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投诉简报
1.医院投诉分析怎么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还关系到改进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管理”。
国务院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它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较以前相比更为公开、公正、公平,但通过几个月的实践,笔者认为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处理,否则有可能使医疗事故的处理陷入以前的尴尴境界。 下面笔者主要结合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析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 《条例》规定:市级医学会或省辖县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上述法规和规章是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它们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定性为“鉴定结论是事故处理的依据,再次鉴定结论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结论”。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不应受其约束。
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形式,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核认定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利,诉讼的本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都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虽然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理由分析和结论,如不能使法官形成事实的内心确信,仍然不能据此认定事实。同时,鉴定是一种科学认识活动,认识的结果是否正确取决于人们对认识客体本质和规律的把握程度,而不是认识主体级别的高低和权威的大小,规定上级鉴定结论的效力优于下级鉴定结论是违反认识活动的科学规律的。
再次,《宪法》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任何个人、组织和团体不得干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不经审判人员的判断必须遵守,无异将审判权交给了医学会。因此,《条例》的规定超出了法律对法官的职责要求,人民法院不应受其约束。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效力 《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经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组织原医学会重新鉴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再次鉴定。 该规定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法律效力不高、当事人的救济不完善,从而影响解决纠纷的效力和公正性,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鉴定只能先选择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受当地医疗资源的影响,排除了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老子给儿子鉴定”的嫌疑,但产生了“兄弟之间的鉴定”的嫌疑,影响了鉴定的公正性;2、再次鉴定的医学会鉴定不仅延长了解决纠纷的时间,而且仍然摆脱不了“老子给儿子或兄弟之间鉴定”(而且多了医学会间的老子或兄弟关系)的嫌疑;3、再次鉴定会增加当事人及医疗资源的浪费,我们完全有理由让专家们省出时间为更多的病人服务。
因此,笔者建议:1、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和技术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人民法院负责专家鉴定组的组织和鉴定方案的实施,专家鉴定组和医学会的具体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负责;2、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便民、经济、照顾患者意见等原则)选择医学会的专家库组成专家鉴定组,不受医学会级别、地域的限制;3、对于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除法定可重新鉴定的外,不再组织重新鉴定,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弥补有缺陷的鉴定结论。 三、鉴定过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条例》和《暂行办法》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和鉴定过程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及各地医学会的具体操作中仍有些作法与法律规定和《条例》规定的原则有矛盾,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对鉴定人员的回避权利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合法。
主要表现在:(1)决定回避的主体与法律规定相悖。《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而《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医学会的实际操作是由医学会作出决定;(2)提出回避的时间规定不完善。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员的回避申请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暂行办法》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提出的规定,且实际抽取的专家是谁当事人不知道,对于事后当事人知道回避情形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因此,。
2.怎么投诉医院
一般医院的大堂都有投诉电话,或者投诉信箱 再有就是院长 信箱之类的。 一般的医院的医务科,医务处一类的机构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但是首先应该是有比较明显的疑问。
医院投诉办公室职责
医院投诉办公室职责
一、在主管院长及医务处处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
二、接受患方医疗纠纷投诉,并及时进行医疗纠纷处置。
三、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部门,参与医疗纠纷院外调解和接访处置。
四、配合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司法鉴定部门,做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准备工作。
五、全面负责医疗纠纷诉讼工作,由本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律师、涉案科室共同参加诉讼活动。
六、负责组织召开学术讨论会,对医疗纠纷进行讨论、分析,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七、负责医疗损害赔偿事宜,根据相关依据向上级领导提供赔偿数额参考意见,执行院领导指定赔偿数额,拟定和签定协议书。
投诉医院应该找哪个部门
态度找当地卫生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的市长,还有现在的媒体,不过没证据最好是投拆卫生主管部门,当地的卫生局,他们一般只要有投拆都要给院长压力的。如果是收费问题直接找当地的物价局,最好先打个单子,立即就有人来罚他们的款 !
