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未休年休假情况说明
1.未休年假原因情况说明怎么写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百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知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道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是职工的合法休息假日,可以版休,也可以不休,不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三倍工资,这个不权需要什么原因呀,没休就应该给。
2.未休年假如何证明
年休假是员工的权利,员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年休假,如果不同意,或者说已经体过之类借口,这个证明不是员工来证明,而是用人单位来证明员工已经休过或者已经发过年休假工资给你,发生争议,员工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证明: 兹证明xx同志XXX年度在x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未休年假。 Xxx街道办事处xx年x月x日 《企业职工带新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体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新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播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体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别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技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属于工作时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申请年休的条件是工作满1年:只要是工作时间都算,没有区分是否是试用期。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0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江苏省对于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按照什么仲裁时效规定处理的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3、到新单位后,依据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同上。
4.如何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的工作年限
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年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
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带薪年假一般应在一个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有哪些,年休假如何折算成工资
一、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有: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和事假累计两个月及以上,单位扣发工资的;
2、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如何折算成工资:
当年度结束以及员工离职时,会发生年休假如何折算成工资的问题,下面总结一下:
1、年度结束时有年假未休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标准低的,应该要支付3倍工资。
不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员工达成谅解,由员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给予1倍的工资。
2、离职时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如果离职时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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