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失控发票情况说明如何写
1.我的进项发票为失控状态,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不去抄报税,税务部门就会视同为失控发票。
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361326265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一、基本内容
……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增加双向比对功能,即:通过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时失控发票’);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后失控发票’)。”
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企业要对发生的销售到主管税务局申报并缴纳税款,否则购买方不能抵扣该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意事项:
受票单位往往不知道收到的发票是失控票,因为是真票,所以能够通过发票认证从而抵缴了当期的销项税。只有出票方出了问题,才会找到受票方。现在每月实行抄报税就是为了堵塞失控发票。
2.失控发票怎样取得纳税证明
先跟供应商联系,看看,是不是他们误作废了,然后他们也正常交税,那么可以由来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你们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你们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扩展阅读:失控票的源税收处理
(1)销货方已申报百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度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未申报纳税:若问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购买方取得的答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3.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不去抄报税,税务部门就会视同为失控发票。
处理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一、基本内容……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增加双向比对功能,即:通过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时失控发票’);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后失控发票’)。 ”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企业要对发生的销售到主管税务局申报并缴纳税款,否则购买方不能抵扣该增值税进项税额。注意事项:受票单位往往不知道收到的发票是失控票,因为是真票,所以能够通过发票认证从而抵缴了当期的销项税。
只有出票方出了问题,才会找到受票方。现在每月实行抄报税就是为了堵塞失控发票。
4.开错发票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1. 写一份书面的说明,内容主要写原发票错误的原因及过程,最后写申请开红字发票。然后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一份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就可以了。
2. ******有限公司:
贵司于**年**月**日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份,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为**,金额为**元,税额为**元,价税合计为**元。
由于贵司在给我司开具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我司的地址及电话已经变更,故该张发票不符合税务局对进项税发票认证的要求,我司现拒收此发票。此份发票我司也未进行进项税认证。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5.失控发票我这个情况怎么处理
1、收到发票后,按照发票上的进项税额,会计上先做进项转出,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跟开票方确认报废原因,协调处理方法。因为开票方本应该收齐发票所有联次以后,才能报废,它们作业不合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