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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说明

    1.律师是否有权查社会保险,法律依据

    律师没有法定查阅权,但接受当事人或者委托单位委托后,可以查询。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单位社保情况证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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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单位社保情况证明怎么写

    答:开社保缴费证明有固定的文本格式,按表格上格式提供单位名称、社保登记证号码与组织机构代码,需要开具的缴费起止时间等,然后由单位先盖章,再拿去社保中心盖章即可。具体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也委托他人办理的,但是必须要同时提供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也可以凭借社会卡、本人身份证,通过社会保险自助服务一体机打印参保证明,如果单位需要盖章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鲜章。

    第二种就是参保单位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如果你所在的社保局不能查到你的社保缴纳记录,是不可能给你开证明的,这时候就需要你的单位给你开相关的证明文件。

    拓展资料:

    单位社保缴纳比例一般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20%,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9%,,你自己缴纳2%;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0.4%,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0.7%,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3.社保补缴情况说明书怎么写

    可补缴中断社保费的人员须符合相关条件。另外,中断补缴的缴纳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填写说明如下:

    1、“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2、“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3、“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4、“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5、“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6、“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7、“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8、“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9、“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 。如果实际缴费工资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果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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