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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率不一致情况说明

    1.增值税发票税率不一致可以抵扣吗

    发票上面的税率不管是3%还是17%等税率,都是一样的按照发票上面的税额来进行扫描认证进行抵扣。

    但也有特殊的情况除外,也就是对方开错发票的情况下,明明只能开具13%的发票,但确开成17%的情况时,如下:

    嘉士利公司在外购原材料时,收到同一货物但不同单位开出不同税率的发票,如固定菜油、玉米、小麦淀粉、生粉,有的单位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13%,有的为17%。以上货物是否不同地方适用不同税率?作为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其税率是否为13%,应怎样划分?如果销售方已按17%税率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此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票面税额抵扣?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复制品和食物植物油的增值税税率都是13%,在实际划分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对粮食复制品的注释执行,即粮食复制品是以粮食为原材料加工的切面、铰子皮、馄饨皮、米粉等,但不包括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食用植物油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确定,即食用植物油是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子油、米糠油、葵花子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和棉籽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同一货物的税率,不认顷什么地方都是一样的。你公司外购玉米适用增值税税率13%的货物,如票面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7%,则属不按规定开具的不规范专用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你公司应将不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销售方,按正确的税率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税率调整说明怎么写,税率调整说明怎么写资讯

    国家税务总局4月27日上午举办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

    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重大措施作了解读。以下为解读摘要: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32号、33号两份财税字文件,近期税务总局又另外配套发布了17号、18号两份公告。

    下面我重点解读一下这几个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 大家可能比较关心,为什么这次下调了17%和11%这两档税率,而没有调6%的税率。

    我先来介绍一下设计税率调整方案时的考虑。我们知道,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涉及到行业间利益的深刻调整,因此必须要慎重。

    总局和财政部经过反复斟酌平衡,几轮测算,在若干预研的改革方案中,从兼顾各行业税负水平、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等多种因素考虑,确定了此次税率调整的方案。具体来讲,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将本次税率调整,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壮大实体经济、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

    第二,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第三,聚焦减税重点,补一补“短板”。

    前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适用17%、11%税率的行业减税规模相对较少,因此,本轮税率调整方案,将减税方向侧重放在了原增值税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建筑等适用11%税率的行业,这其中也有补一补减税“短板”的意思。那么,在适用税率调整政策时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我会从四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第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第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第三,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此次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如何变化,大家比较关注。

    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还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

    这里我想就12%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1.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本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扣除率仍是政策设计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实施“四并三”改革,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了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问题,给予这部分企业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过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了2个点,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销项17%,进项13%)。

    此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我们总体考虑是征税率下调,退税率、扣除率均应同步下调,这样有利于下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减少税收风险。因此将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调一个点,确定为12%。

    和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是一样的,只是在10%的基础上加计2个百分点。2.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

    这里我要再次强调,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我给大家归纳了一下,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

    3.税率下调,进项销项税率不一致什么办

    1、增值税的税率大都是17%,还有部分是13%的;小规模纳税人有4%和6%的。

    2、假如有一个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购进货物其销项税和进项税都是按照17%的税率计算。3、举例:这个企业销售不含税价80万的货物,因计算的增值税额为13.6万(80万*17%),这个13.6万就叫做销项税额;假如购进这批货物为70万(不含税),计算的增值税为11.9万(70*17%),这个11.9万就叫进项税额。

    它们之间的差额即小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就是应交增值税:13.6-11.9=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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