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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占补平衡承诺书

    1.耕地占补平衡的内容

    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3) 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2.耕地占补平衡的内容

    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3) 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3.耕地占补平衡的简介

    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因地制宜,采取耕作层剥离和移土培肥技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使新补充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

    4.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内容有哪些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内容如下: 1。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具体的责任者是: ①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②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③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同时规定,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2。

    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包括制定耕地开垦计划、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和组织开垦耕地。 3。

    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补充耕地方案编制的主体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提交材料中附图应包括:表明补充耕地方案位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为1:10000;如土地整理属新增耕地的,附土地整理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尺为1:2000;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附补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补充耕地方案审核的内容包括: ①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是否落实; ②补充耕地地块位置、面积是否确定; ③补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 ④补充耕地的保证措施是否得力; ⑤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则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耕地占补平衡要怎么做

    为加强耕地保护,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中央农办27日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从严管控的机制,并强调地方党委、政府的耕地保护第一责任。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三部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视频会议上说,我国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主要矛盾,补足补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要抓住耕地占补平衡这个“牛鼻子”,强化责任,加强耕地保护考核监督。

    按中央要求,要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进一步压实地方党委、政府守住耕地红线的第一责任。 姜大明指出,按法律规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但在实际执行中,建设单位往往无法自行补充质量数量相当的耕地,只能按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针对这种建设单位补充耕地责任与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不清、占补平衡主体责任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联系不紧等问题,意见将“补地义务”与“补地任务”分离,在重申建设占用单位补充耕地义务同时,明确地方政府补充耕地的任务责任,使之与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上一致,操作性强,更有利于考核。

    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强调,占补平衡要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完善考核和奖惩机制。占补平衡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节为辅,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国家适度统筹,国家适度统筹范围极小、条件极高、程序从严,只能是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或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省份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方可申请。

    国家统筹也不是无偿的,要向中央财政交纳足够补充耕地资金。对此必须严格标准、严格条件、严格程序,确保政策不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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