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宗教活动情况说明
1.青少年为什么不参加宗教活动
按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其他的法律有更加详细的解释,不一一列举了。青少年如果是受到父母影响,从小信教,或者是自己有这方面的意愿,在不影响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可以参加宗教活动。
在非本宗教场所宣扬宗教,或组织对宗教不了解的青少年参加宗教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
2.中国政府允许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吗
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是合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覆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条件,即取得我国国籍。因此,中国儿童于其出生时即为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2. 《宪法》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政策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凡是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均是无效的。儿童既是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受我国宪法所保护,那么,一切限制儿童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均是无效的,对儿童信仰采取的限制或强制措施均是违宪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
3. 我国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强迫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此项规定仅是对儿童信仰自由的一方面的规定,即信仰自由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该规定只强调了儿童少年有不信仰的自由,但并不排除少年儿童有信仰的自由。不得强迫少年儿童入教,同样地也不得强迫少年儿童不入教。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是应该允许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3.为什么中学生不能参加宗教活动 (两千字)
二、中学生宗教信仰问题分析
从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看,中学生迷信思想和宗教观念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来自社会方面的消极影响。社会环境对中学生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传播媒介的增多,一些地方的封建迷信活动沉渣泛起:烧香、拜佛、算卦、相面到处可见;剪彩、开业、结婚、葬礼等都要算卦来选吉利日子;奠基、破土也要搞祭神弄鬼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国内外宗教势力也扩大了宣传力度,范围之大达到了无孔不入的程度,甚至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披着宗教的外衣进行着非法传教活动;有着神鬼内容的书刊、电影、电视也逐渐增多。所有这些无不在吞噬着人们的灵魂,尤其是对中学生的影响更是日趋严重。据调查,广大的中学生就是从街头的算卦、电影、电视、书刊、亲朋好友的说教中知晓“鬼神”、迷信“因果报应”的,从社会上流传的迷信故事和电影、电视、书刊中开始接受宗教迷信思想。
(2)亲属信教的影响。从调查情况看,学生亲属信教的比例是很大的,家里亲属有宗教信仰的比例高达72.8%,父母有宗教信仰的占44.7 %。这就不可避免的对中学生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调查学生宗教信仰中发现,部分学生信教是因为家长的引导。家长是虔诚的信徒,经常向孩子宣传宗教,并带孩子到教堂里参加宗教活动,在家长直接的言传身教下,部分学生便自觉不自觉地成了小信徒。
(3)中学生自身的因素。中学生正处于长知识、长身体的发展阶段,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正在形成之中,心理发展不成熟,思想单纯,是非辨别能力不高,缺乏对宗教、迷信的正确认识,对社会上的鬼怪故事、神话传说不能正确分析对待,因而盲目崇拜神灵。
统计的数据、与学生的交流及分析结果令教师有喜有忧。忧的是受宗教迷信、封建迷信影响的学生是如此之广。喜的是有大部分中学生对宗教迷信、封建迷信是一种被动的接受,而且有许多学生对这些尚属半信半疑,这无疑为崇高科学、反对迷信的教育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4.党员参加宗教活动,如何处理
宗教信仰与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尖锐对立,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宗教信仰是唯心主义的东西。因此,党员不能信仰宗教。1991年,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妥善处理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降低党的威信,削弱党的战斗力,也不利于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对于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等问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要把加强党员教育放在首位,使党员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要严格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对于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积极参与上述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给予适当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在宗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仰同e5a48de588b6e79fa5e9819331333431376663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党员主要是为了尊重或顺随民族风俗习惯参加的有关活动,如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等,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5.寺庙无任何营利活动证明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寺院建设管理,提高寺院建设的质量保证寺院建筑安全,做好寺院建设服务工作,明确寺院的权属和管理工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管理范围包括新建、重建、迁建、翻建、改扩建以及结构性重大修建项目。所指的寺院权属关系包括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寺院管理权。
第三条 寺院房地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为社会所有,由佛教协会登记。其产权证及建设设计图纸、批准文件、设计建设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等原件档案由佛教协会负责保存。
寺院可根据管理的需要保存复印件和其余有关资料。第四条 寺院管理组织拥有寺院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也负有管理维护寺院建筑和筹资建设寺院的义务。
市佛教协会对寺院建设管理负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能 。第五条 市佛教协会和寺院均不得自行对寺院建筑进行转让、出售和抵押等处分,寺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寺院建设方案由寺院管理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申请程序先向市佛教协会报告,市佛教协会要做好把关和指导工作,经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和会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申请,申请具体工作以寺院为主,佛教协会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寺院(建设使用单位)负责。第七条 凡属寺院建设涉及到重要结构安全的项目,皆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能承担建筑设计责任的设计单位,并办理正式委托手续(由个人设计的,应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重大的新建改建项目有条件的应采用设计单位招投(议)标方式。 第八条 凡是寺院重要建设项目,寺院在向市佛教协会提出报告之前,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分别召开论证会,组织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和有经验的人员参加。
必要时也可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市佛教协会把关指导论证的主要内容着重在资格审查、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建筑布局、寺院定位、建筑品位、功能设计、内外协调、环境保护、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十个方面。
讨论必须记录在案,以供查阅。第九条 佛教寺院建设的申请首先应办理行业主管的前置申请之后才向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即经宗教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向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申请手续先由寺院向市佛教协会提出,经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的关系向区或市宗教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