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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法院先行解释和裁判原则怎么理解

    人民法院先行解释和裁判原则 1、不主动解释。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恪守审判权的界限,保持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有争议斯有司法。如果主动解释,不仅侵犯行政权,而且以我国行政规章的数量之多,一一加以解释亦非人民法院能够胜任。

    2、有限解释。基于上述同样理由,人民法院只宜就诉讼争议涉及的问题予以解释,即对争议范围中,行政机关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行政规章的有关联的条款进行解释。

    3、附带性解释和具体解释。即以案件判决、裁定的形式予以解释。

    既然解释是被动的、有严格范围限制的,以专门的脱离具体案件的抽象形式予以解释显然不妥。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由审判委员会审核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后予以发布的形式,赋予具体的个案解释以约束所有下级法院的效力,并使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所依循。

    2.当事人在起诉后,法院没有说明理由不予受理的,其应该采取何种措施

    当事人在起诉后,法院无论受理与否都必须通知当事人,如果不受理,应该说明理由。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此可见,起诉后,如果法院不受理也不说明理由,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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