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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税营改增信息简报

    1.请问,营改增去国税报道,需要什么资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公告分两个层面明确了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程序办理认定。

    文件规定,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同时,文件还规定,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文件还指出,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上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2.地税稽查局面对营改增

    一是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税源上,强化对房产、土地及附加税的监督管理,减少部分纳税人钻制度漏洞出现的偷漏税现象,做到应收尽收。加快改革步伐,及时优化税源结构,同时对新增税源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大陈欠清缴力度。

    二是调整与专业化稽查相匹配的人才队伍。税务稽查队伍建设是我们搞好税务稽查工作的保证。只有带好队,才能搞好税务稽查。人是决定的因素,要以人为本,抓好专业培训,充实和加强稽查力量,通过培训、进修、鼓励自学、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提高在职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实施严格的后续教育,以适应知识更新的形势,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

    三是健全与专业化稽查相匹配的协作机制。“营改增”之后地税部门将失去发票控管的征管渠道,执法手段极大弱化,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难度加大。建立国地税稽查联合办案和税警协作机制,增强国地税稽查协同;加强与公安部门联系,有效发挥国地税各自职能,建立联合控管征管创新机制。健全第三方信息交换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健全与中介机构的合作机制,发挥其审计监督、财务会计、投资分析、价格鉴定等专业优势。

    四是健全税务稽查的现代化机制。充分依托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电子稽查查账软件运用,实现对企业财务数据、征管涉税数据及第三方数据的采集,并通过智能模型设置、账务自动比对及典型财务指标分析,辅助稽查人员完成查账工作。

    五是树立打击型稽查观念。从依法治税的要求看,实行打击型稽查,是确保征管权力行使到位的重要手段。从税务稽查的效果看,只有让纳税人在经济上不愿违、在声誉上不敢违、在法律上不能违,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指导思想上,要克服过去单纯以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稽查工作水平的错误倾向,取消稽查指令性查补收入计划。在工作重点上,要突出对重大案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检查,提高稽查办案效率和质量。

    3.怎样做好“营改增”后地税征管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适应改革。

    充分认识“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是避免重复征税,改进我国税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作为地税干部要牢固树立思想领先、顺势而为的理念,树立全局观念,强化主观责任意识,积极适应改革、参与改革,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稳定干部思想波动,是当前以致今后一段时间地税干部思想教育的重要措施。

    正确引导地税干部树立大局意识,抛弃消极思维,更新思想观念,让地税干部从迷茫、悲观的氛围中解脱出来,只要我们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心情舒畅地投入工作,尽心尽力地做好工作,地税事业仍然大有作为。 (二)转变税源管理方式,加快构建地方税收体系。

    一是及时优化税源结构,完善新的税源管理机制,着重加强对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管理,做到小税精管;二是地税机关前期征收所倚仗的三大主体税种中只剩下个人所得税被完整保留,应将地税征管的重心转移到个人税收管理上,个人所得税征收在未来整个地方税收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加大,成为地方税收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有必要通过开源挖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的可用财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自然人为经营实体的商业运作模式越来越普遍,如电商、微商、个体工商户等等,且其所采用的经营模式也是越来越多样化,如通过网站、实体店、社交平台等都能实现交易的完成,势必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带来一定的困难和冲击,积极推进税收征管转型,逐步将征管重点转向自然人为主,特别是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三是建立和完善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将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固定税源上,使其成为地方税收增收的重要因素;四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基金费征管体系和流程,加强社保费等非税收入管理,使其成为地方财力的重要补充。

    (二)创新升级税收服务,构建和谐柔性执法氛围。一是坚持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掌握纳税人的第一手资料,切实将纳税服务的重点由简单的临门服务向政策性服务转移,运用“互联网+”思维,搭建集“互联网+智能咨询”“互联网+信息定制”“互联网+监督维权”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便民春风行动,做好同城通办、委托代征工作、国地税互派人员、共建办税服务厅等方式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二是“营改增”后,地税征管范围的面广,特别是财产行为税,很多直接与自然人接触,征管难度大,为了达到和谐征税,我们应该柔性执法,突破传统的刚性执法的固有思维,使税收行政执法向刚柔并济转变,将柔性执法融入到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中去,改变以往重处罚、轻教育的执法方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要注重疏堵结合,提高执法效果。 (三)优化人力资源,提升干部素质。

    一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地税干部的业务素养,跟上税制改革的步伐,使广大地税干部能够更好地投入工作。二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按照机构集约化、扁平化的要求和专业化管理岗责体系,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充实征管一线人员,增强税源管理力量。三是强化业务培训。

    开展分级分类分行业培训,建立行业管理的专家团队;开展各类能手竞赛活动,注重专业岗位技能的培养和提高,突出能力操作与训练,进一步激发活力,增强动力。四是完善激励机制。

