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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复议情况说明

    1.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复议是什么

    在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复议,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人的采购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审查的采购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在有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中被称为行政审查。 行政复议,是由与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负责审查,是一种体外审查,具有一定的公正性。

    但是,由于复议机关也是一种行政机关,与采购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到复议审查的公正性。因此,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复议一般都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行政复议或者要接受司法审查,或者应遵守以下程序规定:在做出一份评议或一项决议前,能听取参加人陈述其词;参加人能够被代表和陪同;参加人应参与所有过程;审议过程可公开进行;应书面就做出评议和决议的依据进行说明;证人可以出庭;向审议机构透露文件。

    2.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有什么内容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提出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决定 对于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对争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形式。

    2)行政复议申请的送达和被申请人的答复。 3)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限。

    4)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5)行政复议的生效和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3.招标投诉处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4.政府采购利益相关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政府采纳的利益相关人,只要符合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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