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信息不符情况说明
1.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怎么处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确保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明确了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具体地说,从2017年7月1日起,买方在要求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码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卖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码”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务、退税、信用等相关业务的税务发票。此外,当卖方开具发票时,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开具。当买方取得发票时,不需要更改名称和金额。在此问题上,再次进行了明确,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应如实开具,不按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卖方发票,通过销售平台系统对接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背景,导入开票的信息,导入的数据的系统开票的内容应该符合实际的事务,如不符合应及时修改销售平台系统。
2.关于开不了发票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典型场景:
B公司接受A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发票的时候收到了A公司开具的发票代开证明。
证明写着:由于我单位不是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以我单位上级公司开票,且本项目资金只能转B公司。
不过上述的证明内容是否正确,这样实操是不是合法呢?
场景解析:
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且加盖发票专用章。
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位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而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收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所以,如果按照证明里面的内容去执行的话就是属于发票虚开,是很严重的刑事案件!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了一定要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各位做生意的老板们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询问自己公司的财务或者网络在线咨询一下,安全第一!
3.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怎么解释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程序法的规定(所谓程序法规就是告诉纳税人具体操作方法来履行纳税业务和享受税收权利),分析方式和理解方法与实体法不一样。该条款只是明确了一个必须履行义务和一个禁止事项的时点。
其实本条款涉及的业务可以分成为4个时点:
①未发生经营业务之前;
②已发生业务未确认收入之间;
③已发生业务且确认收入之时;
④已发生业务且确认收入之后。
也就是有两个时点并没有在本条款中明确规定,即属于纳税人自由选择行为。
按税收程序法原则,纳税人有权按“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可行”处理,税务局应当按“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得为”处理。当纳税人“为可行”遭遇税务局“不得为”时:
①属于法规效力性规范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并且否定该行为效力;
②属于法规管理性规范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并不否定该行为效力;
③不涉及以上强制性规范的,应当按“有利于纳税人的理解、判断和解读”处理。
因此纳税人在不同时点开具发票或者不开具发票,按相应相关法规规定,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4.发票与发票章不符说明发票是假的吗
1.发票与发票章不符说明发票是假的可能性较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因此,发票领购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加盖与其名称、税务登记证号一致的发票专用章。
3.如取得发票领购单位名称与盖章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发票,建议持发票原件到地税部门进行发票鉴定,再进一步核实处理。
5.在地税部门的官网发票查询时,“发票信息与系统不符”是什么意思
代表输入的信息和发票信息至少有一项是不符的。
一、发票查验结果有三种情况:
1、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则显示相关的发票详细信息(如发票已被开具方作废,则在查验结果中显示“作废”标识)。
2、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则显示查验不一致的结果信息。
3、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无法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查到,则显示查无此票的结果信息。
二、出票方出票后对发票进行了有意或者无意对发票进行了诸如作废之类的操作,导致真实在业务为基础的正式发票没有反应在系统中。如果发票的其他内容都相符,只有付款方名称不符,那么有可能是发票专用章刻制的问题,可以联系出票方更换发票。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