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说明
1.综合工时制的执行情况说明怎么写 qq865317367 非常感谢
以下仅供参考: 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说明 本企业在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过程中,人事部对实行综合制的员工都做好了考勤统计工作,员工每天记录好生产日报表并由生产主管签字认可,所有员工的工作时间均有记录。
同时企业和部门根据经营情况,严格执行着轮休计划,具体如下: 1、首先做好了与员工预先沟通的工作。 2、平时工作8小时外平均加班工时控制在1-2个小时,在有特急的业务需要赶出来时控制在3-3.5小时,一个季度里平均日加班工时控制在1-3个小时。
3、在实行中,将一个季度的加班工时控制在了108小时,并保证了员工每周有一天的休息日,超时工作时间在计算周期内及时安排了员工补休,同时,存在一些确实无法安排员工补休的情况,则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了员工加班工资。 本企业严格执行了轮休计划,确保了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
***** 2010年12月08日。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朋友你好!
公司要申请综合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必须包括:1,用人单位的经营特点,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2,有人单位上年度工时的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3,申报的岗位和职工人数;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理由;5,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6,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限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你的这个材料可以按照上面说明的六项内容展开写就可以了!
3.HELP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书
第三条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根据以下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制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期决定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157号文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经审查,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署《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许可决定书》。
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第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书应一律加盖“北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专用章”。
4.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是否可以延长每日工时
综合计时工作制,本身就属于因企业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职工实行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安排职工的工作,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你们单位的工作性质可能有季节性或随机性,因此才会出现有时“要求员工一天内连续工作10几个小时”的情况,由于职工的总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时(即8小时/日,40小时/周),虽然“一时闲死,一时累死”的工作方式,让员工产生抱怨,不合情理,但并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假如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出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加班工资)。
5."综合计时"工作制怎么解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 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以上标红显示的部分是很多企业单位采用此工时制度的诱因。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