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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哪里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

    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

    《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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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2)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

    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 事故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和本单位工会代表以及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参加。 一般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六条 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 (一)大事故,由县(市、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三)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组织成立事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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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织研究制定年度及重大活动工作计划、应急预案、制度措施、工作目标、工作重点,为党政领导决策及强化安全管理提供依据,当好参谋,并检查、指导所辖单位、部门安委会(领导小组)的工作。 (3)组织研究需要政府及上级部门亟待解决的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灾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及危险源,并迅速上报。

    (4)结合实际,分析形势,组织安排安全宣传、教育培圳、集中中和专项检查整治活动,查找问题,纠正违章,治理隐患,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5)组织考核,并报党委、政府批准,实行奖惩。

    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 (6)组织研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意见,按规定上报。

    (7)组织完成党委、政府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2)综合管理本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乡(镇)安全生产规划;分析和预测全乡(镇)安全生产形势,主持制定和完善本地安全生产制度,研究解决本地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监督使用,逐步改善劳动安全条件;按照委托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工作;及时汇报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加强信息反馈。 (3)组织实施上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上级政府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组织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4)组织和领导本地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研究或上报,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督促所辖单位、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抓好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6)负责对所辖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预审工作,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予以支持验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测和评估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7)综合管理全乡(镇)各类伤亡事故,负责统计上报工作。

    所辖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及其它重特大事故后,要组织人员尽快赶赴现场施救,并及时报告,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机构,明确责任人,乡(镇)及乡(镇)属各企事业单位、部门、行政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担任,并落实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 (2)每月召开一次乡(镇)安委会成员会议或例会。

    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提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指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产、供、销综合性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 (4)每季度末月的25日向乡(镇)党委汇报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全体安委会成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

    (5)事故报告与处理。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上报,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危险,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指导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和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严格奖惩,特制定本制度: (1)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部门,依照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2)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部门,对上级下达的目标进行量化。

    什么是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 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 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实行生 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这就意味着,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 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 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 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 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坚决予以 追究,决不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 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 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 职情形的有关人员。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有无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是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前提,如果离开 了这一前提,责任追究将无从谈起。2007年4月9日国务院 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 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以下 几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 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在判定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 依法办事,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

    二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分清事故责 任,确定事故责任人,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

    这就要求, 必须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每个单位、每个人员的岗位 和职责,对事故责任加以认真分析判断,寻找出真正的事故 责任人,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凡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 有责任的人员,都必须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反之,就不 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这是“罪责自负”原则在责任追究中制 度中的具体体现。三是,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 任的落实和追究。当然,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可 以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想追究 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

    相反,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 目前,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很多, 除安全生产法外,还包括煤炭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 全法、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铁路 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此 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责任追究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不仅包括行政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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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

    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

    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二、 每次例会各科室和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三、会议内容 1、由公司安全经理主持会议,宣读当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2、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3、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 4、各科室和项目部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

    5、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内容。 四、 发放有关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文件、技术刊物、安全简报、各类报表等。

    五、每月30日上午3:00时为安全生产例会时间。例会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动,由公司安全科负责提前通知。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使广大员工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对员工普遍、深入、经常地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特制订本制度。 一、三级教育: 1、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从公司级到项目级到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

    2、新进员工必须接受的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内容有: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本公司生产特点;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公司安全通则和消防、急救常识等。 3、经一级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项目部进行二级教育(项目级)。

    内容有:本工程项目特点、设备特点、事故预防方法;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4、经二级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进行三级教育(班组级)。

    内容有:岗位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等。 5、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特殊工种教育: 从事电工、起重、电气焊、高空作业、脚手架作业等特殊工种工人,应参加专业强化训练班,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强化学习。 三、日常教育: 1、公司各级领导平时要自觉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五同时”,特别要加强对工人进行经常性教育,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

    2、各班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班中安全喊话、班后安全讲评,抓好典型,加强经验交流,组织技术示范表演等。 3、各项目部要坚持至少双周一次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要不断提高质量,防止流于形式。