医院人员岗位职责
一、院长职责
1.院长是医院的法人,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履行法人的职能,承担法人的责任,应当具有相关管理知识与技能。
2.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在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全面领导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按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有效地完成各项任务,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使医院的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二、办公室主任职责
1.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的秘书、行政管理工作。
2.安排各种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负责草拟医院的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文件,并负责督促其贯彻执行。
三、医务科/处主任职责
1.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负责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具体实施与反馈工作。
2.负责实施医院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指标,制定医疗部分的具体落实措施,履行监控职能。
3.医院乱收费怎么投诉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得知你院是大医院,我就打了电话咨询导诊台问颈椎后背这些地方非常疼痛,7年前诊断过是血管瘤,问挂什么科,回答我挂神经外科去。
我在网上预约了神经外科俞凯主任匆匆买了机票从外地赶来看病。当我见到了这位高高在上的主任时候,我告诉他我后背特别疼痛让他给看看,应该检查些什么,他冷冷的看都不看你一眼,然后回答你想看什么就看什么,想拍什么就拍什么,听我的。
我当时也傻了回答那就拍个核磁吧,就这样开了单子离开了,事后想想太傻了,我是病人来找你,你怎么能这样对付我们,我知道我需要拍什么我还要花钱挂什么号,我都比你懂了,那我还找你干什么。拍完片子我又挂了神经外科,刘春祥,他说我核磁没有出报告看不了,只能退号。
第二天我又挂了杨新宇,他告诉我这个不是他的专业,他不会看,让我去找刘辉,这下是专业了,告诉我不需要做手术,然后楞了半天说我应该去看神经内科,你说你不会看还收我钱干什么还不给我退号。挂了那么多神经外科主任,就没有一个对病人负责的。
最后就花点钱回到家身上一样疼痛不堪,最后还没有药。也没有找对医院,被这几个医生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
最后还挂了关志宇,也说不会看,也不退钱。你说这么大的医院就对这个病没有一点办法了,还是没有一个负责的医生。
不会看也不说清楚让我挂了一次又一次的神经外科,花了一次又一次的钱,最后什么都没有看。打车跑了一次又一次。
我想说你们医院太不负责,医生太不负责了。
4.怎么投诉医院
一般医院的大堂都有投诉电话,或者投诉信箱 再有就是院长 信箱之类的。 一般的医院的医务科,医务处一类的机构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但是首先应该是有比较明显的疑问。
医院投诉办公室职责
医院投诉办公室职责
一、在主管院长及医务处处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
二、接受患方医疗纠纷投诉,并及时进行医疗纠纷处置。
三、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部门,参与医疗纠纷院外调解和接访处置。
四、配合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司法鉴定部门,做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准备工作。
五、全面负责医疗纠纷诉讼工作,由本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律师、涉案科室共同参加诉讼活动。
六、负责组织召开学术讨论会,对医疗纠纷进行讨论、分析,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七、负责医疗损害赔偿事宜,根据相关依据向上级领导提供赔偿数额参考意见,执行院领导指定赔偿数额,拟定和签定协议书。
投诉医院应该找哪个部门
态度找当地卫生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的市长,还有现在的媒体,不过没证据最好是投拆卫生主管部门,当地的卫生局,他们一般只要有投拆都要给院长压力的。如果是收费问题直接找当地的物价局,最好先打个单子,立即就有人来罚他们的款 !
医院人员岗位职责
一、院长职责
1.院长是医院的法人,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履行法人的职能,承担法人的责任,应当具有相关管理知识与技能。
2.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在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全面领导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按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有效地完成各项任务,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使医院的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二、办公室主任职责
1.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的秘书、行政管理工作。
2.安排各种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负责草拟医院的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文件,并负责督促其贯彻执行。
三、医务科/处主任职责
1.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负责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具体实施与反馈工作。
2.负责实施医院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指标,制定医疗部分的具体落实措施,履行监控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