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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保定点机构承诺书

    1.违反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整改措施和服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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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医保定点药店申请书的范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药店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人代表、所有制形式、营业面积、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药品经营许可证号、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人员构成 、药学技术 人员数、职称分类、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或初级职称、营业人员其他人数。

    按照以上内容写申请书 零售药店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1、药品企业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业务收支情况;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5、其他规定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 (印章)年 月 日 说明:一、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三、最后一栏由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四、零售药店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1、药品企业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业务收支情况;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5、其他规定材料。

    3.医疗机构定点申报需要全部的劳动合同原件吗

    是的,如果对方要求提供的证件或者资料,一般来说,都是原件,而不能是复印件等。

    一,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卫生行政部们批准取得有效《医疗执业许可证》;

    2、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

    5、周围500米内或本社区(限个人账户刷卡医疗机构)没有同等级、同类型医疗机构;

    6、实际经营服务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病床在40张以上;各类门诊部和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经营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上;

    7、设施配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8、设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科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工作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9、从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10、承诺履行与医疗经办机构签定的医保服务协议。

    二、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先按要求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再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电子文档),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服务方式、诊疗科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

    3、床位、大型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4、职工人数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5、科主任及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名单;

    6、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等医疗服务方面的财务账目;

    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和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药品申请医保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申请是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的,其中,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独立药店营业区使用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应至少有2名药学技术人员,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另外,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申请定点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首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等等。

    然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住院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现场审验。审验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获得定点资格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报件名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主管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20日 收费标准:这个你要咨询咨询,有的地方收有的不收 程序:提出申请--资格审查确认--发资格证书 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或已经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医疗服务和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药品经营品种、价格及上一年度业务收入情况 4。

    相关的管理制度。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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