    内容有: A、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通报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B、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C、分析研究事故发生情况,接受教育,提出防范措施。 D、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

    E、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进行技术示范表演。 F、开展反事故斗争,进行事故演习。

    G、参观安全生产展览,开展安全生产竞赛。 H、发动全员,讨论提出解决安全缺陷的合理化建议。

    I、总结安全生产规律,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错误倾向。 四、安全考试: 1、员工每年度进行安全技术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样,考核成绩必须记录存档。

    2、凡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要离职进行专门安全生产学习,再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据情况调换工种及岗位。 3、安全考试成绩要作为员工晋级评奖和选拔干部的标准之一。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无违章作业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

    如何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产奖惩责任追究制度

    第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规定认真贯彻安全第、预防主针切实落实安全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员安全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 (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指标

    第三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员

    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安全责任目标解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抓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岗

    5.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

    1.企业定代表实现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产负责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管理员按各自安全职责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定代表施工项目代理项目施工安全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家规、令公司各项安全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产

    第五条 考核办

    1.实行逐级考核办公司接受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所属管理员进行考核

    2.项目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考核绩各级领导及管理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3.考核结作终经济兑现评定先进实行奖罚主要依据

    第六条 凡安全产绩突具备列条件单位公司给予表彰发放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产针、政策、律、规安全产工作取显著绩

    2.劳保护安全产面较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重合理化建议

    3.防止避免重伤亡事故或事故抢救功

    第七条 于列行员给予处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事故;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产责任制造事故

    3.发现险情既采取防范措施及报告发事故

    4.存事故隐患执行级安全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事故

    5.发事故积极组织抢救;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

    第八条 关于创建文明工、优质工程进行专项奖励规定

    促进安全产、文明施工工作深入展促进各项目部树立争创优质工程意识断树立扩公司社良信誉公司决定设立文明工、优质工程专项奖励基金该基金专款专用用奖励获文明工及优质工程项目部及公司负责安全、质量管理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所有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二、对认真履行职责,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部门和个人,要予以批评教育,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带来恶劣的影响、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安全科(室)实施对各管理岗位和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项检查和考核,督促相关部门及作业人员安全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过程和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综合管理考核体系,将日常检查记录和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综合管理考评的依据。 六、考核周期:每半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

    七、考核评定按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量化考核。 八、考核时间初步定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

    九、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实得分在90分及90分以上者,评定结果为优;实得分在75—90分者,评定结果为良;实得分在75分以下者,评定结果为差。 十、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有下列表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为挽救或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立功者; (二)发现设备有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措施有重大缺陷的,并及时上报,从而防止事故发生的立功者; (三)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做到迅速、果断、正确,从而避免或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立功者; (四)发现他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劝阻制止,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者。

    十一、一次性嘉奖,由安全科(室)负责人核实验证,报单位总经理(厂长)审查确定后,通报表扬或以物质奖励。 十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先进部门和先进班组,并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能及时举办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风险辩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能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职业危害能及时整改; (四)本年度未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 十三、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经单位总经理(厂长)审批后,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二)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坚决反对不安全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在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果; (五)本年度未发生任何工伤事故。 十四、在安全生产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表现的,给予警告或处罚。

    (一)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首先提出警告,对方不听劝阻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安全用具的; (三)擅自拆除或改动安全装置的; (四)擅自拆除、挪用安全标志的; (五)酒后上岗的; (六)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 (七)工作中马虎草率,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八)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或指派者; (九)班组未按规定组织一周一次安全活动或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 (十)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及时的责任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对于无故不进行整改的进行处罚; (十一)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对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二)对压力容器(如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等)、危险化学品不按规范储存、运输、使用的; (十三)随意搭、挂、插接电源线的; (十四)工作场地的安全通道或灭火器、消防栓、配电柜(箱)周围被货物、杂物等严重阻塞,不及时清除的; (十五)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或无理取闹的。 十五、对上述行为的责任人,要求其进行纠正并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100—200元的罚款、警告批评。

    对连续被处罚三次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直至辞退。 十六、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一)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其补报外,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对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七、有下列行为并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自行其事的; (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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