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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小税种的总结

    1.怎么总结税法小税种

    分为五大类有28个税种,: 1。

    流转税类。包括7个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关税;;(5)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 (6)牧业税。

    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 2。

    所得税类。包括3个税种:(1)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

    这些税种是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征收的。 3。

    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

    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4。

    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土地增值税;(5)屠宰税;(6)筵席税;(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8)燃油税(未开征)。

    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5、资源税类:资源税。

    6、其中;(5)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 (7)牧业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屠宰税;(6)筵席税;五个税种已停征。 车船使用税与车般吨税合并为车船税。

    原企业所得税与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 所以现行税种实际只有21种。

    2.请问小税种都有哪些

    税种分为:国税征收的税种和地税征收的税种。

    一、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3.求一份关于税务专业的毕业调查报告(关于部分小税种存在问题即可)

    增值税:巩固税基是当务之急 关于增值税的完善问题,当前各方面的讨论焦点多集中在增值税的“扩容”和“转型”问题上,理由是只有“扩容”和“转型”才能进一步增强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我们则认为,我国增值税的主要问题,一是税制本身存在缺陷,导致税负不公平;二是征管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对征收机关来说,增值税都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其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增值税在运作中漏洞百出。因此,调整税制加强征管,巩固税基才是增值税完善的当务之急。

    现有“链条”尚已残缺不全,何谈‘链条”的进一步加长?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里,我们想着重对税基的巩固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税基松动不可等闲视之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按理讲,这是税基最宽的一种增值税。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零申报、负申报企业日益增多,税基日益受到侵蚀,己呈萎缩之势。

    目前全国零申报、负申报的企业到底有多少还缺乏权威的统计,但据武汉市对8014户低税负(税负低于1%)企业的调查,1996年零申报企业达627户,负申报企业达3880户,合计达4507户,占调查户数的56.2%,占全市一般纳税人户数的19.7%。而据重庆市的调查,增值税异常申报的户数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30%到40%,个别区县高达50%以上。

    零申报、负申报的企业多集中在商业企业,因而商业企业的平均税负逐年下降。据有关方面的测算,1996年全国商业批发企业的平均税负只有1.02%,商业零售企业的平均税负只有1.66%,大大低于全国工业企业增值税的平均税负。

    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直接后果是侵蚀税基,导致税收的流失。武汉市所调查的4507户零申报、负申报企业,其中报的销售额合计为193亿元,而申报的应交增值税则为-4.23亿元。

    (三)完善增值税的思路与方案 完善增值税的关键是通过对税制的修订来加强征管。应该承认,增值税的征管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根据中国的国情特点,我们认为在增值税推行初期,应采取规范的征收方式与非规范的征收方式并举的方针,并且规范的征收方式一开始范围不宜过大,实行的对象主要是少数大企业。随着税务部门征管力量的增强和征管经验的取得再逐步扩大规范征收方式的范围。

    因此,完善增值税、加强征管的基本思路是:先易后难,先大后小、集中力量,稳步前进。为此,我们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之一:对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办法 对工业企业仍按目前的“扣税法”征收,即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

    对商业企业则改为“扣税法”征收,即以进销差价作为课税对象,再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税额。也就是对商业企业的毛利征税。

    方案之二:调整纳税人的分类 目前使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不准确。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无论是按资产额还是按营业额,企业规模大小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难以用一个尺度去衡量。

    因此我们建议不如将目前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改为标准纳税人与非标准纲纳税人两类。对标准纳税人继续实行税额抵扣的办法,对非标准纳税人则按销售额征税,不予抵扣。

    标准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一是年销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是财务核算健全,三是两年之内未发生故意的偷漏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认定为非标准纳税人。

    同时加大对标准纳税人异常申报的稽查力度,一旦查出有偷漏税行为即取消其标准纳税人的资格。 个人所得税:前途与困难并存 (一)税额增加与增幅减缓 尽管许多人对“双主体税”在我国的前景并不看好,但一般都不否认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是具有快速成长性、充满活力的税种,因为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内在联系的税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向个人的倾斜,使得一方面人们的总体收入水平有了大幅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平均主义被打破,个人收入的差距也在拉大。因而无论是从适应税源结构的变化。

    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来看,还是从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差距悬殊的需要来看,个人所得税都被赋予极大的期望而受到各方面的瞩目。

    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时,当年的收入只有20万元。经过十多年的宣传和加强征管,特别是1994年修订税制,统一了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并列为地方收入后,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明显加快,可以说是“一年一大步”。

    1994年收入72.67亿元,1995年为131.39亿元,1996年为193.06亿元,1997年又达到259.5亿元。从增长额来看,三年来分别是58.72亿元、61.67亿元和66.44亿元,每年都在60亿元左右,非常均衡。

    而这几年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52.8%,是增长最快的税种。

    4.中小企业税收主要的税种有哪些

    企业税收大致有这么几类: 1、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要看你的行业? 商业、工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运输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等交增值税。

    商业和工业一般纳税人税率17%,可以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不可抵扣进项税。现代服务业税率6%;运输业税率11%。

    普通服务业交营业税,税率5%。 增值税和营业税只交一种。

    2、所得税,一般企业是利润总额与不能税前扣除项的25% 3、附加税,含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等,计税基数是增值税或营业税。 4、其他税种。

    如印花税(合同、账簿等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这些每年交一次,计算比较复杂,金额也不太多。

    5.税法小论文

    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 论我国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 | [>] --------------------------------------------------------------------------------一、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的基本目标 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现代化的目标是:1.在全社会确立税收法治的观念,增强民主平等的纳税意识。

