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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范本

    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百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些部门的行政处罚规程也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对“重大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尺度。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度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此可见,已经符合听证程序要求的罚款,应当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也可理解为较重的行政处罚。

    因此,进行集体讨论内是办案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属于严重的程序缺陷,如果案件引起行政诉讼,法院就凭这一点可以判行政机关败诉。当然,案卷评分会考虑各种因素,作出零分的评定,也许是为了提醒行容政机关重视执法程序的一个策略吧。

    至于,是否还想把分要回来,你自己考虑吧。

    2.行政处罚集体讨论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些部门的行政处罚规程也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对“重大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尺度。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此可见,已经符合听证程序要求的罚款,应当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也可理解为较重的行政处罚。

    因此,进行集体讨论是办案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属于严重的程序缺陷,如果案件引起行政诉讼,法院就凭这一点可以判行政机关败诉。当然,案卷评分会考虑各种因素,作出零分的评定,也许是为了提醒行政机关重视执法程序的一个策略吧。

    至于,是否还想把分要回来,你自己考虑吧。

    3.《案件合议记录》填写要注意什么

    《案件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处(科)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 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案件讨论情况的文书。

    此记录是内部文书,也是必 备文书。 做好案件合议记录,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把握。

    一、形式必须完整。 案件合议记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案由、当事人、合议时间、主持人、地点、合议人员、记录人,应逐项认真写清楚。尾部由主时 人签字、合议人员签字、记录人员签字组成,上述各方应逐个签全名。

    在此应注意,签名 不能由他人代笔,因为签字意味着案件合议成员对于记录内容符合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认 可。 二、内容必须规范。

    正文是案件合议的内容,是合议记录最重要的部分,应做到以下 四点。 (一)全面完整。

    对案件汇报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都要逐项详细记录。合议成 员的案件合议其实就是一个推理过程,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有关联、有效的证据,确定 事实,并针对事实运用法律,而后得出案件的结论。

    合议成员从事实、证据、依据、程序 等方面对案件进行评议,发表各自的意见,这样才能对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程序履行等内容有一个完整的反映。 (二) 客观真实。

    在案件的讨论过程中,合议成员之间可能会就案件的某些方面发生 争论,因此,不但要记录相同的意见,也要记录不同的意见;对于不同意见之间的争论, 记录也应如实反映。 记录人员要真实地记录合议成员的发言内容,不得以自己对他人意见 的理解代替他人的发言原意。

    (三) 重点突出。合议意见是通过合议讨论的过程得出的共识,合议人员产生意见分 歧是正常的;即使达成共识,对于不同的意见,也要记录下来,不能仅仅记录最后的一致 意见。

    需要重点记录的是合议成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的认定程序和适用法律的评议 意见。尤其对于不同意见,更应重点记录。

    (四) 用语准确。完整的记录并不意味着将每位合议成员的发言一字不落地记录下来。

    作为一名素质较高的记录人员,更重要的是须有一定文字功底和法律知识,能够精确表达 合议成员的本意。 即使有的合议成员在发表意见时语句不顺,没有用法言法语,但记录必 须语句通顺,“白话”、“俗语”应被准确还原成正规语言和法律用语;对表达不简练的可 根据其原意归纳总结,做到既不失原意又简明扼要。

    4.行政处罚三万元以下是否需要集体讨论

    即使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拟给予3万元(或以上)的罚款,并不一定需要“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2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但是,该法并没有对“较重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在实际工作种,行政机关可以参照部门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所规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之数额。 必须指出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需要“集体讨论”,主要是对案件的“情节”、“性质”等疑难问题作出讨论而后决定;鉴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之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单纯的行政罚款数额之大小无需“集体讨论”。

    如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各省(市)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之限制,亦无需“集体讨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修正,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有几种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共有40种,清单如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目 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8.行政处罚决定书 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4.陈述申辩笔录 35.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送达回执 39.( )审批表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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