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发票簿情况说明
1.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说明书
如图所示: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2.发票领购簿丢失情况说明如何写
楼上说那么简单啊?
税务指南《发票领购簿》的丢失与被盗
适用范围:
发生《发票领购簿》丢失与被盗的纳税人
提供资料:
1、公安部门证明;
2、单位丢失、被盗证明;
3、报纸,电台、电视台声明作废收据及报样
办事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2、为纳税人重新办理补发《发票领购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有关以上有了,就是到税务领用发票领购表依表格登写就是了。不是写什么文章。
3.
没有发票的情况说明,要写明通常购货地点、采购物品、大概采购金额,及未取得发票的原因,
一般来讲,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取得下列原始凭证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以下简称有效凭证):
1.交易活动的对方是企业或有经常性生产经营业务或收费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向其索取合法发票(包括财政统一的规费专用票据)
2.买卖双方交易活动确实发生,卖方拒不给开具合法发票的,如买方能够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已向卖方支付该交易款项相关证据(如银行开具的付款单等),同时提供卖方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地税局开具的该项交易支付款项书面证明,并附有详情书面说明材料的,也可作为有效凭证。
3.企业发生同一项经济业务采取分次向对方支付款项,对方收到全部款项一次性开具合法票据的,可作为支付方分次付款的有效凭证。
4.企业与个人(个体经营者除外)发生经济往来使用自制凭证的,企业取得的自制凭证上有经手人与收款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划押)并附有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的。
5.买卖双方发生以物易物交易,一方换入的货物或资产应取得有对方签字或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并注明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的书面协议等证明资料。
6.企业发生的一些特殊性费用支出,按规定需由有关部门(单位)代开具发票的,实际收款方是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以下简称单位),该收款单位应在代开的发票背面注明"已收款"字样并加盖单位的财务公章;对方属于个人的,收款人应在代开的发票背面签字并注明家庭地址和附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付款经手人也应在发票背面签字或盖章。
提示:你企业可以使用自制凭证,有经手人与收款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划押)并附有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只要能够证明是真实的合理的就可入帐税前扣除。