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党费收缴情况说明
1.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如何起草
中央组织部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对于党费收入和上缴的情况,应该定期向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报告;县以上地方党委对党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应该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上一级党委报告书面材料;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市、自治区要将党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每年年终一次报送中央组织部备案。
党费使用情况报告可由党委组织部门起草。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2)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3)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怎么做
局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刘坚强(2011年5月6日) 各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精神,现将中共江西省体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四年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如下:一、党费收支的基本情况2007年至2010年,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党组织上缴党费共计391737.57元,其中,2007年收党费98093.62元、2008年收党费133151.9元、2009年收党费67923.13元、2010年收党费92568.92元。
按照比例上缴省直机关工委共计240808.23元,其中2007年上缴65576.77元、2008年上缴67409.26元、2009年上缴55226.2元、2010年上缴52596元。党费支出共计255535.2元,其中,党员培训费6000元、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各种资料和设备费71946 元、表彰奖励先进经费 69607.5元、补助基层党组织设备费和活动费2000元、慰问补助生活困难患病党员费 15300元。
开展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费20093元。四年来,党费使用均符合中组部有关规定,截止2010年12月31日局直机关党委党费帐面结存119732.33元。
二、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情况四年来,我们在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主要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一是局直机关党委党费有专人负责管理,实行会计和出纳分设;各基层党组织做到专人负责收管党费。
二是严格履行收缴党费手续,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有记录。党员有《党费证》,按月交纳党费;局直各单位党组织和局机关各党支部按月填写党费收缴登记册,每半年向局机关党委交纳一次,局直机关党委每半年向省直机关工委交纳一次。
局直机关党委收缴党费有票据,党费收缴工作多次受到省直机关工委的好评。 (二)把收缴党费作为增强党员党性观念的重要措施来抓。
四年来,局直各级党组织对党费的收缴工作非常重视,坚持对党员进行自觉交纳党费的教育,通过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及中央有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通知精神,明确党员自觉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是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从而增强了党员自觉交纳党费的意识。同时,普遍做到了把党费收缴工作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起来,同党员教育结合起来,同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起来,同党员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员作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严格执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合理开支留存党费。在党费的使用上,局直机关党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有关党费只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这个范围的规定,主要用于党员教育,订购党员学习资料,购买电教设备,开展党员活动和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和慰问困难患病党员等。
基本做到专款专用,开支合理,审批严格,手续完备,帐目清楚。 三、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的意见在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局直各级党组织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基层党组织对党费管理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仅当成一般事务性工作而没有作为一项政治工作来抓;少数基层党组织对个别迟交党费的党员未能及时提出批评教育;个别党员组织观念不强,未能按时上缴党费等。
今后,要继续教育引导局直各级党组织进一步提高对党费管理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部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文件精神,继续健全党费管理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3.怎样起草党费收缴
党的委员会应定期向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可由党委组织部门起草。 (1)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包括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 体情况和基本评价,做了些工作,取得哪些成绩,有哪些经验或体会。 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③ 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 起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①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报告的情况要属实,提供的数据要准确。
② 既要肯定过去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又不回避存在的问题,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③ 报告要提纲挈领,简明扼要,不要过多地论述,文字不要过长。
4.求交党费情况说明
新标准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新标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5.怎样起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
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包括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基本评价,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绩,有哪些经验或体会。(2)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3)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2、起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应注意的问题(1)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报告的情况要属实,提供的数据要准确。
(2)既要肯定过去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又不回避存在的问题,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3)报告要提纲挈领,简明扼要,不要过多地论述,文字不要过长。
6.关于学习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总结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