    2.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反映现代税制结构要求的税收法律,完备税收法律体系。3.建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提高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4.形成严格统一的税收执法,做到依法行政。5.实行征管手段和组织的现代化,实现公平与效率。

    6.在全社会建立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的主要途径 首先,要实行税法观念上的现代化,树立四个现代化的基本观念: 1.“企业者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转变,树立税收国家观念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分为所有者国家、企业者国家和税收国家。

    建国后,我国通过计划分配的形式,即国家凭借所有权来取得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为主的财政收入,基本上是属于企业者国家类型。以后通过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现在我国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比重超过了90%,已经转变成了税收国家。

    2.树立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观念 税收的开征与停征、税收的加成和减免以及其他基本要素均由法律来规定。现代税收国家法治的核心之一,体现为既是民主的,又是监督的,税法的制定也必须要贯彻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的思想。

    纳税人对税款的用途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有权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树立税收征管“三服务”的价值取向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征管的最终目标是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完成税收任务这种单一型的价值取向。

    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税收征管工作的价值取向应当是“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这种复合型的税收目标。为此,征管工作的理念应当是“法治、科技、服务、管理”。

    4.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法是一种义务性规范。但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必须实行由单一的义务观念向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转变,树立平等的权利义务统一观。

    这就不仅要求征税机关要依法征税,而且要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良好风气;树立起纳税人权利的意识。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上的现代化。

    要始终强调税负公平和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且要在税收制度的各个要素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1.税法现代化在宪法上的保障制度 我国宪法对税法现代化,包括对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规定的比较简单。

    在适当的时候,对我国税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方针原则应在宪法中得到体现。 2.对1994年开始的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改革所迈向的税法制度的现代化的重要里程,必须完善和发展 首先,税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化需要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并与国际接轨。

    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其自身的优点及特性,成为中国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1)对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实行普遍调节的增值税,必须创造条件,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过渡。

    (2)对商品经营与服务行业实行普遍调节的营业税。(3)完善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普遍调节和特殊调节相结合的关税制度。

    (4)尽快统一目前存在的内资和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做法,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改变目前外资实际上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做法。 其次,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实行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简化税率,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统一减免项目规定,从严界定减免扣除权限;统一提高生计扣除800元的基础扣除标准;在税率和减免税项目、扣除标准方面与企业所得税协调等等。 完善农业税制。

    进一步把在部分地区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及对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试点的经验推广到全国范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以缓解入世对我国农产业的冲击。 另外,还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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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怎样复习2014注会《税法》中的车辆购置税小税种

    高顿一如既往,为广大考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服务,让我们共同努力,2015年梦想成真!税法之车辆购置税法1.在“使用”环节一次征收(税率10%)包括购买使用、进口使用、受赠使用、自产自用、获奖使用和其他使用,只要在境内“使用”,就要纳税。

    2.计税依据(类比增值税的计税依据)(1)购买自用的,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价外费用)÷(1+税率或征收率)(2)进口自用的,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或: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当然,运用本公式时要注意车辆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大卡车大货车不缴纳消费税,小汽车则需缴纳消费税。

    (3)其他自用车辆。A.按购置价格确定B.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一般适用于自行申报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3.关于最低计税价格。

    (1)已缴纳过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最低计税价格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2)减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其中,使用未满一年的,不予计算已使用年限;规定国产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进口车为15年。

    超过使用年限,不再征税。(3)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无法取得购置价格或者购置价格偏低的,均要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税。

    4.计税依据中包含购买车辆时支付的工具件价款和零部件价款、支付的车辆装饰费以及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额和支付的控购费。(选择题出题点)计算型选择题出题时一般会出现“统一开具普通发票”或类似字眼,凡是各项费用开在一张发票上无法划分的,都要作为计税依据。

    这一点其实和增值税完全相同。实际上,车购税的计税依据本就和增值税计税依据有类同之处,可以比较记忆。

    5.关于进口自用,强调的就是进口并“自用”,如果不是自用,而是用于销售、抵债、以物易物等,不缴纳车购税。另外,购买别人进口的车辆,不能叫进口自用。

    6.【信仰提示2】一定要注意纳税主体,比如,受奖励者取得企业奖励的应税车辆,由受奖励者纳税,而不是由企业纳税,企业将应税车辆对外抵债的,不纳税,但接受该车辆的主体使用时应该纳税。7.【信仰提示2】车购税是一次课征制,购买使用过的车辆自用,若取得车购税完税凭证,则不需要再纳税。

    这一点要与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情况相区分,后者要考虑使用年限的问题,前面第4(2)中已述及,不再赘述。8.对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税;但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发票金额和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差额部分还应该补税,总之,国家不能吃亏。

    9.关于优惠。(考试时一定要注意措辞的不同)(1)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2)军警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此处注意中国武警不是一般的警察,而是军队序列。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4)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所谓“海龟”)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这是最经常考的,必须精准记忆,“现汇”、“1辆”、“自用”、“国产”)(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7)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税。(2012——2015)(8)三轮农用运输车免税。

    (新增内容)10.关于征收管理。车购税是在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征收,采用一次课征制也就是在上牌登记注册前征收。

    所以一般应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需办理登记,则在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供车主身份、车辆价格、车辆合格证明。纳税期限为60日。

    方法有三类:自报核销、集中征收和代征、代扣、代收。关于退税,这一点没什么好说的,车没登记成功(公安机关不给登记)或者被召回(由销售方),理应退税,当然需要拿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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