全部加盖公章 2、表格下载地址:→表格下载→劳动关系(监察、仲裁)。
6.建筑企业工人工资可以抵扣吗
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是不能无故克扣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员工辞职承诺书怎么写有利于企业
推荐我编辑的辞职资料,供你参考: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如果你真想辞职走人,实习期提前3天,非实习期提前30天递交辞职通知书给用人单位,到时候用人单位批与不批,同意与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后果与你无关。 ★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编者令名快速辞职),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编者令名慢速辞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编者令名协商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注:辞职通知书建议最好通过快递公司或者邮电局挂号信送给用人单位,这是为了保留证据。)★ 关于工资问题的论述: 员工为公司工作,付出了劳动,公司应该为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如不按时足额发放的,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对此可以举报。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离职或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8.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
公司(企业)拖欠工资,应该直接向公司(企业)索要,拖欠工资是坏事,现在国家政府有法律规定,“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属于违法犯罪,超过三万元或者超过十个人的属于严重违法犯罪,严重的要判刑关进牢狱。”
雇用工人的公司(企业)必须按照约定发给工资,否则,政府执法部门会依法严格处罚违法的公司企业。您这件事,主要是参考依据法律其中的第七条: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可以直接找企业老板、财务部门、财务经理。
能协商解决最好,不能成功就向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告发(劳动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管理局、建设局、法院、监察部、12345投诉热线电话、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都可以,会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的)记住:一定要有事实证据,比如:协议合同、有关拖欠工资和索要工资的录音、视频录像、上班打工的打卡记录、上班劳动工作的视频录像、各种各样的文字材料资料,微信、短信,知情人、证明人,等等,都可作为事实证据。附上有关法律条文,可以参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2017年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