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代股东出资情况说明
1.夫妻一方代持公司股权问题如何认定
1、被代持的股权不是名义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来说,商法 通律师认为:名义股东只是帮助隐名股东管理目标公司的股权,本身并不享有被代持的股权的所有权,而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本身就是对夫妻自己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无论该代持股权是何时取得的,均不能认定为名义股东的财产而在离婚时主张分割。
2、被代持的股权是否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但是是否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结合婚姻法具体判断。如果隐名股东办理婚姻登记前就已经与名义股东实际签定了股权代持协议且实际出资完毕,对于该被代持股权,应该视为该隐名股东的个人财产;如果股权代持协议虽然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前签定的,但是实际出资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应该认定为被代持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后就已经与名义股东实际签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一般默认为属于隐名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该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其出资款为其个人财产的,仍应该认定其为隐名股东的个人财产。
3、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有股份让他人代持,在离婚时想要主张分割,一般需要证明以下几个事实:(1)存在股权代持情况;(2)代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被代持股权的价值;相关证据材料可以从有效股权代持协议、名义股东的证人证言、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权签定的股东协议或类似协议(证明事实、结婚证、夫妻之间有关财产情况的约定等准备,对于以电子数据呈现的证据(如网络聊天记录),建议对其进行证据公证,同时对于网络聊天信息,还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对方的身份。
4、另外,对于通过离婚分割的被代持股权,如果权利人想要成为公司实际股东,依然需要按照公司对外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对于原隐名股东与公司签定的同意转让的相关协议,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不及与夫妻另一方。
2.新婚姻法夫妻公司股权怎么分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新婚姻法夫妻公司股权怎么分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4.在冒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应如何认定
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死人或者虚构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出资人。因此,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两种情形。冒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虽然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都是具有真实意思表示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而在冒名出资中,被冒名者是冒名出资人虚构或者盗用的主体。二是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义务处于不完全确定状态,须根据其在公司中的状况或者其与显名股东的约定确定;在冒名出资情形中,被冒名者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股东,而冒名者则实际上行使着股东权利。三是隐名股东通常依据其与显名股东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在冒名出资情形中,冒名股东则多为规避法律而产生。因此,在冒名出资情形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显著的不同。
被冒名者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被冒名者为不存在的人,不管是死人,抑或虚构的人,均当然不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即使被冒名者为真实的人,也无法认定为股东,因为,根据股东的一般含义,股东是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显然,被冒名者并不符合股东的一般含义,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
冒名者也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因为通常情况下,冒名者之所以要采用冒名行为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冒名者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会对冒名者的不法行径产生鼓励作用,这对不法者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