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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申诉状(判死刑立即执行范文)

    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有哪些情况报请?

    1、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在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直接提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身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一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即为终审程序,也为核准程序,不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也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原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罪犯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向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同意判处死刑的,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该裁定也就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罪犯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但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一个罪的死刑消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则应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共犯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行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上诉书如何写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以(2006)**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申诉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监狱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监区***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余刑**年**个月。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 ‚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部分,现提出申诉。

    主要事实: ***年**月***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区***公园附近、*****附近、********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有参与抢劫,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

    ****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为由,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一审判决第六页第14行当中引用‚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所判刑期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被告人‛未经判决,何以有罪?‚拒不认罪‛从何谈起?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被告人在我国的定义为:‚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既可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又可能是无罪的人。

    ‛即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认定有罪的无罪身份。 庭审过程中申诉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决的身份,并未确定有罪,不存在认罪不认罪之说。

    二、无罪辩护和‚拒不认罪‛均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刑罚处罚范围。 《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惩罚犯罪行为。庭审中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均属于非犯罪的行为,其与犯罪事实本身也没有关系,同时不能够改变犯罪事实,而《刑法》的处罚范围仅为犯罪行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不受刑罚处罚。

    三、申诉人侦查阶段已经坦白犯罪事实,隐瞒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1998年10月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询问中应当如实回答,同时也准予其进行无罪的辩解,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就本条款作出后续的处罚规定,即‚应当如实供述‛只是软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事实上申诉人在侦查阶段已经两次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字,且被法院确认为证据,即一审判决证据第十二项。侦查阶段申诉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实是事实存在的,不能因为庭审中作出无罪辩护就否定事实。

    那么隐瞒犯罪事实就不能够成立,不可能以此为理由冠以‚拒不认罪‛给予处罚。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而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这就是说,口供不能单独定罪,在被告人认罪情况下尚且如此,显然,在被告人不认罪情况下,也就不能因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四、‚拒不认罪,从重处罚‛违反‚无罪推定‛及‚举证义务‛原则,庭审中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中‚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已经将时间、地点等详细说明,即身份为被告人;时间为庭审过程中;地点为法庭;行为为不证明自己有罪,就是没有‚自证其罪‛;结果是予以从重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基本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

    关于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权限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然后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后,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不服法院做的刑事判决书提起申诉 ,申诉书的格式及范文

    刑事申诉,不论有关的裁判是否经过上诉,也不论这些裁判是否已经执行完毕,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提交申诉状,但是提出申诉状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江苏淮安X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强奸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淮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淮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强奸罪,轮奸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张某某,轮奸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1、张某某亲属的报案材料和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本人的询问笔录不能证明二被告人对张某某实施了强奸,该言辞证据夸张虚假,令人产生合理怀疑,且没有其他合法证据印证支持,不能使人确信刘某某对张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以及邵某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了张某某,邵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性关系行为违背了张某某的意志,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利。

    2、被告人刘某某与邵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互相矛盾,特别是在谁先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谁后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基本事实问题上,二被告人的说法截然相反。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原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刘某某在先,邵某某在后强奸张某某,二审裁定草率维持一审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3、二被告人供述中所谓的刘某某脸被咬伤,窗户玻璃被蹬烂,没有物证、书证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没有收集固定相应证据。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刘某某与张某某在案发住所内是否发生了争执,因为什么发生了争执,无法认定,更不能据此认定刘某某强奸张某某。

    邵某某与张某某事前熟悉,且存在相互好感的少年恋爱关系,即使认定邵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发生了性关系行为,但无论如何没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系邵某某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反了张某某的意志。侦查卷宗中没有邵某某强行实施奸淫的证据,法庭上邵某某的供述系年龄幼小盲目顺从庭审讯问的结果。

    4、事前“商量”不存在,事中的同谋更不存在。

    5、本案的真实情况是,。

    。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不愿自证其罪是人性的本质要求,然而在本案中,。

    2、申诉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在监狱会见被告人刘某某和邵某某的会见笔录载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二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

    。此情况表明,该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言辞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侦查卷宗的记载表明,不论是讯问二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还是询问证人的询问笔录,在讯问人(询问人)一栏,均为事后填写的姓名,填写的笔迹与笔录记载的笔迹完全不一致,差别极为明显,包括字体、字迹、笔墨颜色(笔录的记载是黑色,填写的签名是蓝色,字迹书写不同)都不一样。申诉人有理由认为,这些笔录不是出自侦查人员讯问所得,而是他人讯问,其他人替代签名,侦查讯问(询问)主体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来源不合法,应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1、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是我国当代刑事司法政策,缺乏程序保证的公正是最大的不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应当指定辩护人、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庭以及相应的工作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公诉和审判的规定,联系到本案,申诉人认为,法院审判应当从某某县人民法院收到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时开始,而非开庭审判之日为法院审判时间。本案开始审判时,被告人邵某某不满18周岁,某某县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并为邵某某指定辩护人,不应故意拖延到邵某某满18岁生日时开庭审判。

    然而,本案开庭审判之日邵某某刚刚过了18岁生日,申诉人有理由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是为了规避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故意选在邵某某刚刚满18周岁生日时开庭,为此不惜损害邵某某的合法权益。因为开庭审判前,邵某某不满18周岁,一审法庭应当为其做大量的工作,如通知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庭前会见邵某某,进行社会调查,等等。

    选在邵某某满18周岁以后开庭,则这些工作都可以省略掉了。一审法。

    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 死刑立即执行怎么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死刑,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而并非比死刑更严厉的刑罚。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

    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

    中国旧社会死刑立即执行现场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里所说的死刑,是死刑立即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废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2006年12月31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扩展资料: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的流程

    一、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三、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死刑执行前的要求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五、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1、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 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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