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未过户情况说明范文
1.车辆买卖不过户协议书怎么写
买卖车辆不过户协议书如下:
出售方:(简称甲方)
购车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车辆出售给乙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于年月日购买的车冀号(发动机号:xx,车辆识别代号:xx),由乙方自愿以xx元价款购买,在签订本协议之时,一次性付给甲方。
二、乙方付给甲方购车款的同时,甲方将该车辆的钥匙、行驶证,以及甲方购买该车辆即最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有关手续一并交给乙方使用。
三、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签字生效之日起此车出现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自年月日之前所发生的违章罚款由甲方负责。
四、甲乙双方自交付接收车辆买卖价款,签字生效之日起,车辆补办任何手续、出现的损坏、修理费及以及任何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卖车辆不过户协议书买卖车辆不过户协议书。(自愿退股协议书)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2.请问,卖车没过户,写有协议,协议有效吗
机动车不过户,私下写份转让协议来,协议成立,但是不生效,不动产必须登记过户,动产要交付,汽车属于拟制不动自产,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是要过户的,协议对外无法律效力。百
简单地说,汽车只要交付,达成买卖的合意就是转移所有权了。
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度三人。也就是说,原来的车主再次把车子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可以取得汽车的,你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只知能要求车主承担违约责任。
而你们之间达成的协议,只要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司法解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优先保护顺序的解释规则。第(一)项规则是,先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其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3条,买受人因受领交付已经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第(二)项规则是,均未受领交付情形,先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其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4条的反对解释,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项规则是,均未交付、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优先,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110条;第(四)项规则是,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后,又登记过户给别的买受人的情形,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现在的问题是,质疑第(四)项规则,是否与物权法第24条关于登记对抗原则向冲突?
请特别注意第(四)项规则的适用条件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例如,张三把汽车出卖给李四并交付,按照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交付发生所有权变更,买受人李四依法得到了汽车的所有权,同时出卖人张三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已经不享有汽车所有权的张三,再签订第二个合同,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汽车出卖给王五,构成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权利人李四当然不可能予以追认,因此第二个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形,买受人王五不构成善意,因为是买卖二手车,按照社会生活经验,一定要先看汽车,看上哪辆车买哪辆车,而不是仅凭出卖人有车证就购买。按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购买动产情形的“善意”是“信赖占有”。买受人王五签订合同时出卖人并未占有那辆汽车,当然谈不到“信赖占有”。因此,买受人王五不可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当然应当保护因受领交付已经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买受人李四。可见,此项解释规则的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3条、合同法第51条,再加上物权法第106条。应当肯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项规则,是正确的。
4.汽车买卖无法过户,双方写下手续合法生效么
此问题不是单个问题,包括本人的朋友也曾咨询过。
车、船所有权的宣告如房、地产一样,是需要通过登记取得的,也就是要通过办理过户手续取得。尤其令人担忧的是车辆,由于目前交通事故频发,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旦发事查知车籍归属,出卖人即可能受牵连,因此作为原车主将车出卖以后如果没有过户,无异于怀着一颗可能爆炸的手雷。
真遇到此事车主自然想方设法证明其已非实际车主,只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登记车主,与事故损害后果间没有因果关系。问题是法律讲究的是证据,此时可能实际车主认可买卖事宜,因此免了原车主举证之劳,如果其否认或下落不明,原车主就需要提供能够充分证明车辆买卖之事的存在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无异于肇事车系原车主的,原车主即应承担事故责任,依法依归进行赔偿,因此,关键就是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支持己方的主张,证明车辆转让事实的存在。
这就需要本人回忆甄别当时哪些证据能够达到此证明目的,事前有备无患;一旦发现对方就应该尽快督促对方办理过户手续以绝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