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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办学校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怎么写

    可参考以下比较精准详细

    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协议

    办理部门

    温江区教育局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六)《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一)举办者提出的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申请。

    (二)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

    (三)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如果有在校学生,应该保证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

    (四)董事会(理事会)就上述申请的会议纪要。

    (五)拟成立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

    (六)新举办者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七)新举办者承诺书(明确在今后继续办学者是否愿意接受原举办者对学校、教师、学生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八) 《举办者(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社会团体的社会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的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九)《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成都市温江区民办学校变更登记表》。

    申请表格

    1.《成都市温江区民办学校变更登记表》

    2.《举办者(单位或个人)情况登记表》

    办理程序

    (一)窗口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温江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办证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二)审查申请材料

    区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三)窗口领证

    申请人到区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变更批复文件和办学许可证。

    2.申办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申请书怎么写

    需要办手续的.你可以参照下湖北省的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其他省份的都差不多.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鄂及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

    附:《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切实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管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规定,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批以培训高级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统一印制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证书。

    (二)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管理本地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审批本区域内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所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

    3.学校举办者的法律地位

    参考: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3、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4、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5、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7、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民办学校的设立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6、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筹设民办学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公民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单位办学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件,企业办学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公民个人办学的应提交身份证和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合伙办学的提交合伙办学协议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A4纸,下同)。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审批收费:免费。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舍证明材料: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

    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所租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可用作办学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所租赁的校舍载明产权;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5、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省教育厅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

    审批时限: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收费:免费。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公民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

    单位办学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件,企业办学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公民个人办学的应提交身份证和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合伙办学的提交合伙办学协议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A4纸)。 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校舍证明材料: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

    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所租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可用作办学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所租赁的校舍载明产权;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4、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

    4.加入民办教育协会申请书怎么写

    参考一下北京的 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办程序 (试行) 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 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

    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

    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

    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

    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该章程修改程序;(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8、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课程设置、学习期限、课时、时间安排、教学目的、使用教材。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 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

    未经市教委批准 ,不得称“大学”、“学院”。 四、区教委发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北京市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区教委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 区教委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五、学校批准成立后,必须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六、区教委在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后,通知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北京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宣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

    应交区教委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七、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应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

    区教委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区教委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教委社管科备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教委收回办学许可证。

    5.培训协议书.

    公司培训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协助_________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实施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举办的培训计划,确保本次培训质量与效果,双方就讲师邀请派遣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承担以下责任: 1.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指定的主讲内容邀请所需的讲师,并于授课前10天提供所请讲师的简介、讲课提纲、行程安排等资料(电子版),并协助乙方制定宣传方案,便于乙方在当地开展工作。

    乙方正式文字宣传资料必须经甲方审核,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2.甲方承担所需讲师的授课费用,并保证授课老师按时到达、按时授课,如变更授课老师或授课时间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3.特邀授课老师:_________(简介) 4.授课时间及地点 授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地点: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 二、乙方将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承担本次培训所需授课老师及甲方所派工作人员往返交通费及授课期间的食宿费用。 2.乙方负责提供本次培训课程的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和相关教务管理工作,并承担其相关费用。

    3.保证在培训前20个工作日,将在当地的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地点等相关培训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培训内容和相关讲师。 三、收益分配: 1.培训费用由乙方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行制定。

    2.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次培训费用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整),其中包括讲师授课费、讲义设计费及相关培训服务费。 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定金,在甲方邀请的讲师讲完课当日内支付余款(甲方不出具发票)。

    4.为保证教学质量及学习氛围,乙方必须组织100人以上高素质听课人员。教学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供热系统,要有多媒体电化教学设施,要严格教学管理,严肃课堂纪律,维护好教学秩序。

    如因乙方组织原因造成授课不能按时正常进行,乙方向甲方先期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不退。 5.如果乙方未按时汇款,甲方有权取消举办相关培训项目,相关的损失费用由乙方负责,并给予赔偿。

