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申请再生育审批承诺书
1.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有哪些
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9-02来源: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省再生育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再生育的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批。
再生育审批表中的理由栏必须有申请人签字,基层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对申请人的理由是否属实加以注明,涂改处须加盖私章以示负责。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写明符合《条例》规定的具体内容或条款。
各级公章要齐全,并由单位负责签名。 (二)申请表要填写完整,不能漏项,申请理由的证明材料要齐全。
对填写漏项、申请理由不清、证明材料不全等,应一次性告知其补齐。 (三)要加强对再生育审批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审批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二、申请再生育的,申请人除符合《条例》的规定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的,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 (二)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申请的,需提供:①一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②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明;③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①收养证;②县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四)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五)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申请的,需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 (六)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申请的,必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根据第九条第二款“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八)根据第九条第二款“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九)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且已丧失生育能力”申请的,需提供:①男方兄弟婚后不育且有县以上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②禁止生育的,提供已施行绝育手术的证明;③法律规定不宜结婚的,提供相应证明;④男方兄弟共同保证不生育、不收养的协议书。 (十)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①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的证明;②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十一)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的申请,根据闽计生政法字[1992]6号文认定的乡审批。 (十二)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只有一个女孩”申请的,需提供第一孩的出生证明。
(十三)根据第十条第二款“夫妻双方均为渔民”申请的,需提供:①双方户籍管理部门证明;②乡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双方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 (十四)根据第十条第二款“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申请的,需提供:①从事井下采掘一方所在单位的工种和从事劳动时间的证明;②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十五)根据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十六)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的,需提供: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
三、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002年1月20日下发的闽计生政[2001]2号《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予以废止。
2.怎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承诺书
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的636f70797a6431333366306538条件
下列三种情况可以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
1、双方均为初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
2、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
3、已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或已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1、证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小二寸合照(电子版)、户口簿、承诺书。
曾经生育过子女但均已死亡的,还应提交死亡子女的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证件证材要求:
(1) 证件证材格式:jpg或jpeg。
(2)证件证材大小:小于1M。
三、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成功两个工作日后进入首页第九项《办理事项进度查询与证件打印》输入双方身份证号和识别码查询办理进度,如果办理结果为“审核中”,请与备注中的办理单位联系。
办理结果为“同意”的,可以自行打印《网上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凭证》。退回的申请,请于一个月内进行修改,超过一个月内不予修改,请重新申请证件。
四、《网上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凭证》与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签发的《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也可携带身份证和夫妻小二寸合照一张到沧州市任一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免费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扩展资料
一、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据辽宁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直接到街道进行免费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可办理登记。同时,与原来不同的是,夫妻在怀孕前、怀孕后、生育后均可办理登记。
二、再生育审批时间缩短一半
再生育审批需要申请材料,包括: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具体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是指:属于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属于丧偶后再婚的,提供公安司法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子女属于病残儿的,提供市级以上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属于依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情形的,依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沧州市人民政府网-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一次性告知
3.怎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承诺书
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的条件 下列三种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66306538情况可以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 1、双方均为初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 2、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 3、已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或已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1、证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小二寸合照(电子版)、户口簿、承诺书。 曾经生育过子女但均已死亡的,还应提交死亡子女的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证件证材要求: (1) 证件证材格式:jpg或jpeg。
(2)证件证材大小:小于1M。 三、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成功两个工作日后进入首页第九项《办理事项进度查询与证件打印》输入双方身份证号和识别码查询办理进度,如果办理结果为“审核中”,请与备注中的办理单位联系。
办理结果为“同意”的,可以自行打印《网上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凭证》。退回的申请,请于一个月内进行修改,超过一个月内不予修改,请重新申请证件。
四、《网上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凭证》与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签发的《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也可携带身份证和夫妻小二寸合照一张到沧州市任一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免费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扩展资料 一、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可办理生育登记据辽宁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直接到街道进行免费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可办理登记。同时,与原来不同的是,夫妻在怀孕前、怀孕后、生育后均可办理登记。
二、再生育审批时间缩短一半 再生育审批需要申请材料,包括: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具体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是指:属于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属于丧偶后再婚的,提供公安司法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子女属于病残儿的,提供市级以上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属于依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情形的,依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沧州市人民政府网-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一次性告知。
4.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怎么填
办证流程及须知
一、网上申请:
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正确选择申办地(女方户籍地为准, 否则申请将被退回并要求重新选择申办地)。 二、审核确认:
对直接现场申请办理的,请先下载空白“申请再生育审批表”,打印并填写好后,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审核确认。对网上预约申请办理的,请在接到预约受理短信后,进入“预约查询”下载并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后,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审核确认。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资料:
符合第一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自愿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第二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乡镇(街道)关于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的证明1 份;
符合第三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法定机构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1份;
现场确认时请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公示上报:
乡(镇、街道)计生办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上报县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四、审批发证:
县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经集体讨论,在7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再生育的结论。对批准再生育的,直接打印《生育证》,由乡(镇、街道)统一领取后再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批准再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
特别说明:办理时限以申请人到现场审核确认后,乡(镇、街道)正式受理时间起开始计算。
5.办理二胎准生证要写了保证书,如果再要一个小孩会怎样
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二胎准生证。
原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发放二胎准生证。
具体如何登记,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可以直接与当地计生部门联系。
“如果再要一个小孩”,岂不是三胎?当然,如果是你们夫妻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要三胎,但这生育三胎,必须经过当地计生部门的批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