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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抵税额抵缴欠税情况说明

    1.如何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增值税留抵抵减欠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3.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应该在什么时间操作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可以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抵减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索取《抵减欠税通知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的规定,纳税人拟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的增值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索取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简称《抵减欠税通知书》),然后再按国税发[2004]112号和国税函[2004]1197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抵减。

    二、抵减顺序与金额

    按照国税函[2004]1197号的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后发生的后抵。抵缴欠税的金额包括欠缴的税金及应加收的滞纳金。滞纳金的确定按填开《抵减欠税通知书》的日期计算,即应缴未缴滞纳金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欠缴总额。

    三、会计处理方法

    取得《抵减欠税通知书》后,如果增值税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用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如果增值税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缴总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申报方法

    按照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规定,有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增值税欠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抵减欠税所属期纳税申报时,主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填报前一申报期"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缴总额后的余额。

    主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填报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缴总额后的余额。?

    总之,纳税人拟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欠税时,应先取得《抵减欠税通知书》,然后再在会计核算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调整,否则不能抵减。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的欠税只能是欠缴的增值税,不能抵减其它欠税。你公司在欠缴的增值税,可用后续几个月形成的留抵税款选择适当的月份抵减。

    4.如何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1、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过税务局前台纳税申报窗口工作人员操作即可。

    2、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5.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6.用増值税留抵税款抵减欠税应如何操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 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4〕 112号文件)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 期末留抵税额的,可以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抵减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索取《抵减欠税通知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 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4〕1197号文 件)的规定,纳税人拟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的增值税时,应当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索取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 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抵减欠税通知书》),然后再按国税发 〔2004〕112号文件和国税函〔2004〕1197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抵减。 二、抵减顺序与金额 按照国税函〔2004〕1197号文件的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 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后发生的后抵。

    抵缴欠税的金额包括欠缴 的税金及应加收的滞纳金。滞纳金的确定按填开《抵减欠税通知书》的日期 计算,即应缴未缴滞纳金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

    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 税额,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 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欠缴总额。 三、会计处理方法 取得《抵减欠税通知书》后,如果增值税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 按期末留抵税额用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如果增值税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缴总额红字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 值税"科目。 四、申报方法 按照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规定,有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增值 税欠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抵减欠税所属期纳税申报时,主表第13项"上期 留抵税额"栏填报前一申报期"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缴总额后的 余额。

    7.如何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

    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二要注意确认条件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七要记住一个例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十是有始有终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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