    四、协议期限: 1.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至该培训项目完全实施后终止。 2.在合作期间,如果乙方违背协议中的合作原则,甲方可以立刻终止该合同,并给予书面通知。

    以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作为双方合同解除之日。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须向对方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证件真实合法,否则,对方有权终止合作。

    双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应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努力实现协议目标。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就本协议合作内容和方式与第三方进行合作。

    3.为了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乙方使用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构成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6.无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的申报材料有哪些呢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办报告》一份; 2、资产来源、产权、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一份。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1、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7.开办一个培训学校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举办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学校,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以个人名义举办学校,举办者拟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学经费财务要求:

    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请示》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法定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 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主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职业培训场所面积应达到300㎡以上 ;

    6、提供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应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刚和教材;

    9、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称(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及相关工作经历,聘用协议书。

    10、教学人员名册;提供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

    8.民办教育成立民办学校应该什么部门申请,省的教育厅还是地级市的教

    民办学校的登记主管机关 我国负责各类法人登记的机关有三个:一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个是民政机关;一个是编制机关。

    其中,工商机关负责企业法人的登记工作,民政机关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编制机关负责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根据登记机关的职能分工,公益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应是民政部门。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则是工商管理机关。 ================ 以下为某县区级教育相关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有关法规及办事流程,您可以参考下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变更、终止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办事规程: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机构)的变更、终止审批事项 2、承诺时限: (1)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不含法定节假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申请变更的,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民办学校负责人申请变更的,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4)民办学校举办者申请变更的,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二、审批程序 (一)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1、学校进行财务清算。

    由学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形成清算报告。 如果有在校学生,应制定保证学生平稳过渡的安置方案。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的分立或合并,有相应会议纪要并有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章。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将分立或合并学校的申请、董事会或理事会有关会议纪要、学校清算报告书、学生平稳过渡的安置方案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区教育局初审同意,学校按要求填写“附件2: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主办单位(主办公民)登记表”(附后)报区教育局。 4、区教育局核准后,学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交区教育局。

    5、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1、举办者提出后,学校进行财务清算。

    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形成清算报告。如果有在校学生,应有相应解决方案。

    2、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有相应会议纪要并有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章。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将变更举办者的申请、董事会或理事会有关会议纪要、学校清算报告书、学生解决方案报市教育局。

    4、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民办中小学三个月内、民办教育机构一个月内答复。 5、区教育局初审同意,学校新董事会或理事会对举办者的变更,有相关会议纪要(成员签章),并且同时提供证明新举办者合法身份和经济能力的材料,如当年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来源、数额)、近三年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等。

    6、新举办者提交愿意接受原举办者对学校、教师、学生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承诺书,并有相应的公证书。 7、学校按要求填写下列附件后一并报区教育局: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表》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主办单位(主办公民)登记表》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专职校(院)长(法人代表、负责人)登记表》 8、区教育局核准后,学校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交区教育局。

    9、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名称的变更 1、学校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并有会议纪要(签会章),将申请和会议纪要报区教育局。

    2、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3、区教育局初审同意,学校按要求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变更登记表》报区教育局。

    4、区教育局同意后,学校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交区教育局。 5、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学校负责人的变更 1、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并有会议纪要(签会章),将申请和会议纪要报区教育局核准。 2、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3、学校按要求填写“附件3: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专职校(院)长(法人代表、负责人)登记表”(样表附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区教育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学校。 4、董事会或理事会正式任命新的学校负责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民办学校办学层次、类别的变更 1、学校提出申请,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签章)并报区教育局,其中变更为高等学校的还须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2、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含须报请省教育厅批准所需时间)答复。

    3、区教育局批准后,学校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交区教育局。 4、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学校办学许可证。

    (六)民办学校办学的终止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 (1)由学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形成清算报告。

    如果有在校学生,应有妥善安置学生继续学习的方案。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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