    结合绩效管理,把绩效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的晋升、评先评优等结合起来,对工作不负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挖掘管理潜能。 (四)推进“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

    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扩大税收征管保障,拓展涉税信息采集范围,通过统一系统平台实施数据交换;二是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加强信息利用;与法院建立协助执行工作机制,定期取得法院司法拍卖信息;拓展自然人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与公积金、人社等部门交换相关数据。三是突出信息管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能化。

    深化金三系统的应用,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推进数据标准化及质量管理,尽快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实现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将纳税信用纳入银行的征信系统。适应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数量不断增加以及企业经营多元化、跨区域的新趋势,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五)深化国地税的合作,打造国地税合作新局面。一是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对照规范抓规范,推进“国税+地税”深度合作;二是抓好税款委托代征,明确委托代征的范围、税种,将零散税收、附加税等地方税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委托国税代征,减少税收流失,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三是全面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联合办税,全面推进双方共建办税大厅、。

    4.如何加强“营改增”后地方税征管工作

    后营改增时代,地税部门的整体征管格局会发生很大的转变。

    笔者认为,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方税收入的格局发生转变。原先,地税部门征收的主体税种主要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随着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e68a84e8a2ade79fa5e9819331333361323639值税试点工作,营业税这个税种征收被取消,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征收的比重也不断降低,只有个人所得税征收被保留。

    随之产生的结果是地税收入占整个税收的比重明显降低,地税部门以前围绕三大主体税种规划的征管重心也需要向其他方面转移。二是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将被打破。

    以票管税一直以来是税务部门实施监管的有效手段,宁波地区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地税部门不再提供发票,先前地税部门通过监控发票开具情况,强化纳税人财务监督,进而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实施约束、监督和控制的做法将无法实现,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目的。三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部分涉税行为会产生国地税部门交叉施行税收职能的情况。

    比如:房地产交易,既会涉及增值税征收,也会涉及土地增值税征收,再比如房屋租赁,既会涉及增值税征收,也会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如何化解类似由一个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转变为两个部门共同实施管理职能所带来的矛盾,值得研究和探讨。 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后,针对上述税收形势上的转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转变工作思路,加强税收征管,制订符合未来地税工作要求的运行机制: 一、应将地税征管的重心转移到个人税收管理。

    理由一:前面已经分析,“营改增”后,地税系统前期征收所倚仗的三大主体税种中只剩下个人所得税被完整保留。个人所得税征收在未来整个地方税收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加大,成为地方税收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有必要通过开源挖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的可用财力。

    理由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自然人为经营实体的商业运作模式越来越普遍,如电商、微商、个体工商户等等,且其所采用的经营模式也是越来越多样化,如通过网站、实体店、社交平台等都能实现交易的完成。而个人经济行为分散、隐蔽,难于征管的特点,势必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带来一定的困难和冲击,需要地税部门进一步创新和开拓思路,重新规划当前的管理模式,花大力气改进现有的征管手段。

    二、建立国地税合作长效机制势在必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国税和地税部门同样面临人员配置平衡被打破的困扰,国税部门面临人员紧张、工作压力加大的困难,地税部门则面临资源浪费的困扰。

    加上同一经营行为同时涉及国地税征收税种的问题增多,如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租赁、个人提供劳务等,国地税部门对同一项涉税行为实施重复交叉的税收执法情况将日渐增多,势必造成税务机关征收成本的重复与浪费。因此,如何合理整合国地税征收资源,切实制订两个部门合作的可行性方案,进一步建立双方沟通、联系机制是今后需要重点尝试和探讨的一项工作。

    加强国地税合作可在多个领域尝试和开展,如发票领受、税款代征、联合实施纳税评估和稽查、共同开展纳税辅导等等,这样既可保证国地税双方人员使用的平衡,也可解决税收征收成本形成浪费的问题,达到双赢的目的。 三、地税征管应更多依托第三方信息实现监管。

    “营改增”以后,地税部门必须接受不通过发票开具数据比对监管纳税人税款申报情况的局面。一些原本可以在发票开具时完成的监管前置手段将丧失原有的优势,如对房地产企业对外销售是否达到85%比例以上(土地增值税涉及)、企业自行开票房租费收取情况(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涉及)等都将无法通过以票管税来实现。

    这样,只能通过其他措施来填补管理上的缺陷,采集和比对第三方数据来达到税收监管的目的是现阶段较为有效的途径。目前,国家层面也充分强调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未来加强同国税、国土、工商、出入境管理、房地产交易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也应作为地税部门需要加强的其中一项重要工作。

    在建立第三方数信息采集常态化机制的基础上,系统形成信息采集、筛选、比对、分析和运用的内部运转机制,切实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和实效性,以此加强对纳税人税款征缴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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